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因此,受到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青睐。在我国,随着经济的发展,刑事犯罪率呈现上升趋势,刑事案件不断增多,为提高诉讼效率,解决讼累问题,刑事简易程序应运而生,其在我国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相对完理的案件,其庭审程序不受普通程序所要求的直接言辞原则的约束,并未规定可以书面审理。其庭审简化程度较前者相对低。对简易程序能否改变刑罚的规定不同。各国对刑事简易程序是否有量刑优惠的规定各不相同,在德国和日本,刑事简易程序没有量刑优惠,不能改变被告人应受的刑罚处罚在些国家如意大利等国,刑事简易程序具有量刑优惠,能起到减轻定刑罚的作用而在英美等国,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由控辩双方协商确定被告人应受的处罚,这也就是典型的辩诉交易。告人行使诉讼权利提供最低限度的保障是目前世界各国刑事简易程序努力的个方向。具体来说......”。
2、“.....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就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而言,呈现出扩大化的趋势,般来说,各国的刑事简易程序都只是适用于些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但近些年来,随着各国刑事案件的增多,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认自己罪行为前提,通常在庭审过程中无太大争议,因此当庭宣判是能够做到的。但从司法实践来看近年简易程序的当庭宣判率虽然不断提高,但仍有许多定期宣判的案件,这不仅违背了刑事简易程序提高诉讼效率之设置目的,且增加了诉讼成本。因此,提高当庭宣判率是我国刑事简易程序改革的方向。被告人的权利没有得到充分保障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简化诉讼程序是简易程序本身的应有之意,简化的结果必然是对当事人些诉讼权利的限制甚至是剥夺。衡量被告人的诉刑事简易程序研究原稿程序引入刑罚减让制度,对于被告人而言......”。
3、“.....真心悔罪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其意义更是不言而喻,有助于其快捷顺利的解决刑事案件,实现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参考文献参见张军主编刑事诉讼庭审程序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庞德是法社会学派的创始人。参见陈瑞华主编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参见程味秋主编外国刑事诉讼法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年月日至日在协会造建人之的李斯特故乡维也纳召开单轻微的刑事案件,但近些年来,随着各国刑事案件的增多,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有所扩大,如美国的辩诉交易适用于所有处死刑以外的所有案件德国的税收犯罪毒品犯罪经济犯罪领域也越来越多的强调适用简易程序。程序的差异对庭审的简化程度不同。尽管各国都对刑事简易程序进行了诸如庭审步骤庭审环节的简化和省略,但简化程度有所不同。如日本和意大利的简易审判程序都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由法官直接书面审理而无需开庭审理......”。
4、“.....刑事简易程序研究原稿。确立被告人认罪后的刑罚减让制度此前,已有学者提出简易程序中的刑罚减让制度,认为由于简易程序对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有所限制,因此,作为弥补,对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的被告人应当实行刑罚减让制度,也即从轻处罚。此提法遭到部分学者的反对,认为这是变相的辩诉交易。对此,笔者认为该项制度并非辩诉交易,这是双赢的制度。刑罚的目的不仅仅在于打击犯罪,还有预防犯罪的目的,在刑事简决,典型的如英国。笔者认为这种缺席判决客观上降低了司法权威性,纵容了案件被告人对法律的亵渎,实不可取。域外刑事简易程序对我国于此问题之借鉴当前,在法治国家之中,刑事简易程序不断受到重视,已然成为各国刑事司法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种背景之下,借鉴各国优秀的司法经验,对我国的刑事简易程序不断进行改进和完善是我们的必经之路。纵观世界各国的刑事简易程序......”。
5、“.....保障被告人最基本的诉讼权利。年月,在维也纳召开的第十届而,理想终归是理想,与现实之间往往有着差距。年我国的第部刑事诉讼法典并未设立简易程序。随着全国刑事案件的增多,为提高诉讼效率,解决讼累问题,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设了刑事简易程序专节。年,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司法部颁布了有关意见,增设普通程序简化审的程序,形成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简化审并存的格局。年刑事诉讼法又将两者整合,形成了个独立的审判程序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大大扩大,但在司法实践中又出现了诸如简易程序不够简化欠缺对程序公正界刑法协会代表大会通过了有关刑事简易程序的系列决议。通过该决议可察,为被告人行使诉讼权利提供最低限度的保障是目前世界各国刑事简易程序努力的个方向。具体来说......”。
