著性的叙述性商标不作为商标使用,而用于描述商品产地原料质量功能等属性,这种使用方式将不构成商标侵权。其他含义不明晰对绍云,刘瑜从白蒲黄酒案看地名商标保护的相关法律问题知识产权,龙依婷地名商标法律保护问题研究湖南湘潭大学,张问团地名商标法律问题研究江西南昌大学,作者简介张思雨,女,陕西西安人,现就读于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级民商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学首先,地名可以作为商标的情形有种,包括县级以下不含时还需要基于提高经济效率和市场竞争的考虑,进行政策性考量,即相关的市场竞争者有无使用该标志的必要。这种做法更贴切商标法所具有的商事法和市场竞争法的性质,符合商标法的立法宗旨,值得借鉴。结语我国当前法律体系对地名商标的合理使用及保护存在很多缺陷,而且理论研究也不够深入,在使用地名商标过程中产生的问题也与日俱增,甚至的内涵在总结各界观点的基础上,本文认为,无论是将地名其他含义理解为地名词汇本身具有的其他含义,还是第含义,都不是严谨和周密的。因为如果将地名其他含义理解为地名本身具有的其他含义,那么,对于那些在市场中已具备实际区分能力的具有第含义的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和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标志,则不能据此获得商标注册,将有违商地名商标合理性的法律思考原稿性合理使用,是指他人无需商标权人许可,善意地将其只具备较低显著性的叙述性商标不作为商标使用,而用于描述商品产地原料质量功能等属性,这种使用方式将不构成商标侵权。商标合理使用是法律对商标权的种限制,即虽然商标权人在获得商标注册后对该商标享有在特定领域的独占权,但这种权利并不是绝对的,它必须受到定的限制。商标合理作用划分的法律规定本文建议废除以行政区划级别作为我国地名商标的注册标准,赞同以商标的显著性和非欺骗性作为地名商标注册标准的国际通行做法。无论地名商标是否为描述性商标,这种注册标准都是可行的。相应的法条修改建议表现为删除我国商标法第条第款关于地名商标禁用规定,废除对我国地名商标注册的行政性划分将商标法第条关于获得显著类名称,还可以寓意地位崇高等引申意义。再如,长乐永和长寿等地名,本身还具有美好喻义。第种观点认为,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指地名经过市场中的商业性使用而取得了显著特征,即具有了第含义。地名商标使用类型及使用方式合理使用的类型合理使用分为叙述性的合理使用指示性的合理使用和指称性的合理使用,不同的使用方式判断标准并不致。叙述我国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且不具有其他含义,也不是我国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但是,以上归纳的几种情形并未将现实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状况都囊括在内,如像川罗江县大英县,福建石狮市等地名,原属于乡镇级别的行政区划地名,后来才被升格为县级行政区划地名,对于这类地名,如何处理在行政级别升格前已经注册的地名商标,立法并没了指示县级行政区划地名含义外,还是传说中的种鸟类名称,还可以寓意地位崇高等引申意义。再如,长乐永和长寿等地名,本身还具有美好喻义。第种观点认为,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指地名经过市场中的商业性使用而取得了显著特征,即具有了第含义。首先,地名可以作为商标的情形有种,包括县级以下不含县级行政区划地名不为我国公众知晓的外国地有规定。同时,我国的地名商标注册标准也存在着立法上的漏洞。例如,以行政区划级别划分的地名商标注册标准的立法目的,乃是出于维护政治权威和公共利益的考虑,因而才有禁止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的绝对规定。地名商标合理性的法律思考原稿。现今更重要的是如何针对我们已发现的缺陷和问题进步弥补和解决。行政性地名商标使用类型及使用方式合理使用的类型合理使用分为叙述性的合理使用指示性的合理使用和指称性的合理使用,不同的使用方式判断标准并不致。叙述性合理使用,是指他人无需商标权人许可,善意地将其只具备较低显著性的叙述性商标不作为商标使用,而用于描述商品产地原料质量功能等属性,这种使用方式将不构成商标侵权。其他含义不明晰对正当地使用权利人的商标,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并不必支付商标使用费。在西方语境下,般使用词来表述有关情形,将这词译为正当使用似乎更为贴切。商标合理使用主要包括在符合商业的诚实惯例的情况下,善意地使用自己的名称或地址善意地说明商品或服务的特性或属性,说明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用途地理来源种类价值及提供日期质量用途地理来源种类价值及提供日期。对于地名商标而言,由于地名的公共属性,法律对其保护力度相对偏弱。商标权人选择行政区划名称注册为商标,是不能绝对排斥他人对该地名的合理使用。笔者认为,地名商标合理使用,是指在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对该地名商标所涉地名或地理标记自由使用,而不必取得权利人的同意,也不必向其支付使用对规定中的第款第项并列性举例中增加指示地理来源。同时,仅有商标法的抽象规定远远不够,还需要相对应的配套法律规定进行进步细化。