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工伤认定的执行决定了农民工能否顺利进入工伤维权程序,而仅在工伤认定上就可能经历循环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环节,这对农民工来说无疑是个为漫长的程序。根据我国目前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规定,解决劳动争议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额缴纳工伤保险费。各级地方政府为贯彻落实中央的法规政策,在农民工的工伤保险立法方面也做了大量工作,也相继出台了专门的法律文件,如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天津市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规定湖南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等。但农民工实际参保率并不高,工伤事故仍然很频繁,根据劳动部的统计,截止年月底,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为万人,虽比年底增加了万人,但在城市打工的亿农民工中只有被工伤保险覆盖。完善之原因,对不同行业农民工工伤保险应采取不同的缴费方式,例如,餐饮服务业按照营业税或注册资本核定参保人数,或按照规模大小来确定,对规模较大管理规范的实行按月征收,对规模较小生产经营不稳定的实行定期征收煤炭行业按预算定额和产量征收煤炭企业工伤保险费等等。参考文献国务院研究室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中国言实出版社,易国锋农民工工伤维权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湖北社会科学,作者简介甘爱霞年月,女,毕业于南通工学院工业外贸专业,本科学历,经济学学士责人或受益人,由社保部门先行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然后向非法用人单位追缴并处罚。,扩大农民工工伤保险覆盖率。针对农民工流动性比较强的特点,在工伤保险领域,对于工伤保险费用的缴纳可采用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北京市年发布的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对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进行了新的尝试,无论建筑工程经过几重转包分包,也无论农民工是否跟随包工头打工,参加工伤保险的责任律由总承包单位承担,按照建筑工程合同总额的定比例在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法律思考原稿门先行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然后向非法用人单位追缴并处罚。,扩大农民工工伤保险覆盖率。针对农民工流动性比较强的特点,在工伤保险领域,对于工伤保险费用的缴纳可采用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北京市年发布的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对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进行了新的尝试,无论建筑工程经过几重转包分包,也无论农民工是否跟随包工头打工,参加工伤保险的责任律由总承包单位承担,按照建筑工程合同总额的定比例在建筑工程发包时次性缴清行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这种违法行为的后果却要由劳动者来承担,其只能通过民事程序向用人单位要求工伤赔偿。因此,我们建议,要切实保障受伤农民工的权利,无论用人单位是否给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旦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应全部由社保部门先行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然后向用人单位追缴,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还有权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以遏制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这不仅能够使绝大多数工伤农民工真正获得工伤保险基金的保障,还能够降低维权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依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次性赔偿办法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诉时,劳动行政部门往往将非法用工界定为个人雇佣,让其以人身损害为由向法院起诉,而民事赔偿标准要低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且还需证明在事故发生时无过错,这对于已经发生工伤事故的农民工是极为不利的。因此,我们建议,非法用工单位招用职工造成伤害的,均应适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并明确规定非法用工单位的责任主体是其负责人或受益人,由社保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只要农民工在申请工伤认定时提供初步证据的,劳动保障部门即应进行调查,用人单位拒不提供有关材料的,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推定农民工的主张成立,由用人单位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对于赔偿额较低案情比较简单的工伤案件如符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条裁终局的规定,应考虑采取更为简单的程序,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由仲裁委员会判断是否属于工伤,并裁决是否支付工伤医疗费,以方便的赔偿金,或干脆放弃自己的权利,或选择种更为却自认为更有效率的维权方式自杀自残聚众闹事非法拘禁非法上访等,无论是忍气吞声放弃权利还是非法维权,对社会的和谐稳定都是不利的,还有损法律的尊严。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法律思考原稿。摘要在构建和谐社会的今天,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与社会的稳定有着密切的联系,实践中,工伤维权已成为中国农民工面临的不容忽视的难题。由于制度和相关配套设施不完善,使得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实施步履维艰。本文分析了伤者尽快获得赔偿。人民法院在审理工伤保险问题的诉讼案件时,应充分考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时的证据,以仲裁结果为参照对象,尽量减少重复性工作的时间,以快速解决农民工工伤问题。