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股东不得以事务所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及其他对事务所有约束力的文件。上述行为给事务所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清理事务所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事务所未了业务清缴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事务所清偿后的剩余财产代表事务所参与民事诉讼活动。遵守章程及事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股东会决议。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各项执业规范执业,严守职业道德,维护事务所权益。不得成为其他会计师事务所股东,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事务所性质相同的业务不得为自己营所需的执业资格许可证。第章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第十条事务所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制度,组织会计核算。第十条事务所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自月日起至月日止为个会计年度......”。
2、“.....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第十条事务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各项基金,按时缴纳各项税款协会会费劳动保险金及其他应缴款项。事务所可以用职业风险基金购买责任保险。第十条事务所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个月内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委托审计。第十条事务所每年可供分配的经协商致,制定本章程。第条根据财政部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办法,事务所由等人发起设立。第条事务所中文名称事务所地址邮编电话第条事务所经批准机关和批准文件名称批准,依法在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其切经营活动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章程的规定,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的监督。事务所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第条事务所依法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事务所债务承担责任,事务所以其全部资产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
3、“.....对清算后的剩余财产依出资比例享有分配权。第十条事务所股东的义务严格按照章程履行出资义务,并按出资比例分担事务所的经营风险。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和股东会代表以上出资额的股东书面同意,不得转让出资。股东资格不得继承,出资额只能退出不得向事务所以外的人员转让,不得赠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第十条事务所研究决定清理债权债务处理事务所清偿后的剩余财产代表事务所参与民事诉讼活动。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第十条事务所员工的工资福利劳动保护社会保险等事项,由事务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事务所具体情况确定。第十条员工不得从事损害事务所利益的活动。对违反本章程和事务所规章制度的员工......”。
4、“.....情节严重的可辞退或除名。给事务所造成经济损失的,事务所可追究其经济赔偿责任。第十条事务所鼓励员工用正当的方式对事务所各项工作及各级管理人员提出建设性意见或批评,鼓励员有关登记手续,同时发给各股东出资证明。事务所应建立并记录股东名册。在事务所存续期间,股东不得抽逃出资额。第十条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作出之日起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在办妥变更合法手续后日内将有关资料报省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第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事务所股东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承担章程规定的义务。第十条事务所股东的权利参加事务所股东会,对所议事项发表意见......”。
5、“.....第十条事务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各项基金,按时缴纳各项税款协会会费劳动保险金及其他应缴款项。事务所可以用职业风险基金购买责任保险。第十条事务所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个月内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委托审计。第十条事务所每年可供分配的利润由股东按出资比例或其他约定方式进行分配。第章解散和清算第十条事务所发生下列情形之时,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报经股东会代表以上出修改十其他应由股东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第十条股东会会议般每年召开至次。代表以上出资额的股东,代表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提议应以书面形式并载明议事内容。召开股东会或临时股东会应于会议召开前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股东。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般决议必须由代表以上出资额的股东书面同意。但对本章程第十条十项的决议,必须由代表以上出资额的股东书面同意......”。
6、“.....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十条事务资额的股东书面同意后决定解散本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代表以上出资额股东不再要求延期的股东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者代表以上出资额的股东要求解散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无法继续经营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被依法撤销其他原因。第十条事务所终止经营,须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被依法撤销除外并按规定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并在股东大会确认后日内成立。第十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清理事务所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事务所未了业务清缴所欠税款遵守章程及事务所的各项规章制度,执行股东会决议。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各项执业规范执业,严守职业道德,维护事务所权益......”。
7、“.....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事务所性质相同的业务不得为自己或他人与事务所进行买卖借贷以及从事损害事务所利益的活动非经股东会同意,不得将事务所财产向外提供担保抵押质押。未经授权,股东不得以事务所名义与他人订立合同及其他对事务所有约束力的文件。上述行为给事务所务所在股东缴清其认缴的出资额并依法经过验资后,依据规定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同时发给各股东出资证明。事务所应建立并记录股东名册。在事务所存续期间,股东不得抽逃出资额。第十条事务所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可以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增加注册资本的,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日内申请变更登记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作出之日起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并在办妥变更合法手续后日内将有关资料报省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第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事务所股东享有章程规定的权利,承担章程规定的义务。第十条事务所股性资本比例。股东加入后......”。
8、“.....并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事务所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股东可以提出退股,但应提前个月向董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由董事会拟订转让出资的办法,经股东会代表以上出资额的股东书面同意,并签署股权转让协议书和修订事务所章程出资人协议书等,在日内向工商部门申请办理股东变更登记手续,在办妥合法手续后日内报省市注册会计师协会备案。第十条当发生下列情形之时,股东资格自动丧失,股东权利与义务同时终止股东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失踪股东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股东离开事务通过考试取得业务经营所需的执业资格许可证。第章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第十条事务所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制度,组织会计核算。第十条事务所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度,自月日起至月日止为个会计年度。第十条事务所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9、“.....保障事务所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全体股东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资额的股东书面同意后决定解散本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代表以上出资额股东不再要求延期的股东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者代表以上出资额的股东要求解散受不可抗力因素影响,无法继续经营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被依法撤销其他原因。第十条事务所终止经营,须向主管机关提出申请被依法撤销除外并按规定进行清算。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并在股东大会确认后日内成立。第十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清理事务所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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