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般而言,情节严重应包括下列情形多次伪造变造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数量较大的伪造变造经营许可变造外,尚有转让后者除伪造变造外,尚有买卖盗窃抢夺,毁灭。
在实践中,如果是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虽然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也居于种证件,但由于立法上予以特别规定,因此应以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论处。
如果行为人盗窃抢夺毁灭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的,应以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论处。
伪造犯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
根据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金融机构的设立必须符合定条件,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申请,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颁发经营许可证,并凭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始得营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金融机构及其有关人员不得转让其经营许可证。
伪造变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许可证之行为。
行为的结果是假的许可证。
既然是假的,就并不要求与真正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完全致。
只要冠之以此种证件的名称,足以达到以假乱真蒙蔽他人的目的即可。
至于伪造的方式,则可以多种多样,有的是依照印刷,有的是予以复印,有的是用石印影印木印胶印等方法加以复制,有的则是通过手工描绘,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只要是依照的规定处罚。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犯罪对象不完全相同。
前者的对象是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后者的对象是公文证件和印章。
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当然也是种证件,因而两者在犯罪对象上有交叉。
行为方式不完全相同。
前者除伪造变造外,尚有转让后者除伪造变造外,尚有买卖盗窃抢夺,毁灭。
在实践中,如果是伪为的方式时间对象等等均不会影响转让行为的性质之成立。
客观要件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行为。
所谓伪造,是指无权制作的单位或个人,依照颁证机关即中国人民银行统制造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式样,包括形态色彩内容格式等特征,非法制作假的经营金融业务上十万元以下罚金。
这里所说的情节严重的具体情况由最高司法机关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司法解释予以明确。
般而言,情节严重应包括下列情形多次伪造变造转让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数量较大的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又出售出租的利用伪造变造转让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进地在定的时间内交与他人使用交与的证件既可以是真的,亦可以是伪造或变造等假的转交的证件既可以是自己的,也可以是通过购买出租等方式获得的至于转交的对象,既可以是金融机构,也可以是非金融机构卜既包括单位,亦包括个人。
总之,上述交付行为的方式时间对象等等均不会影响转让行为的性质之成立。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行经营,严重干扰国家金融秩序的利用伪造变造转让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进行诈骗的利用伪造变造转让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进行营业,给客户经营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单位犯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上所谓变造,是指行为人采取剪裁挖补拼凑涂改覆盖揭层等方法对真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加以改造处理,从而使其内容加以改变的行为,如变更经营单位的名称与地址经营业务的范围批准的日期批准单位批准字号等等。
变造与伪造不同,其是将真的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改变其内容而变为假的之行为,其式样形状等总还有属于真的,只不过是其内容已发生构经营许可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行为。
所谓伪造,是指无权制作的单位或个人,依照颁证机关即中国人民银行统制造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式样,包括形态色彩内容格式等特征,非法制作假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之行为。
行为的结果是假的许可证。
既然是假的,就并不要求与真正的经营金融业或者是窃取许可证进行转让的行为发生。
主观要件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在主观方面必须出于故意,般具有营利或谋取其他非法利益的目的。
有的是为了自用,有的是为了出卖,有的是为了帮助他人实现不法之意图,但无论其动机如何,都不会影响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的成立。
但如果行为人是为了非法设立商业银行或其他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的,虽然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也居于种证件,但由于立法上予以特别规定,因此应以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论处。
如果行为人盗窃抢夺毁灭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的,应以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论处。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客体要件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侵行经营,严重干扰国家金融秩序的利用伪造变造转让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进行诈骗的利用伪造变造转让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进行营业,给客户经营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单位犯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上许可证之行为。
行为的结果是假的许可证。
既然是假的,就并不要求与真正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完全致。
只要冠之以此种证件的名称,足以达到以假乱真蒙蔽他人的目的即可。
至于伪造的方式,则可以多种多样,有的是依照印刷,有的是予以复印,有的是用石印影印木印胶印等方法加以复制,有的则是通过手工描绘,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只要是依照的方式转让,亦包括以出借赠与等无偿的方式转让既可永久地交给他人使用,也可以暂时地在定的时间内交与他人使用交与的证件既可以是真的,亦可以是伪造或变造等假的转交的证件既可以是自己的,也可以是通过购买出租等方式获得的至于转交的对象,既可以是金融机构,也可以是非金融机构卜既包括单位,亦包括个人。
总之,上述交付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务许可证完全致。
只要冠之以此种证件的名称,足以达到以假乱真蒙蔽他人的目的即可。
至于伪造的方式,则可以多种多样,有的是依照印刷,有的是予以复印,有的是用石印影印木印胶印等方法加以复制,有的则是通过手工描绘,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只要是依照真的,制造出来了假的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即可构成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许可证之行为。
行为的结果是假的许可证。
既然是假的,就并不要求与真正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完全致。
只要冠之以此种证件的名称,足以达到以假乱真蒙蔽他人的目的即可。
至于伪造的方式,则可以多种多样,有的是依照印刷,有的是予以复印,有的是用石印影印木印胶印等方法加以复制,有的则是通过手工描绘,无论采用何种方式,只要是依照在着无法确定的问题。
事实上,此时只要考虑到行为人伪造变造转让的目的是为了擅自设立金融机构工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活动,而伪造变造等行为本身不过是实现其目的的种牵连手段。
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定罪,依照其目的行为的性质分别定为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显然更为适宜,更符合法理。
客观要件伪造变造转让金融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上述的规定处罚。
所谓变造,是指行为人采取剪裁挖补拼凑涂改覆盖揭层等方法对真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加以改造处理,从而使其内容加以改变的行为,如变更经营单位的名称与地址经营业务的范围批准的日期批准单位批准字号等等。
变造与伪造不同,其是将真的金融机构经营金融机构,进行非法的诸如吸收公众存款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以及集资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则又牵连其他犯罪,如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
对此,根据牵连犯的处罚原则应择重罪而处罚。
然而,对于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处罚,两者都与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完全相同,这样,就存行经营,严重干扰国家金融秩序的利用伪造变造转让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进行诈骗的利用伪造变造转让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进行营业,给客户经营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单位犯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照上真的,制造出来了假的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即可构成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
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批准文件罪。
般而言,伪造变造经营许可证的行为是个人所为,当然也不排除个别单位也可能实施伪造变造的行为。
而转让经营许可证的犯罪,则般都是该许可证的持有者,即单位行为。
在实践中也会有个别未经单位同为的方式时间对象等等均不会影响转让行为的性质之成立。
客观要件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伪造变造转让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行为。
所谓伪造,是指无权制作的单位或个人,依照颁证机关即中国人民银行统制造的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的式样,包括形态色彩内容格式等特征,非法制作假的经营金融业务生变化,其或多或少含有原来证件的基本成份。
而伪造则是将无变成有,即无论是证件的形式还是内容均是假的,其根本不含有真的成份。
所谓转让,是指行为人将自己或他人的金融机构经营许可证转交给别的单位或个人使用的行为。
既包括通过出售出租等有偿的方式转让,亦包括以出借赠与等无偿的方式转让既可永久地交给他人使用,也可以暂时许可证改变其内容而变为假的之行为,其式样形状等总还有属于真的,只不过是其内容已发生变化,其或多或少含有原来证件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