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转移占有物,期间累计计算。且期间的计算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取得时效的作用物在社会中经过长时间的流转,已经形成利稳定的社会关系,现时占有人对其占有的物也形成依赖性,取得时效对此进行保护,维持现有的社会关系,使物权确定下来。无主起来自己在此处还有座房子,便去查看,见乙已经入住,让乙腾房并赔偿损失,已拒绝。遂发生纠纷。上述例子中乙经过长期的公开的和平的占有使用,其权益在社会中已经稳定,形成了种稳定的社会秩序而甲是所有权人拥有权利,但其长期未曾行使权利,是在权利上睡眠的人。同时,由于甲有权利而不行使,其并未带来社会经济价值利益。对于上述问题,我国法律规定,因所有权属于甲,故甲的利益应该被保护,且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可见我国是以保护所有权人的利益为优先。但如果只考虑所有权归属来进和平的手段进行的。例如,对他人年久失修的房屋以为无主物而占有......”。
2、“.....不知情而购买占有等。非和平占有是指通过非和平的不正当手段对他人的动产或不动产进行占有。例如,夺取他人之物盗窃他人之物等。法言有云,个人不能通过其违法行为而获利,对和平占有进行使适用取得时效是符合社会道德观的,但如果对非和平的占有也适用取得时效,那么将使社会变成弱肉强食的森林,违背基本的社会道德。我国司法实践中的些问题及规定社会稳定社会经济价值与权利睡眠之人社会稳定是指对现有生下述法律后果因为合同被撤销,乙失去该车的所有权,其赠予行为为无权处分,赠予不产生善意取得的效果,甲可追回该汽车。丙已经对该汽车较长时间的占有并使用,而此时因赠予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其对该车的所有权将处于不确定的状态。上述两个例子中,若后手想要保证自己的权利,让所有权处于种稳定状态,则需对前手的所有权予以考察,而前手又有其前手,也需要考察,这样太过耗费人力物力,在实践中也不是所有的前手都能够找到,因此......”。
3、“.....而取得时效制度对中国之必要原稿的人却没有所有权,出现了事实关系与法律关系不致的矛盾,造成了生活与交易的不便。为了解决这矛盾,遂规定了取得时效这制度。至共和末年,商品经济发展,人口流动加快,交易频率上升,对于对物的占有使用权来源的前手权利是否正当的取证变得复杂,取得时效变为替代复杂取证的简单方式,即和平占有并使用定时间,获得该物权利,不需证明前手权利的无瑕疵。到帝政后期,战乱多发,为了维护稳定的生活,取得时效演变成种维护现有的既存状态,保护现有的经济秩序,避免法律关系与社会生活的不稳定状态使,其并未带来社会经济价值利益。对于上述问题,我国法律规定,因所有权属于甲,故甲的利益应该被保护,且物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可见我国是以保护所有权人的利益为优先。但如果只考虑所有权归属来进行保护,而不考虑社会现存的状态及由此引发的社会经济价值......”。
4、“.....权利取得包括买卖赠与等情形。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人处分所有权时,下家不知其为无权处分,且支付了合理的对价,从而取得该物的物权。出个古董坛子,后拿回家装酒,几年之后,有人向政府反应甲这情况,那么此时,甲的长期占有并使用能否获得所有权,国家若拿走该物,对甲是否造成损害对于无主财产到底应设计何种制度,才能保证各方的利益,值得深思。取得时效之规定取得时效的历史沿革取得时效,即无权利人通过和平的手段取得,以自己占有的意思并使用该物,经过定时间后,取得该物权利的制度。取得时效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在古罗马法中就已经存在。这制度的产生主要是由于罗马法过于注重交易的形式主义,导致实践中有很多拥有物现暂无取得时效的规定,其主要原因是我国已有善意取得制度和诉讼时效,从道德方面考虑认为无必要建构取得时效这制度......”。
5、“.....使其保持既存的样子持续下去社会经济价值,是社会行为所能带来的经济上的利益,促进经济和社会的发展权利睡眠之人,是指人拥有对物或事的权利,长时间怠于行使或着不行使,在他人干预其权利时也无所行动,使权利处于睡眠状态的人。社会稳定社会经济价值与权利睡制度,才能保证各方的利益,值得深思。取得时效之规定取得时效的历史沿革取得时效,即无权利人通过和平的手段取得,以自己占有的意思并使用该物,经过定时间后,取得该物权利的制度。取得时效有着悠久的历史渊源,在古罗马法中就已经存在。这制度的产生主要是由于罗马法过于注重交易的形式主义,导致实践中有很多拥有物的人却没有所有权,出现了事实关系与法律关系不致的矛盾,造成了生活与交易的不便。为了解决这矛盾,遂规定了取得时效这制度。至共和末年,商品经济发展,人口流动加快,交易频率之人在定情况下存在矛盾......”。