在我国可以借鉴劳动争议处理比较完善的德国制度,在人民法院内部建立劳动法庭,及时处理劳动争议。,由社保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然后由社保部门向用人单位追缴。对于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这种违法行为,本应由劳动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其补缴保险费,而按照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程序上来看,农民工从工伤发生到领取工伤保险待遇需要经历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和核定领取工伤保险待遇个阶段,如果把这些程序走完,历时可能长达至年。其中,工伤认定的执行决定了农民工能否顺利进入工伤维权程序,而仅在工伤认定上就可能经历循环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环节,这对农民工来说无疑是个为漫长的程序。根据我国目前有关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的规定,解决劳动争议必须经过劳动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会还常常因为农民工不能提交劳动合同而认定农民工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劳动关系而不受理农民工的申诉。劳动仲裁不但没有方便劳动者便捷地解决纠纷,反而给农民工延长了维权程序增加了维权成本,复杂的维权程序和高昂的维权成本使得很多农民工不得不选择私了和和解,以牺牲自己的大部分权利来换取尽早拿到少额的赔偿金,或干脆放弃自己的权利,或选择种更为却自认为更有效率的维权方式自杀自残聚众闹事非法拘禁非法上访等,无论是忍气吞声放弃权利还是非法维权,对社会的民工工伤保险应采取不同的缴费方式,例如,餐饮服务业按照营业税或注册资本核定参保人数,或按照规模大小来确定,对规模较大管理规范的实行按月征收,对规模较小生产经营不稳定的实行定期征收煤炭行业按预算定额和产量征收煤炭企业工伤保险费等等。参考文献国务院研究室中国农民工调研报告中国言实出版社,易国锋农民工工伤维权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湖北社会科学,作者简介甘爱霞年月,女,毕业于南通工学院工业外贸专业,本科学历,经济学学士,江苏镇江人,人大在成本。非法用工单位的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依照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次性赔偿办法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诉时,劳动行政部门往往将非法用工界定为个人雇佣,让其以人身损害为由向法院起诉,而民事赔偿标准要低于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且还需证明在事故发生时无过错,这对于已经发生工伤事故的农民工是极为不利的。因此,我们建议,非法用工单位招用职工造成伤害的,均应适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次性赔偿办法的规定,并明确规定非法用工单位的责任主体是其伤者尽快获得赔偿。人民法院在审理工伤保险问题的诉讼案件时,应充分考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时的证据,以仲裁结果为参照对象,尽量减少重复性工作的时间,以快速解决农民工工伤问题。在我国可以借鉴劳动争议处理比较完善的德国制度,在人民法院内部建立劳动法庭,及时处理劳动争议。,由社保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然后由社保部门向用人单位追缴。对于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这种违法行为,本应由劳动行政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罚,并责令其补缴保险费,而按照门先行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然后向非法用人单位追缴并处罚。,扩大农民工工伤保险覆盖率。针对农民工流动性比较强的特点,在工伤保险领域,对于工伤保险费用的缴纳可采用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北京市年发布的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对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进行了新的尝试,无论建筑工程经过几重转包分包,也无论农民工是否跟随包工头打工,参加工伤保险的责任律由总承包单位承担,按照建筑工程合同总额的定比例在建筑工程发包时次性缴清用人单位这种违法行为的后果却要由劳动者来承担,其只能通过民事程序向用人单位要求工伤赔偿。因此,我们建议,要切实保障受伤农民工的权利,无论用人单位是否给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旦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应全部由社保部门先行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然后向用人单位追缴,且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还有权对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处罚以遏制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这不仅能够使绝大多数工伤农民工真正获得工伤保险基金的保障,还能够降低维权成本。非法用工单位的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法律思考原稿谐稳定都是不利的,还有损法律的尊严。面对这种有法律却没有保障的尴尬局面,如何确保国家已出台的法规政策落到实处以及如何修改这些法规政策在实践中存在的不适之处,是我们亟待思考的问题工伤保险条例第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完善农民工工伤保险制度的法律思考原稿。面对这种有法律却没有保障的尴尬局面,如何确保国家已出台的法规政策落到实处以及如何修改这些法规政策在实践中存在的不适之处,是我们亟待思考的问门先行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然后向非法用人单位追缴并处罚。,扩大农民工工伤保险覆盖率。针对农民工流动性比较强的特点,在工伤保险领域,对于工伤保险费用的缴纳可采用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北京市年发布的关于做好北京市建筑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对建筑业农民工工伤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