6、“.....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就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而言,呈现出扩大化的趋势,般来说,各国的刑事简易程序都只是适用于些简摘要近年来,在我国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的时代背景下,刑事简易程序已然成为司法实务界和理论界共同关注的热点话题之。相较于普通程序而言,简易快速是刑事简易程序最为显著的特点,其在提高诉讼效率和节约司法成本等方面具有普通程序无法比拟的优点,因此,受到世界大多数国家的青睐。在我国,随着经济的发展,刑事犯罪率呈现上升趋势,刑事案件不断增多,为提高诉讼效率,解决讼累问题,刑事简易程序应运而生,其在我国经历了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相对完制度。刑罚的目的不仅仅在于打击犯罪,还有预防犯罪的目的,在刑事简易程序引入刑罚减让制度,对于被告人而言,有助于其自愿伏法,真心悔罪对于司法机关而言,其意义更是不言而喻,有助于其快捷顺利的解决刑事案件,实现刑事案件繁简分流......”。
7、“.....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庞德是法社会学派的创始人。参见陈瑞华主编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参见程味秋主编外国刑事诉讼法概论,中国政法大若要实现最佳司法公正,必须依靠于严格仔细的诉讼程序,尽可能的去还原案件事实。而此过程必然要耗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等司法资源。同样地,要想降低诉讼成本,提高司法效率,就必须以牺牲些程序公正甚至是实体公正为代价。因此,我们在制度设计上,应尽量扩大两者之间的适应性,尽可能的寻求到两者之间的平衡点,同时遵循以公正为根本,最大限度提高效率的原则。域外刑事简易程序之比较域外刑事简易程序之样态刑事简易程最先在英国出现,在英国,由治安法院负责适略,是最大程度的简化了庭审过程。而德国的简易程序就只是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其庭审程序不受普通程序所要求的直接言辞原则的约束,并未规定可以书面审理......”。
8、“.....我国刑事简易程序现状我国目前的刑事简易程序有其进步之处,但在司法实践中,其暴露出来的问题也初见端倪,主要表现为以下几方面。简易程序当庭宣判率仍然偏低根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刑事简易程序适用于事实清楚且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案件,该类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以被告人界刑法协会代表大会通过了有关刑事简易程序的系列决议。通过该决议可察,为被告人行使诉讼权利提供最低限度的保障是目前世界各国刑事简易程序努力的个方向。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方面被告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选择适用简易程序被告人有获知有罪证据和被控内容的权利被告人可以自行委托或法院为其指定辩护人进行辩护被告人享有广泛的救济权。扩大简易程序适用范围。就刑事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而言,呈现出扩大化的趋势,般来说,各国的刑事简易程序都只是适用于些简程序引入刑罚减让制度,对于被告人而言,有助于其自愿伏法,真心悔罪对于司法机关而言......”。
9、“.....有助于其快捷顺利的解决刑事案件,实现刑事案件繁简分流。参考文献参见张军主编刑事诉讼庭审程序专题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庞德是法社会学派的创始人。参见陈瑞华主编刑事诉讼的前沿问题,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参见程味秋主编外国刑事诉讼法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第页。年月日至日在协会造建人之的李斯特故乡维也纳召开和追求的。然而,理想终归是理想,与现实之间往往有着差距。年我国的第部刑事诉讼法典并未设立简易程序。随着全国刑事案件的增多,为提高诉讼效率,解决讼累问题,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设了刑事简易程序专节。年,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司法部颁布了有关意见,增设普通程序简化审的程序,形成简易程序与普通程序简化审并存的格局。年刑事诉讼法又将两者整合,形成了个独立的审判程序简易程序。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大大扩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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