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那么将得出度来分析公司法第条,其目的是想约束公司决策者,使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外进行担保活动。但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绕开此条规定擅自对外担保的情形,所以笔者认为有必要基于此分析本条规定的立法目的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对外担保追求效率的同时,公司也要兼顾稳定安全的交易过程。对外担保作为种重要的商事手段,在公司在交易过程中必不可少。公司作为法律意义上拟制的人,其意思表示由公司的决策机关做出,但归根结底还是自然人的意思表示。自然人基于不同的商事目约束。公司章程要求决策者必须按照特定的程序作出对外担保的决策。所以,公司法第条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公司内部的意思形成,使之符合团体法律行为的逻辑。摘要公司对外担保是公司进行商事活动的重要手段,同时公司法第条对该担保行为进行了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的效力浅析原稿合同属于双方或多方行为,它是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2、“.....公司法对外担保必定要涉及第人,而本条规定只能约束公司的行为以及公司内部的人员,这是由公司法的调整对象所决定的。公司法调过程中,存在着大量绕开此条规定擅自对外担保的情形,所以笔者认为有必要基于此分析本条规定的立法目的公司章程的效力范围对外担保合同的效力认定等问题。摘要公司对外担保是公司进行商事活动的重要手段,同时公司法第条对该担保行为进行范围。从该条规范的内容来看,本条指导公司合法经营即公司内部权力配置与合法行使。因此,其立法目的在于协调公司以及公司权力或者是决策机构执行机构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该条规范的法律约束力在于公司的内部行为,并且是单方行为。而不可少。公司作为法律意义上拟制的人,其意思表示由公司的决策机关做出,但归根结底还是自然人的意思表示。自然人基于不同的商事目的,同时基于不同的利益衡量,当然可能出现违背公司法第条第款的情形......”。
3、“.....只是使用原则上宜等词语来认定公司法第条第款是管理型强制规范。其它法院也只是使用并非效力性强制规范的表述,也没有明确说明公司法第条第款就是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当然笔者的检索样本也不全面,并不能代表所产和股东的利益造成了潜在的威胁,而且还侵犯了股东的知情权以及公司决策机关的管理权,使得民主决策的机制被架空。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分析公司法第条,其目的是想约束公司决策者,使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外进行担保活动。但在实践第点,公司法第条第款涉及的对外担保问题,能否运用合同法第条来解决,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无效呢分析此问题的前提是对公司法第条第款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还是管理型强制性规范的立场选择。如果认为是效力性强制规范,那么将得出且是单方行为。而合同属于双方或多方行为,它是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因此我们不能根据此条的规定来判断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的效力。公司法对外担保必定要涉及第人......”。
4、“.....这是由公司法的调整对象所性规定,违反上述规定对外提供担保不应导致担保合同无效如依据条款认定担保合同无效,亦不利于维护合同的稳定和交易的安全。对效力性强制规范和管理型强制规范不同的倾向将会导致法院对对外担保合同的效力作出不同认定,从而左右裁判结了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此条文却存在很大的争议。而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效力认定问题,所有理清上述问题有助于对公司法第条的理解与适用。所以从立法原意来看,保障公司意思自治的同时,意思自治又要受到章程的产和股东的利益造成了潜在的威胁,而且还侵犯了股东的知情权以及公司决策机关的管理权,使得民主决策的机制被架空。从文义解释的角度来分析公司法第条,其目的是想约束公司决策者,使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外进行担保活动。但在实践合同属于双方或多方行为,它是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5、“.....公司法对外担保必定要涉及第人,而本条规定只能约束公司的行为以及公司内部的人员,这是由公司法的调整对象所决定的。公司法调不全面,并不能代表所有法院的裁判观点。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的效力浅析原稿。笔者认为观点较为正确,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第点,从公司法第条第款的性质来看,它并不是规定合同效力的法律规范,同时合同的效力问题也不是公司法所规制的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的效力浅析原稿决定的。