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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参考范本)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参考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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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散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人成员大会决议解散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第十条本社因前条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条本社成员超过百十人时,选举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注可具体规定成员代表大会的成员代表的总数,或规定每名成员选举名成员代表,或者其他详细的规定。


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等注指第十条规定的部分或者全部职权职权。


成员代表任期年,可以连选连任。


注成员总数达到百十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成员代表大会。


如不设立,此条可删除第十条本社每年召开次成员大会注至少于会计年度末召开次成员大会。


成员大会由注理事长或者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本社在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百分之十以上的成员提议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项可删除理事会提议成员共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日注或者每季度第月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参考范本。


第十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


否则,按照第十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的,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因前款第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章组织机构第十条成际情况决定是否设立成员代表大会。


如不设立,此条可删除第十条本社每年召开次成员大会注至少于会计年度末召开次成员大会。


成员大会由注理事长或者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设执行监事和监事会。


如不设立,第十条第十条第十条相关内容可删除。


第十条本社经理由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主持本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订经营管理制度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理事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参考范本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方式发布。


第十条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十条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第十条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


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十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积金。


第十条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


其中,用于成员有下列情形之的,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


因前款第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章组织机构第十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审议批准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条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十条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所欠税款所欠其它债务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


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章附则第十条本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日内向本社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大会依本章程规定行使成员大会职权的,可参照上述成员代表大会选举或作出决议的程序和规则作出具体规定,且成员代表大会代表的成员表决权总数须符合上述规定第十条本社设理事长名,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理事长任期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第十条本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名成员组成,设副理事长人。


理事会成员任期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制订本社发展规法院确认后实施。


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章附则第十条本社的名称住所成员出资总额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做出变更决定之日起日内向本社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方式发布。


第十条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十条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长注或者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注或者理事长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本社在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百分之十以上的成员提议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注如不设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此项可删除理事会提议成员共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注如不设立理事会此项可删除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


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参考范本。


第十条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注或者理事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


否则,按照第十条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条第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十条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十条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


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人成员大会决议解散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注如不作具体规定此项可删除第十条本社因前条第项第项第项第项第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分之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


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


注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发展的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提取公益金。


第十条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的发展。


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臵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臵。


第十条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按成员与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十条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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