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商标法第条第项中的容易导致混淆,是判断商标侵权成立与否的重要标准,符合这定义的混淆,才有可能构成商标侵权。根据这标准,在进行商标侵权判断时,第步要判断商标的相同或近似与商品的相同或类似,第步是判能使般公众混淆。这是指由于商品本身包装商品贴附等情况,使得消费者在商品外观物理层面上可能对商品来源发生混淆,通常发生于封闭环境下的标识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充分考虑商品本身的属性。第,心理层面可能使消或近似商标的,并不必然导致混淆。只有容易导致混淆时,才成立商标侵权行为。可见,此处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关键在于判断是否容易导致混淆。如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却并非容易导致混淆,不构成侵权。试论商标侵权认定中的混淆可能性原稿混淆的行为作为商标侵权的种情形也应当符合以上个条件的要求......”。
2、“.....试论商标侵权认定中的混淆可能性原稿。混淆程度混淆的可能性,并不要求已经实际造成了混淆,而是仅标侵权的两个独立的构成要件。商标近似或者相似性并不是混淆可能性的充分必要条件。单凭相似性并不能认定构成侵权,而不具有相似性也可能导致商标侵权的发生。根据现行商标法,混淆可能性是认定商标侵权的标准,既使不过错性,即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的过错关联性,即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损害事实是由违法行为造成的。个行为同时满足以上个条件,可认定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因此,容易导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将相关公众划分为两部分部分是与商标所标示的类商品或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另部分是与商标所标示的类商品或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3、“.....应当将相似性与混淆可能性,解释为商标侵权的两个独立的构成要件。商标近似或者相似性并不是混淆可能性的充分必要条件。单凭相似性并不能认定构成侵权,而不具有相似性也可能导致商标侵权的发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试论商标侵权认定中的混淆可能性原稿。而商标法第条第项出台以后,容易造成混淆则赋予了相似性新的含义,应当将相似性与混淆可能性,解释为商对商标法第条第项容易导致混淆含义的解释。容易导致混淆不等同于类似商品适用商标法第条第项的正确逻辑是未经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的,未经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的,并不必然导致混淆。只有容易近似或类似,则直接判定不构成商标侵权,不再判断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商标侵权的判定,是商标法研究的重要问题。引入混淆可能性......”。
4、“.....参考文献王太平商标侵用。在这种情况下,应当充分考虑商品本身的属性。第,心理层面可能使消费者发生混淆。这是指虽然行为主体在正常环境下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类似的商标,但由于消费者由于消费经验不足注意力程度个人教育水平和素质以存在商标近似,只要能够初步证明诉争商标有可能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即可认定商标侵权。容易导致混淆不等同于类似商品适用商标法第条第项的正确逻辑是未经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的,未经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试论商标侵权认定中的混淆可能性原稿。而商标法第条第项出台以后,容易造成混淆则赋予了相似性新的含义,应当将相似性与混淆可能性,解释为商混淆的行为作为商标侵权的种情形也应当符合以上个条件的要求......”。
5、“.....试论商标侵权认定中的混淆可能性原稿。混淆程度混淆的可能性,并不要求已经实际造成了混淆,而是仅,即切损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益的行为。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客观性,即客观上存在损害他人注册商标权益的事实违法性,即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合法行为不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试论商标侵权认定中的混淆可能性原稿权的判断标准相似性与混淆可能性之关系法学研究孟静,李潇湘商标混淆可能性认定问题探析法学杂志姚鹤徽论商标侵权判定的混淆标准法学家作者简介贺子芸,女,山西省吕梁市兴县人,学历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混淆的行为作为商标侵权的种情形也应当符合以上个条件的要求,满足商标侵权客观性违法性过错性以及关联性的特征。试论商标侵权认定中的混淆可能性原稿。混淆程度混淆的可能性......”。
6、“.....而是仅侵权判断时,第步要判断商标的相同或近似与商品的相同或类似,第步是判断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如果商标和商品有者不相同但近似或者类似,则只有同时具备相似性与混淆可能性,才构成商标侵权。如果商标和商品既不相同也商标侵权的判定,是商标法研究的重要问题。引入混淆可能性,明确容易导致混淆的含义对于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具有重要意义。参考文献王太平商标侵权的判断标准相似性与混淆可能性之关系法学研究孟静,李潇湘商标混淆及购物的复杂程度等因素而导致容易发生混淆。容易导致混淆的含义综上所述,我国商标法第条第项中的容易导致混淆,是判断商标侵权成立与否的重要标准,符合这定义的混淆,才有可能构成商标侵权。根据这标准,在进行商标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试论商标侵权认定中的混淆可能性原稿......”。
7、“.....容易造成混淆则赋予了相似性新的含义,应当将相似性与混淆可能性,解释为商要求极有可能造成混淆。具体而言,可以关注混淆的两个层面第,物理层面可能使般公众混淆。这是指由于商品本身包装商品贴附等情况,使得消费者在商品外观物理层面上可能对商品来源发生混淆,通常发生于封闭环境下的标识过错性,即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的过错关联性,即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损害事实是由违法行为造成的。个行为同时满足以上个条件,可认定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因此,容易导易导致混淆时,才成立商标侵权行为。可见,此处判定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关键在于判断是否容易导致混淆。如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却并非容易导致混淆,不构成侵权。而商标法第条第项出台以后......”。
8、“.....女,山西省吕梁市兴县人,学历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容易导致混淆应符合商标侵权的基本特征商标法条规定的是商标侵权行为试论商标侵权认定中的混淆可能性原稿混淆的行为作为商标侵权的种情形也应当符合以上个条件的要求,满足商标侵权客观性违法性过错性以及关联性的特征。试论商标侵权认定中的混淆可能性原稿。混淆程度混淆的可能性,并不要求已经实际造成了混淆,而是仅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如果商标和商品有者不相同但近似或者类似,则只有同时具备相似性与混淆可能性,才构成商标侵权。如果商标和商品既不相同也不近似或类似,则直接判定不构成商标侵权,不再判断是否存在混淆可能性。过错性,即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的过错关联性,即损害事实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损害事实是由违法行为造成的......”。
9、“.....可认定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因此,容易导费者发生混淆。这是指虽然行为主体在正常环境下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类似的商标,但由于消费者由于消费经验不足注意力程度个人教育水平和素质以及购物的复杂程度等因素而导致容易发生混淆。容易导致混淆的含义综上所对商标法第条第项容易导致混淆含义的解释。试论商标侵权认定中的混淆可能性原稿。混淆程度混淆的可能性,并不要求已经实际造成了混淆,而是仅要求极有可能造成混淆。具体而言,可以关注混淆的两个层面第,物理层面存在商标近似,只要能够初步证明诉争商标有可能引起相关消费者混淆,即可认定商标侵权。容易导致混淆不等同于类似商品适用商标法第条第项的正确逻辑是未经许可在同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的,未经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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