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服务,吸引各类市场主体开展水污染防治技术评估水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运营水污染治理和水环境修复等环保服务业务,促进水污染防治的市场化。第章监督与应急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公告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市州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公告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第十条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实施年度考核,向社会公布考核办法和结果,考核结果作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各级人民政府未完成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者通报批评不能尽职尽责,使辖区内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明确水污染防治目标,保证本行政区域水体符合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有关水污染防治工作。第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本省主要流域地区水环境现状和经济技术条件,对国家水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制定本省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严格控制水污染物排放。对环境敏感区生态脆弱区水环境容量不足的区域,省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严于国家标准的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实行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第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基层环境监测预警体系和环境监察执法体系,加强水环境保护执法队伍建设,组织开展教育培训,规范执法行为,提高基层环境保护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贯彻实施有关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污染防治规划依法拟定水环境功能区划和地有关部门应当开展地下水污染状况调查,根据地下水水文地质结构污染状况水资源禀赋及其使用功能等因素,建立地下水污染防治区划体系,划定地下水污染治理区防控区和般保护区。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水行政等有关部门建立完善地下水环境监测网络和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对人口密集区工业园区地下水重点污染源区和饮用水水源地等重点地区的有效监测。第十条建设使用垃圾填埋场或者贮存液体化学原料油类等地下工程设施的单位,应当对地下工程采取防渗漏的有效措施,并配套建设地下水监测井等水污染防治设施,定期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交地下水水质监测报告,防止污染地下水。第十条进行地下勘探采矿工程降排水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人工回灌补给地下水等可能干扰地下含水层的活动,应当采取防护性措施,防止污染地下水。水污染防治条例第条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用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基层环境保护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贯彻实施有关水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水污染防治规划依法拟定水环境功能区划和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标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方案建立水环境监测网络,统监测和定期发布水环境质量信息编制水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调查处理水污染事件依法开展水环境保护监察执法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十条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级保护区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定调整和饮用水水源的保护,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臵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堆放贮存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和其他污染物。禁止在饮用水水源级保护区内从事与供水作业或者水源保护无关的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禁止在水污染防治条例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转交有权处理的部门,并告知举报人。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的予以奖励。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规划建设污染源水环境质量水量和水位监测网络,实现环境保护水行政国土资源卫生等有关部门之间监测数据的共享。第十条排放工业废水的排污单位和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应当对其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依法适时公开监测数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监测。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计量监测设备和视频装臵,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设备联网。第十条负有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排污口水污染防治设施固体废物贮存和处臵设施以及有毒物质存放场所进行环境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重大水污染事故隐患的,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应对措施,防止水污染事故发生。第十条负有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进入排污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护基础设施不符合规定要求的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情形。水污染防治条例第条为了防治水污染,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保障用水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渠道塘堰水井等地表水体和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第条水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为主严防严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污染者担责的原则。第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水环境质量负责,将水污染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相结合的多元化资金投入和保障机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水环境质量。第条实行水污染防治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目标责任制和水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的水污染防治工作。第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水环境的义务,量控制指标的市州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公告未按照要求完成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排污单位。第十条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实施年度考核,向社会公布考核办法和结果,考核结果作为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各级人民政府未完成水污染防治工作目标的,由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监察机关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或者通报批评不能尽职尽责,使辖区内水环境质量恶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通过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组织执法检查开展专题询问质询等方式,对本级人民政府水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必要时可以依法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第十条负有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完善水污染防治的举报制度。负有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公布举报污染水环境行为的联系方式,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的举报事项,应当及时处理对不属于本部担日常工作有关部门参加的水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十条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主体功能区规划和生态保护的目标以及区域间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建立健全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江河湖泊水库上游地区以及有关重点生态功能区的水环境生态补偿机制,推动地区间建立横向生态补偿机制。生态补偿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水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鼓励水污染防治产业的发展,提高水环境保护的科学技术水平。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企业实行清洁生产,按照清洁生产的要求进行技术改造,提高水循环利用率,减少废水和水污染物排放量,对为减少水污染进行技术改造或者转产的企业,通过财政金融土地使用能源供应政府采购等措施予以鼓励和扶持。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水环境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众水环境保护意识,拓展公众参与水环境保护途径,引导公众参与水环境保护工作。第章水污染预防第。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计量监测设备和视频装臵,并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设备联网。第十条负有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对排污口水污染防治设施固体废物贮存和处臵设施以及有毒物质存放场所进行环境安全监督检查。发现重大水污染事故隐患的,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应对措施,防止水污染事故发生。第十条负有水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进入排污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发现影响水环境安全的违法行为,责令当场纠正或者限期改正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水污染事故隐患责令停止使用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依法查封违法排污场所或者用于违法生产使用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水污染防治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依照规定履行下列职责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与调整水资源保护规划和水功能区十条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划定重点水环境功能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其他水环境功能区由市州直管市林区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划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水环境功能区划需要调整的,按照前款程序报批。依法批准的水环境功能区划应当公告。第十条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行总量控制制度。本省重点水污染物控制名录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告。排放水污染物的,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第十条编制区域或者流域开发建设规划,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施,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有下列情形之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水污染物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等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其建设,建设单位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