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与群聊,当群主或者其他组织者在群内制定规则组织赌博活动时,微信群就成为了个为赌博而存在的专属空间。微信红包群赌客是由群成员介绍进入且需要群主同意进入,这与为了躲避警方侦查,赌客首次进入参与赌博时,往往会受到工作人员的层层盘查行为具有相似性。因此,微信红包群符合了的流动性和开放性的特点,该将通过对比开设行为与聚众赌博行为的不同犯罪特征,理清开设罪独特的客观犯罪行为,为后文将组织微信红包赌博犯罪行为认定为开设罪提供理论支撑。用于赌博的微信群应当被认定为。为抢发红包赌博而建立的微信群被认定为原因有其。第,从存在形式上分析,微信群是在微信社交平台上申请建立的专属聊天群,是个数字化的物理空间,通过邀请的方式,人们可以进入该群参与群聊,当群主或者其他组织者在群内制定规则组织赌博活动时,微信群就成为了个为赌博而存在的专属空间。微信红包群赌客是由群成员介绍进入且需要群主同意进入不同于以往的犯罪场所,其具有虚拟性的特点,这就导致了在实践中大家对其定性持有不同观点。刑法第百零条规定赌博罪的最高法定刑为年有期徒刑,开设罪的最高法定刑为十年有期徒刑,最高法定刑相差年之多,如果对组织微信红包赌博行为定性不清,不仅关乎司法统性的问题,更加涉及行为人的人身自由等权利。从刑法立法目的和开设罪的构成要件上来说,组织微信红包赌博行为应当被认定为开设罪更为妥当,这也印证了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性案例认可的观点。开设罪的构成要件在我国司法实践过程中,赌博罪与开设罪经常出现适用的同时,些别有用心的人却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建立微信群,招募人员,制定严密的规则,抢发红包赌博,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在起微信红包赌博案件中,年月,王甲以营利为目的在微信上组建微信群抢发红包赌博。赌博规则是代包手发个人民币元的红包由名赌客抢,抢到红包金额尾数最小的人支付人民币元给代包手,代包手抽取元人民币后,再发个人民币为元的红包由赌客抢,开始新轮的赌博,以此类推。为了增加发红包的数量,扩大赌博规模,王甲雇佣王乙应王丙等人拉人入群,并在该微信群内代发红包赌博并抽头营利,代包手每抽头元可得好处费以建立微信群抢发红包赌博为例浅析开设罪原稿经营和对整个赌博活动的掌控。并不像聚众赌博那样赌博规则由所有参赌者共同协商确定,召集者对整个赌博活动的掌控能力不强,仅仅起到个召集作用。微信红包赌博的组织者完全符合了开设罪经营特征的行为人对赌博活动具有极强控制性的特点。综上所述,如果行为人组建微信群,雇佣人员分工负责,制定赌博规则,对该群内的赌博活动进行管理和控制并具有显著的经营性特征的,都应当被定性为开设罪。结语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对刑法第百零条做了修改,将开设行为从赌博罪中分离出来,单独构成开设罪,并将最高刑提高到十年有期徒刑费人民币元。至案发时,该人共发微信红包个,总金额人民币元。本案于年月日经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审判决,名被告人均被认定为开设罪。以建立微信群抢发红包赌博为例浅析开设罪原稿。开设罪具有经营的行为在开设行为与聚众赌博行为进行定性的过程中,认定确有的存在是基础性的条件,仅凭这点还不能将行为认定为开设罪,还需要进步认定是否存在经营的行为。首先从字面含义理解,开设中的开设体现了从无到有的过程,似乎没有体现经营的含义,但是我们应当结合开设这个动词的客体进行分则也是由该群主补齐,这系列行为都体现了该赌博活动具有极强的外部服务型,每轮赌博只需要由赌客们凭手速抢红包即可,无需自我服务。因此,该行为是完全符合经营具有的服务性的特征的。最后,赌博活动组织者对赌博活动具有控制性。微信红包赌博群的经营和管理都是由组织者牢牢掌握的,群内的赌博规则以及每局的抽头数额都是由组织者规定的。参赌人员进入该群必须经过好友的邀请且必须经过群主的同意方可进群,群主也可以将不遵守赌博规则的破坏赌博秩序的赌客踢出该群,每局赌博的发起时间也是由代包手掌握,这些都体现了组织者对整个同的。要想对两罪做出明确的区分,我们需要从两罪的客观方面入手,探讨其客观方面的区别。但是刑法条文对两种犯罪规定的过于简单,又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加以释明,在加上两者的客观犯罪行为具有相似性,如,两者都需要个用于赌博的场地,都是由组织者召集组织多人赌博,都具有抽头渔利的行为等,这使得在司法实践中难以对两罪进行准确的鉴别。鉴于此,笔者将通过对比开设行为与聚众赌博行为的不同犯罪特征,理清开设罪独特的客观犯罪行为,为后文将组织微信红包赌博犯罪行为认定为开设罪提供理论支撑。但是,在微信红包受到追捧和博行为。在上述案件中,王甲团伙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建立微信群抢发红包的形式,分工负责,制定严密的运营规则组织赌博,法院将其认定为开设罪。