例如,可以在商标法实施条例中进步明确根据地名商标法律性质的不同,显著性要求有所差异,并对描述性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及其获得显著性和地理欺骗性的判定情形进行立法规定,增加实务中的可操作性。其他含义有规定。同时,我国的地名商标注册标准也存在着立法上的漏洞。例如,以行政区划级别划分的地名商标注册标准的立法目的,乃是出于维护政治权威和公共利益的考虑,因而才有禁止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的绝对规定。地名商标合理性的法律思考原稿。现今更重要的是如何针对我们已发现的缺陷和问题进步弥补和解决。行政性性合理使用,是指他人无需商标权人许可,善意地将其只具备较低显著性的叙述性商标不作为商标使用,而用于描述商品产地原料质量功能等属性,这种使用方式将不构成商标侵权。商标合理使用是法律对商标权的种限制,即虽然商标权人在获得商标注册后对该商标享有在特定领域的独占权,但这种权利并不是绝对的,它必须受到定的限制。商标合理作用论与司法实务界均存在认识上的分歧,争议较大,且地名是否具有其他含义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地名标志能否获准商标注册。我国理论界对地名其他含义的理解主要存在两种观点第种观点认为,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是指地名本身具有的除地名含义之外的其他含义,这类地名本身具有多种含义。如凤凰词,除了指示县级行政区划地名含义外,还是传说中的种鸟地名商标合理性的法律思考原稿。对于地名商标而言,由于地名的公共属性,法律对其保护力度相对偏弱。商标权人选择行政区划名称注册为商标,是不能绝对排斥他人对该地名的合理使用。笔者认为,地名商标合理使用,是指在定条件下,法律允许他人对该地名商标所涉地名或地理标记自由使用,而不必取得权利人的同意,也不必向其支付使用对价。地名商标合理性的法律思考原稿性合理使用,是指他人无需商标权人许可,善意地将其只具备较低显著性的叙述性商标不作为商标使用,而用于描述商品产地原料质量功能等属性,这种使用方式将不构成商标侵权。商标合理使用是法律对商标权的种限制,即虽然商标权人在获得商标注册后对该商标享有在特定领域的独占权,但这种权利并不是绝对的,它必须受到定的限制。商标合理作用第,使用人同时标注其主商标等商业标识。第,不突第,将涉案商标作为商品或服务的类别名称使用。第,未曾申请注册或者撤销涉案商标。商标合理使用是法律对商标权的种限制,即虽然商标权人在获得商标注册后对该商标享有在特定领域的独占权,但这种权利并不是绝对的,它必须受到定的限制。商标合理作用,通常认为,是指他人在生产经营中可以,也不是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为我国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且不具有其他含义,也不是我国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但是,以上归纳的几种情形并未将现实中可能出现的各种状况都囊括在内,如像川罗江县大英县,福建石狮市等地名,原属于乡镇级别的行政区划地名,后来才被升格为县级行政区划地名,对于这类地名,如何处理在行价。地名商标合理性的法律思考原稿。合理使用的方式为必须之使用,且行为符合惯例。如果当事人必须使用他人商标才足以对其商品或者服务的特点做出恰当的说明和描述,从而进行正常的商业运作的话,那么该行为构成合理使用,而不应当受到法律的禁止。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判定标识的使用并非基于商标的功能,而只起叙述性或描述性作用有规定。同时,我国的地名商标注册标准也存在着立法上的漏洞。例如,以行政区划级别划分的地名商标注册标准的立法目的,乃是出于维护政治权威和公共利益的考虑,因而才有禁止将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地名作为商标使用和注册的绝对规定。地名商标合理性的法律思考原稿。现今更重要的是如何针对我们已发现的缺陷和问题进步弥补和解决。行政性通常认为,是指他人在生产经营中可以正当地使用权利人的商标,而不必征得权利人的许可并不必支付商标使用费。在西方语境下,般使用词来表述有关情形,将这词译为正当使用似乎更为贴切。商标合理使用主要包括在符合商业的诚实惯例的情况下,善意地使用自己的名称或地址善意地说明商品或服务的特性或属性,说明商品或服务的类名称,还可以寓意地位崇高等引申意义。再如,长乐永和长寿等地名,本身还具有美好喻义。第种观点认为,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指地名经过市场中的商业性使用而取得了显著特征,即具有了第含义。地名商标使用类型及使用方式合理使用的类型合理使用分为叙述性的合理使用指示性的合理使用和指称性的合理使用,不同的使用方式判断标准并不致。叙述对于地名商标的注册条件中其他含义的理解,我国理论与司法实务界均存在认识上的分歧,争议较大,且地名是否具有其他含义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地名标志能否获准商标注册。我国理论界对地名其他含义的理解主要存在两种观点第种观点认为,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是指地名本身具有的除地名含义之外的其他含义,这类地名本身具有多种含义。如凤凰词,除政级别升格前已经注册的地名商标,立法并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