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得多,是多种关系的交织表现。首先,双方之间存在着平等法律关系,即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基于民事法律规范而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在此法律关系中,学校以民事主体的身份而存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对作为相对方的学生并无概括支配命令的权力,学生也无接受容忍的义务,而是以平等的民事主体的身份而存在,例如学校因收取住宿费为学生订购教材制作校服收取学费购买意外保险体检学校食堂就餐等事项而与学生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值得注意的是,学生在行使民事权利过程中,可能并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其主体包括是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共同行使,因为学生无财产,也无独立的财产支配权,支付费用往往是其家长的行为而不是学生的行为。其次是,非平等因素关系有人称之为特殊权利因素关系,其产生这种关系的提前是法律法规赋予学校落实对学生指导管理,为贯彻执行法律法规而制定的约束学生学习与生活行为的内部规范,正是由于非平等因素关系特别权力关系的存在,内部规范对主要内部成员的学生具有约束力。结论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大致可推定为准教育行政关系,既区别于纯粹的教育行政关系,也区别于民事法律关系,是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法律关系。教育管理和保护构成这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即法律的调整内容。学生主要指未成年人学生的人身伤害以及造成他人伤害是以承担民事责任为基础的。在学生伤害案件的实务中,要求学校应当负法定的谨慎义务防止学生受到损害。如果学校必须履行这义务,则必须证明该义务是否实际上未履行。只有证明未尽此项义务者,学校方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是般地过错责任,而不是过错推定责任,不能采用推定地方式认定学校具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因学校性质不同的情况也会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而导致承担责任的法律基础不同,例如,民办民营学校与学生之间应当主要是种合同法律关系,而义务教件上提到的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根本不存在,至少在形式上未上升成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故实质上讲人事争议的司法解释也被肢离,在审理与处理人事争议的实务中如何具体适用法律难度非常大。学校突发事件的防范责任划分与处理。学校除教师行政管理人员外,还有不少原工人身份的职工与后勤服务的临时用工,学校与这些人员之间是劳动关系。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法律关系学校与学生未成年人这特殊行为主体之间的关系,较学校与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复杂得多,是多种关系的交织表现。首先,双方之间存在着平等法律关系,即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基于民事法律规范而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在此法律关系中,学校以民事主体的身份而存在,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对作为相对方的学生并无概括支配命令的权力,学生也无接受容忍的义务,而是以平等的民事主体的身份而存在,例如学校因收取住宿费为学生订购教材制作校服收取学费购买意外保险体检学校食堂就餐等事项而与学生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值得注意的是,学生在行使民事权利过程中,可能并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经营权的分离,国企享有经营自主权与人事权,故国家与国企之间存在的只是财产所有人与经营者之间的法律关系,国家的代表是国有资产管理行政机关,而不存在行政管理法律关系。而学校与教育行政机关之间存在着行政法律与民事法律的双重法律关系。学校与教师员工之间的法律关系。学校实行社会招聘的教师与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在编指原有国家编制管理机构人员编制,即国家事业单位干部编制,特别说明的是,编制中包括极少的聘用制干部编制,人事部门俗称合同制干部教师之间因招聘合同与聘用合同分别形成劳动关系与聘用合同关系。其中,招聘合同是依据劳动法形成的纯劳动关系,而聘用合同是依据人事部改革政策文件所形成的劳动关系,这种劳动关系也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鉴于人事关系没有法律规范调整,且在编教师与社会招聘与存在享有国家事业单位干部编制身份与相应福利待遇的,人事部门对在编人员有管理权等方面的重要差别,因此人事部至今尚不承认聘用合同关系属于劳动法调整,而劳动合同与聘用合同均不属于合同法调整范畴,因此就此角度上学校突发事件的防范责任划分与处理生。该案中,该女生的父亲原本就知道女儿的情况,此时其要求学校报案,学校应当要求其父亲出具所陈述的事实真实,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书面文件,不接受其的任何要求,以维护学校的权益。