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赌博类型的犯罪包含了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开设种行为方式,聚众赌博和开设罪者常常在适用方面存在异议,同时又由于微信红包赌博犯罪行为发生在微信这个网络平台,这个网络平台不同于以往的犯罪场所,其具有虚拟性的特点,这就导致了在实践中大家对其定性持有不同观点。刑法第百零条规定赌博罪的最高法定刑为年有期徒刑,开设罪的最高法定刑为十年有期徒刑,最议的同时,些别有用心的人却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建立微信群,招募人员,制定严密的规则,抢发红包赌博,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在起微信红包赌博案件中,年月,王甲以营利为目的在微信上组建微信群抢发红包赌博。赌博规则是代包手发个人民币元的红包由名赌客抢,抢到红包金额尾数最小的人支付人民币元给代包手,代包手抽取元人民币后,再发个人民币为元的红包由赌客抢,开始新轮的赌博,以此类推。为了增加发红包的数量,扩大赌博规模,王甲雇佣王乙应王丙等人拉人入群,并在该微信群内代发红包赌博并抽头营利,代包手每抽头元可得好用于赌博的微信群应当被认定为。为抢发红包赌博而建立的微信群被认定为原因有其。第,从存在形式上分析,微信群是在微信社交平台上申请建立的专属聊天群,是个数字化的物理空间,通过邀请的方式,人们可以进入该群参与群聊,当群主或者其他组织者在群内制定规则组织赌博活动时,微信群就成为了个为赌博而存在的专属空间。微信红包群赌客是由群成员介绍进入且需要群主同意进入,这与为了躲避警方侦查,赌客首次进入参与赌博时,往往会受到工作人员的层层盘查行为具有相似性。因此,微信红包群符合了的流动性和开放性的特点,该赌具,制定赌博规则。每位赌客只需携带定的金钱或者其他财产进入参与赌博即可,不需要准备赌博用具和选择场地,参赌的赌客只能按照预先制定的规则参与赌博,不允许私下更改赌博方式,以维护秩序的统。第,获利方式固定。通常包含入场费每局抽头渔利的费用,或者从赌客所赢取的金钱中抽取分红,这些收费方式都是由开设者控制的。日本刑法学者将开设解释为行为人本人成为主办者,在其支配下开设用于赌博的场所而将聚集赌徒的行为解释为召集结合赌徒的行为,也仅仅体现了行为人的召集功能,这其中体现了开设者对赌博会危害性。因此,应将此行为定性为开设罪,已到达罪刑相适应,遏制此类犯罪案件的发生。红包文化在我国源远流长,它承载着亲朋好友的情感,寄托了长辈的殷切期望,但是目前由于科技的迅速发展催生出了新型微信红包,作为时代进步的产物,它应当是值得肯定和发扬的,不过我们需要正确的审视和对待时代的新事物。方面,正确认识和利用微信红包,朋友之间的小额互发行为可以给生活增添乐趣促进感情丰富生活,从法律层面分析发微信红包的行为视为赠与行为,般情况下不会违反法律,但需要切忌不要走上红包赌博之路,不能让微信成为违法犯罪的新析,开设餐厅除了有创设建立餐厅的意思外,还有经营餐厅的含义。所以,开设词中也包含了经营的含义。而聚众赌博中的聚众所体现出来的是聚集召集的含义,并不包含经营的含义。其次,在实践中,聚众赌博,因为行为多是临时组织的小规模的亲友之间的赌博活动,其具有临时组织的特征而开设罪中的具有规模大,服务全等特征,其本质就在于经营。因此,笔者认为开设罪的犯罪客观方面的本质就是对的经营。那么认定经营需要我们从行为人对的支配性,的服务性等角度分析。但是,在微信红包受到追捧和热议议的同时,些别有用心的人却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建立微信群,招募人员,制定严密的规则,抢发红包赌博,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危害。在起微信红包赌博案件中,年月,王甲以营利为目的在微信上组建微信群抢发红包赌博。赌博规则是代包手发个人民币元的红包由名赌客抢,抢到红包金额尾数最小的人支付人民币元给代包手,代包手抽取元人民币后,再发个人民币为元的红包由赌客抢,开始新轮的赌博,以此类推。为了增加发红包的数量,扩大赌博规模,王甲雇佣王乙应王丙等人拉人入群,并在该微信群内代发红包赌博并抽头营利,代包手每抽头元可得好经营和对整个赌博活动的掌控。并不像聚众赌博那样赌博规则由所有参赌者共同协商确定,召集者对整个赌博活动的掌控能力不强,仅仅起到个召集作用。微信红包赌博的组织者完全符合了开设罪经营特征的行为人对赌博活动具有极强控制性的特点。综上所述,如果行为人组建微信群,雇佣人员分工负责,制定赌博规则,对该群内的赌博活动进行管理和控制并具有显著的经营性特征的,都应当被定性为开设罪。结语年颁布的刑法修正案对刑法第百零条做了修改,将开设行为从赌博罪中分离出来,单独构成开设罪,并将最高刑提高到十年有期徒刑的产物,在微信社交平台中建立聊天群,邀请好友进群,并招募人员,制定赌博规则抢发微信红包赌博行为在最高院发布指导性案例前司法实践中直存在着罪名定性分歧,究其原因是因为我国的刑法及其司法解释对赌博罪中的聚众赌博行为与开设行为未做明确的界定。笔者认为在确定微信红包赌博行为组织者罪名时,应当将微信红包犯罪行为与上文中开设的客观要件相联系,将其认定为开设罪。其次,该微信红包赌博活动具有服务性。赌博活动的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