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的部分事宜或者大致框架达成了致意见。需要注意的是,预约是意思表示致的结果,那么单方的意思表示就不是份预约,而更像是项要约。另外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不致或是否要求要式,预约的内容上确定性的程度,预约产生是磋商还是缔结的效力,预约违约责任中是否可以强制履行以及预约损害赔偿中赔偿的范围是履行利益还是信赖利益理等都没有明确规定,因此理论。预约的理论基础主要包含诚实信用原则信赖保护原则契约自由原则和经济效益原则。预约的效力问题研究原稿。作者简介曹阳阳,男,安徽省阜阳人,成都市双流区川大学法律硕士专业硕士研究生预约的效力问题研究原稿。因为预约仅强制双方磋商,而非强制缔约。王利明先生认为,预约显然不属于强制缔约的范畴,违反预约不能直接导致本约的订立。必须缔约说该学说主张在订立预约后,当事人仅为达成本约进行磋商不是要约。作者简介曹阳阳,男,安徽省阜阳人,成都市双流区川大学法律硕士专业硕士研究生合同的效力即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力,包括履行力及方违约后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两方面。预约的本质为信磋商义务,即使本约未能最终订立,也视预约义务已履行完毕,当事人无须承担违约责任。高富平先生即持此观点,认为即使因双方就本约内容未完全达成合意而致本约未签署,也不能认为任何方违约事主体约定继续就未决事项进行磋商,并在将来订立本约的合同。它具有如下个特征第,预约是当事人合意的产物。当事人的合意指当事人意思表示致,即在订立本约之前,当事人对交易的部分事宜或者债权双务合同。预约是本约订立之前的阶段性合意,预约的标的为履行将来订立本约的行为。预约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法律应予尊重。然而对预约成立上是否要求要式,预约的内容上确定性的程度,致框架达成了致意见。需要注意的是,预约是意思表示致的结果,那么单方的意思表示就不是份预约,而更像是项要约。另外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不致或存在瑕疵,那么此时形成的文书,既不是预约也区分说则主张效力视预约内容而定。若预约已含本约必备条款,应采必须缔约说若不含则采必须磋商说。这是对前述两种学说的中和。还有部分学者提出应当缔约说,认为预约当事人负有应当缔结本约,认为即使因双方就本约内容未完全达成合意而致本约未签署,也不能认为任何方违约。因为预约仅强制双方磋商,而非强制缔约。王利明先生认为,预约显然不属于强制缔约的范畴,违反预约不能直接华东政法学院学报,年第期,第页。预约的效力问题研究原稿。预约当事人的义务预约中学者们争议最大的问题之即为当事人所负的义务。当事人未对所负义务作出约定时,对义务的不同认识将会影同,预约的效力同样包含这两方面内容。预约效力的理论基础预约是信赖原则发展的产物,使得当事人能够在复杂的经济环境下固定交易机会,对将来的事项有个预先安排,从而有计划地进行资源的配置致框架达成了致意见。需要注意的是,预约是意思表示致的结果,那么单方的意思表示就不是份预约,而更像是项要约。另外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不致或存在瑕疵,那么此时形成的文书,既不是预约也。因为预约仅强制双方磋商,而非强制缔约。王利明先生认为,预约显然不属于强制缔约的范畴,违反预约不能直接导致本约的订立。必须缔约说该学说主张在订立预约后,当事人仅为达成本约进行磋商如今在学界中,学者们主要形成种较具代表性的观点必须磋商说该学说主张在预约订立后,当事人负有为达成本约而进行诚信磋商的义务,不要求必须订立本约。只要当事人依预约为本约之订立履行了诚预约的效力问题研究原稿导致本约的订立。必须缔约说该学说主张在订立预约后,当事人仅为达成本约进行磋商是不够的,必须缔结本约才视为对义务的履行。否则订立预约毫无意义,而且还易诱发不正当竞争恶意缔约的道德风。因为预约仅强制双方磋商,而非强制缔约。王利明先生认为,预约显然不属于强制缔约的范畴,违反预约不能直接导致本约的订立。必须缔约说该学说主张在订立预约后,当事人仅为达成本约进行磋商而进行诚信磋商的义务,不要求必须订立本约。只要当事人依预约为本约之订立履行了诚信磋商义务,即使本约未能最终订立,也视预约义务已履行完毕,当事人无须承担违约责任。高富平先生即持此观学者提出应当缔约说,认为预约当事人负有应当缔结本约之义务,但不强制缔约。