6、“.....哪个价值更为优先,是现代社会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例如,甲有座房子,但长年不住至使房子已破败不堪,名乞丐乙以为此为无主房屋,遂在此房屋住下,直到年后,甲才想起来自己在此处还有座房子,便去查看,见乙已经入住,让乙腾房并赔偿损失,已拒绝。遂发生纠纷。上述例子中乙经过长期的公开的和平的占有使用,其权益在社会中已经稳定,形成了种稳定的社会秩序而甲是所有权人拥有权利,但其长期未曾行使权利,是在权利上睡眠的人。同时,由于甲有权利而不行占有使用要经过定时间才能形成种稳定的社会状态,才值得法律对其进行保护。对于具体时间各国有不同的规定。例如法国,不动产普通取得时效为年,不动产短期取得时效为年或年在德国,不动产取得时效为年,动产为年。期间的起算般从符合前文占有的规定开始,转移占有物,期间累计计算。且期间的计算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取得时效的作用物在社会中经过长时间的流转,已经形成利稳定的社会关系......”。
7、“.....取得时效对此进行保护,维持现有的社会关系,使物权确定下来。无主合理构建取得时效构成要件为防止取得时效演变为丛林法则,因此合理的构建取得时效构成要件至关重要,要综合考虑原权利人与现时占有人的利益,考虑社会稳定与发展。起到正确的引导作用。对建构起来的取得时效构成要件进行试点检验,再推广。参考文献陈琼章论我国民法典中取得时效制度的构建法制与经济,肖厚国取得时效的实践价值甘肃政法学院学报,作者简介杨欢,男,陕西咸阳人,西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族法学排除公有物公有物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其使用主体是不特定的人,为了年,动产为年。期间的起算般从符合前文占有的规定开始,转移占有物,期间累计计算。且期间的计算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取得时效的作用物在社会中经过长时间的流转,已经形成利稳定的社会关系,现时占有人对其占有的物也形成依赖性,取得时效对此进行保护......”。
8、“.....排除公有物公有物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其使用主体是不特定的人,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对该类物占有不发生取得时效的效果。梁慧星教授与王利明教授也曾在其专家建议稿中提出过类似建议。之所以要保护现时占盗赃遗失物等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法言道,任何人不能转移比自己所拥有的还要大的权利。因此前手权利是否正当不存在瑕疵,将影响后手的权利。但这种影响是否合理,后手利益如何保护值得考虑。例如乙从甲处购得块玉佩,将该玉佩转卖给丙并交付,多年后,才发现甲当初所售玉佩为盗赃,我国法律规定盗赃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那么此时所有权人有权追回该玉佩,则丙对与该玉佩的所有权将直处于种不确定的状态之中。又比如,乙从甲处购得汽车辆,将该车赠与丙,丙欣然接受,但后来合同无效被撤销,将产之人在定情况下存在矛盾,两相冲突,哪个价值更为优先,是现代社会必须要考虑的问题。例如,甲有座房子,但长年不住至使房子已破败不堪......”。
9、“.....遂在此房屋住下,直到年后,甲才想起来自己在此处还有座房子,便去查看,见乙已经入住,让乙腾房并赔偿损失,已拒绝。遂发生纠纷。上述例子中乙经过长期的公开的和平的占有使用,其权益在社会中已经稳定,形成了种稳定的社会秩序而甲是所有权人拥有权利,但其长期未曾行使权利,是在权利上睡眠的人。同时,由于甲有权利而不行的人却没有所有权,出现了事实关系与法律关系不致的矛盾,造成了生活与交易的不便。为了解决这矛盾,遂规定了取得时效这制度。至共和末年,商品经济发展,人口流动加快,交易频率上升,对于对物的占有使用权来源的前手权利是否正当的取证变得复杂,取得时效变为替代复杂取证的简单方式,即和平占有并使用定时间,获得该物权利,不需证明前手权利的无瑕疵。到帝政后期,战乱多发,为了维护稳定的生活,取得时效演变成种维护现有的既存状态,保护现有的经济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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