公司法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公司,而第人通常是公司以外的人,所以第人不在公司法调整的范围之内。公司对外担保而签订合同是否有效,应依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而不是依据公司法第条。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的效力浅析原稿合同属于双方或多方行为,它是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因此我们不能根据此条的规定来判断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的效力。公司法对外担保必定要涉及第人,而本条规定只能约束公司的行为以及公司内部的人员......”。
6、“.....公司法调是公司法所规制的范围。从该条规范的内容来看,本条指导公司合法经营即公司内部权力配置与合法行使。因此,其立法目的在于协调公司以及公司权力或者是决策机构执行机构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该条规范的法律约束力在于公司的内部行为,并性强制规范,那么将得出合同无效的观点,如果选择管理型强制性规范的观点,那么将得出对外担保合同仍然有效的观点。目前并没有司法解释针对公司法第条第款是效力性强制性规范还是管理型强制性规范做出回应。笔者通过检索部分法院司法判例果。当然合同法司法解释,对于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型强制规定本身的定义也存在含混不清的嫌疑。笔者认为观点较为正确,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第点,从公司法第条第款的性质来看,它并不是规定合同效力的法律规范,同时合同的效力问题也不产和股东的利益造成了潜在的威胁,而且还侵犯了股东的知情权以及公司决策机关的管理权......”。
7、“.....其目的是想约束公司决策者,使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对外进行担保活动。但在实践整的对象主要是公司,而第人通常是公司以外的人,所以第人不在公司法调整的范围之内。公司对外担保而签订合同是否有效,应依合同法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判断,而不是依据公司法第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辽民终号公司法第条并非效力性强制范围。从该条规范的内容来看,本条指导公司合法经营即公司内部权力配置与合法行使。因此,其立法目的在于协调公司以及公司权力或者是决策机构执行机构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该条规范的法律约束力在于公司的内部行为,并且是单方行为。而出合同无效的观点,如果选择管理型强制性规范的观点,那么将得出对外担保合同仍然有效的观点。目前并没有司法解释针对公司法第条第款是效力性强制性规范还是管理型强制性规范做出回应......”。
8、“.....只是使用原则上宜等词语来认定公司法第条第款是管理型强制规范。其它法院也只是使用并非效力性强制规范的表述,也没有明确说明公司法第条第款就是效力性强制性规范。当然笔者的检索样本也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的效力浅析原稿合同属于双方或多方行为,它是合同法的调整对象。因此我们不能根据此条的规定来判断公司对外担保合同的效力。公司法对外担保必定要涉及第人,而本条规定只能约束公司的行为以及公司内部的人员,这是由公司法的调整对象所决定的。公司法调合同的效力认定等问题。第点,公司法第条第款涉及的对外担保问题,能否运用合同法第条来解决,因违反强制性规定而被认定无效呢分析此问题的前提是对公司法第条第款属于效力性强制性规范还是管理型强制性规范的立场选择。如果认为是效力范围。从该条规范的内容来看,本条指导公司合法经营即公司内部权力配置与合法行使。因此......”。
9、“.....该条规范的法律约束力在于公司的内部行为,并且是单方行为。而的,同时基于不同的利益衡量,当然可能出现违背公司法第条第款的情形。未经决议的对外担保不仅对公司的财产和股东的利益造成了潜在的威胁,而且还侵犯了股东的知情权以及公司决策机关的管理权,使得民主决策的机制被架空。从文义解释的角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此条文却存在很大的争议。而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效力认定问题,所有理清上述问题有助于对公司法第条的理解与适用。关键词立法目的公司章程对外担保合同的效力问题的提出现代商事活动在了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此条文却存在很大的争议。而争议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公司对外担保合同效力认定问题,所有理清上述问题有助于对公司法第条的理解与适用。所以从立法原意来看,保障公司意思自治的同时,意思自治又要受到章程的产和股东的利益造成了潜在的威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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