该案实际上涉嫌诈骗,该女生其男友与亲属均属嫌疑人,而学校在未核实查证其男朋友及亲属的身份,未尽其管理职责存在明显过失,应加强管理力度,在没有确认亲属亲友身份,除学生其法定监护人亲自到校外,不得办理退学退费手续。对于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意外事件处理。案例,住校生未到学生浴室洗澡,而私自在宿舍卫生间内冲凉,由于地面有水变滑,该学生不慎摔倒,而恰恰脚后跟碰墙脚的块破损的磁砖,脚后跟被划伤。在这事件,学校虽无责任,但仍对该学生及时救治,履行了法定要求应当履行的义务与职责。该学生的受伤与相应的医药费由其自负。学校应在本次事件中,应吸取教训,经常检查学生宿舍以及对需要维修之处进行及时维修。案例,住校生因身体不适,服用自己从家中带到学校的部队自行研制生产药物后,产生严重的副作用与身体不适。本案中非常大。学校突发事件的防范责任划分与处理。学校与学生之间的这种法律关系的基本性质,大致可推定为准教育行政关系,既区别于纯粹的教育行政关系,也区别于民事法律关系,是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法律关系。教育管理和保护构成这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学校对学生有教育管理的权力,同时对学生有保护的义务学生有接受教育接受管理的义务,享有受到保护的权利。在教育关系中,发生学校履行教育管理和保护义务的过错,致使学生受到人身伤害,或者伤害他人,学校产生民事责任。在中小学校学生在校期间遭受人身伤害,是学校未尽保护义务在中小学校学生在校期间伤害他人,是学校对学生未尽教育管理义务,对损害的发生应当承担法律责任。这种责任既有教育法的性质,也有民法的性质,应当以民事责任的性质为基础为主。在民办民营学校中,如果双方的合同中明确约定在些情形下学校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时,依据其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时,应当按照义务教育学校及公立学校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处理。义务教育学校及公立学校与学生之间件有个起点,这要求学校知晓或查明刑事法律规定,对于学生主要还是帮助教育为第,如果学生承认,有个较好的认识与态度,加上金额不到起点,就不要作刑事案件报案。对于如学校盗窃案件中,设备如果不是新设备财物,就应以折旧价,或案发的市场相应价来计算,而不能以新品购臵价计算。另外对于数名学生盗窃案件中,只要不是团伙作案,金额不能合计,此时涉案金额可能不会到盗窃案的起点,即不构成盗窃罪。案例,校外地住校女生,同自己男朋友亲属到校谎称退学并要求学校退费,学校经办人在未查实确认无误其男朋友及亲属的身份,即为该生办理了退学退费手续,周后该生父亲到校,称不知道女儿退学事,其女儿也未回家,并要求学校退费及向公安机关报案。学校考虑到该女生下落不明,如果发生生命危险或其他意外其后果比较严重,也打算报案,同时分析该女生可能因交男朋友家长不同意,与家庭产生矛盾,故退学躲避到其男朋友工作所在地,及未掌握相应的线索,报案公安机关也无法进行侦查,要求其父亲提供线索,后其父亲通知学校已找到该校与教育行政机关之间存在着行政法律与民事法律的双重法律关系。学校与教师员工之间的法律关系。学校实行社会招聘的教师与实行聘用合同制的在编指原有国家编制管理机构人员编制,即国家事业单位干部编制,特别说明的是,编制中包括极少的聘用制干部编制,人事部门俗称合同制干部教师之间因招聘合同与聘用合同分别形成劳动关系与聘用合同关系。其中,招聘合同是依据劳动法形成的纯劳动关系,而聘用合同是依据人事部改革政策文件所形成的劳动关系,这种劳动关系也属于劳动法调整的范围,鉴于人事关系没有法律规范调整,且在编教师与社会招聘与存在享有国家事业单位干部编制身份与相应福利待遇的,人事部门对在编人员有管理权等方面的重要差别,因此人事部至今尚不承认聘用合同关系属于劳动法调整,而劳动合同与聘用合同均不属于合同法调整范畴,因此就此角度上讲,聘用合同的法律调整尚属于真空或者法律空白。当然这样看法也不完全合适,因为最高人民法院法释号司法解释确定审理人事争议案件适用劳动法,但人事部并不认同。年月日最高育行政关系,既区别于纯粹的教育行政关系,也区别于民事法律关系,是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和保护的法律关系。教育管理和保护构成这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即法律的调整内容。学生主要指未成年人学生的人身伤害以及造成他人伤害是以承担民事责任为基础的。在学生伤害案件的实务中,要求学校应当负法定的谨慎义务防止学生受到损害。如果学校必须履行这义务,则必须证明该义务是否实际上未履行。只有证明未尽此项义务者,学校方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学生伤害事故责任是般地过错责任,而不是过错推定责任,不能采用推定地方式认定学校具有过错,承担赔偿责任。值得注意的是,因学校性质不同的情况也会形成不同的法律关系而导致承担责任的法律基础不同,例如,民办民营学校与学生之间应当主要是种合同法律关系,而义务教育学校及公立学校与学生之间则应该是种由法律主要是行政法直接规定的特殊的教育管理及保护等权利义务关系。学校与为学校提供服务的企业组织个体工商户之间的法律关系学校基本建设教育设备建设与技术改选更新换代以及后勤社会人民法院发出法函号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司法文件又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号第条规定,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这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规定处理是指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程序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