如郭明瑞先生所言,预约之效力在于当事人应订立本约,而不发生双方之间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预约当事人的义务预法院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所以学者们致力于形成统观点,防止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现如今在学界中,学者们主要形成种较具代表性的观点必须磋商说该学说主张在预约订立后,当事人负有为达成本约致框架达成了致意见。需要注意的是,预约是意思表示致的结果,那么单方的意思表示就不是份预约,而更像是项要约。另外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不致或存在瑕疵,那么此时形成的文书,既不是预约也不够的,必须缔结本约才视为对义务的履行。否则订立预约毫无意义,而且还易诱发不正当竞争恶意缔约的道德风险。王利明民商法研究第辑,北京法律出版社,年版,第页。韩强论预约的效力与形态,信磋商义务,即使本约未能最终订立,也视预约义务已履行完毕,当事人无须承担违约责任。高富平先生即持此观点,认为即使因双方就本约内容未完全达成合意而致本约未签署,也不能认为任何方违约约之义务,但不强制缔约。如郭明瑞先生所言,预约之效力在于当事人应订立本约,而不发生双方之间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预约的效力问题研究原稿。摘要预约是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本约的约中学者们争议最大的问题之即为当事人所负的义务。当事人未对所负义务作出约定时,对义务的不同认识将会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处理结果。所以学者们致力于形成统观点,防止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预约的效力问题研究原稿。因为预约仅强制双方磋商,而非强制缔约。王利明先生认为,预约显然不属于强制缔约的范畴,违反预约不能直接导致本约的订立。必须缔约说该学说主张在订立预约后,当事人仅为达成本约进行磋商存在瑕疵,那么此时形成的文书,既不是预约也不是要约。区分说则主张效力视预约内容而定。若预约已含本约必备条款,应采必须缔约说若不含则采必须磋商说。这是对前述两种学说的中和。还有部信磋商义务,即使本约未能最终订立,也视预约义务已履行完毕,当事人无须承担违约责任。高富平先生即持此观点,认为即使因双方就本约内容未完全达成合意而致本约未签署,也不能认为任何方违约上还需探讨。关键词预约法律效力预约是指民事主体约定继续就未决事项进行磋商,并在将来订立本约的合同。它具有如下个特征第,预约是当事人合意的产物。当事人的合意指当事人意思表示致,即摘要预约是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本约的债权双务合同。预约是本约订立之前的阶段性合意,预约的标的为履行将来订立本约的行为。预约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体现,法律应予尊重。然而对预约成立同,预约的效力同样包含这两方面内容。预约效力的理论基础预约是信赖原则发展的产物,使得当事人能够在复杂的经济环境下固定交易机会,对将来的事项有个预先安排,从而有计划地进行资源的配置致框架达成了致意见。需要注意的是,预约是意思表示致的结果,那么单方的意思表示就不是份预约,而更像是项要约。另外若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不致或存在瑕疵,那么此时形成的文书,既不是预约也约产生是磋商还是缔结的效力,预约违约责任中是否可以强制履行以及预约损害赔偿中赔偿的范围是履行利益还是信赖利益理等都没有明确规定,因此理论上还需探讨。关键词预约法律效力预约是指民是否要求要式,预约的内容上确定性的程度,预约产生是磋商还是缔结的效力,预约违约责任中是否可以强制履行以及预约损害赔偿中赔偿的范围是履行利益还是信赖利益理等都没有明确规定,因此理论约之义务,但不强制缔约。如郭明瑞先生所言,预约之效力在于当事人应订立本约,而不发生双方之间实体上的权利义务关系。预约的效力问题研究原稿。摘要预约是当事人之间约定将来订立本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