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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义工管理暂行办法 慈善义工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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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无偿地以自己的时间精力和技能等资源,为推进社会文明进步和社会和谐,参与社会服务和慈善公益活动的人员。本暂行办法所称的义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向有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义工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第十条服务对象在接受义工服务过程中对义工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义工组织应当支持受损害的义工向有关的服务对象追偿损失,并提供必要的帮助。第十条冒用义工组织的名义标志和有关资料进行违法活动的,义工组织有权要求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条义工组织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徇私舞弊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条义工组织工作人员在工作中违反工作纪律,给义工组织声誉务工作计划。义工组织应当依照义工服务计划开展义务服务。义务工作计划应当包括义工招募培训使用考核及服务项目等事项。慈善义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依据义工服务时间和服务业绩进行星级义工评选,义务服务时间累计达小时以上的小时以上的小时以上的小时以上的小时以上的,分别由烟台市慈善总会授予星级义工星级义工星级义工星级义工星级义工称号,颁发星级义工证书,佩戴星级义工标志卡。业绩突出,贡献较大,社会反响良好或者累计服务时间较长的星级义工,可获义工杰出贡献银星奖服务年限长,社会影响大,成绩显著,贡献很大的星级义工,可获义工终身成义工组织的权利有困难时优先得到义工服务的权利。第十条义工应履行下列义务遵守义工分会的章程不得向服务对象收取报酬或者借钱借物和谋取其他利益在服务期间不得接受服务对象的捐赠不得以义工组织的名义组织或参与违反义工服务原则的活动对服务对象的隐私背景及资料予以保密。第十条注册义工退出自由,退出时应向所在义工组织提交书面申请,并交回义工证和义工标志卡注册义工无正当理由年内累计服务不足小时或不参加义工组织活动的,视为自动退出注册义工如有严重违反法律或义工章程的行为,经市或县级义工组织批准,予以除名。第章义工组织第慈善义工管理暂行办法任。但义工组织与服务对象另有约定的除外。义工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向有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义工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第十条服务对象在接受义工服务过程中对义工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义工组织应当支持受损害的义工向有关的服务对象追偿损失,并提供必要的帮助。第十条冒用义工组织的名义标志和有关资料进行违法活动的,义工组织有权要求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条义工组织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徇私舞弊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第十条义工组织门的指导和监督。第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学校及其他组织应当鼓励和参与义工服务,宣传义工精神,维护义工及义工组织的合法权益。第章义工第条义工应具备下列条件热心参与慈善事业自愿从事业务服务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和工作能力年从事义务服务达小时以上。第条义工的登记自愿从事义务服务的人员持申请书身份证和职业证明及复印件向市或县级义工组织提出申请市或县级义工组织工作人员对申请登记的义工进行面谈咨询对符合义工条件的个人或团体,填写济南市慈善义务工作者团体登记表,并建立档案。第十条义工注册对登记义工由市级或县级义工,成绩显着,贡献很大的星级义工,可获义工终身成就金星奖,由济南市慈善总会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第十条义工的奖励及星级义工的评选,由各义工组织负责推荐,义工分会审核,市慈善总会批准。第十条每年月份举行义工工作总结及晋星表彰活动,具体活动内容和形式由义工分会按每年实际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第十条当社会部门或单位和注册义工需要时,义工分会为其提供情况证明。当义工年暮患病和有困难时,可以优先享受相应的义工服务。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义工根据义工组织的安排,在开展服务期间,造成服务对象或者第方损害的有关的义工组织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星级义工称号,颁发星级义工证书,佩戴星级义工标志卡。业绩突出,贡献较大,社会反响良好或者累计服务时间较长的星级义工,可获义工杰出贡献银星奖服务年限长,社会影响大,成绩显著,贡献很大的星级义工,可获义工终身成就金星奖,由烟台市慈善总会颁发奖章和荣誉证书。第十条义工的奖励及星级义工的评选,由各义工组织负责推荐,义工分会审核,市慈善总会批准。第十条每年月份举行义工工作总结及晋星表彰活动,具体活动内容和形式由义工分会按每年实际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第十条当社会部门或单位和注册义工需要时,义工分会为其提供情况证明。当义工年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义工工作站的工作,各街道办事处的义工站负责组织辖区内各具体项目的落实。义工服务接受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第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学校及其他组织应当鼓励和参与义工服务,宣传义工精神,维护义工及义工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十条服务对象在接受义工服务过程中对义工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义工组织应当支持受损害的义工向有关的服务对象追偿损失,并提供必要的帮助。第十条冒用义工组织的名义标志和有关资料进行违法活动的,义工组织有权要求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条义工组织工作人患病和有困难时,可以优先享受相应的义工服务。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义工根据义工组织的安排,在开展服务期间,造成服务对象或者第方损害的,有关的义工组织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义工组织与服务对象另有约定的除外。义工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向有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义工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第条济南市慈善总会义务工作者分会下简称市义工分会负责组织协调全市义工工作,各县市区义工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义工中心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义工工作站的工作,各街道办事处义工站负责组织辖区内各具体项目的落实。义工服务接受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慈善义工管理暂行办法烟台市慈善义工管理暂行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了促进和规范慈善义务工作者以下简称义工的服务工作,全面推进烟台市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弘扬社会主义道德风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第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义工义工组织及其活动适用本暂行办法。第条本暂行办法所称的义工,是指出于奉献友爱互助进步和自觉承担为国家社会他人服务的责任,经过注册登记,自愿无偿地以自己的时间精力和技能等资源,为推进社会文明进步和社会和谐,参与社会服务和慈善公益活动的人员。本暂行办法所称的义彰活动,具体活动内容和形式由义工分会按每年实际情况制定并组织实施。第十条当社会部门或单位和注册义工需要时,义工分会为其提供情况证明。当义工年暮患病和有困难时,可以优先享受相应的义工服务。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义工根据义工组织的安排,在开展服务期间,造成服务对象或者第方损害的有关的义工组织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义工组织与服务对象另有约定的除外。义工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向有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义工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第十条服务对象在接受义工服务过程中对义工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义工组织应当支持受损服务活动负责义工服务工作的宣传与交流负责为义工服务提供必要保障。第十条义工组织开展义务服务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义工分会章程的规定,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第十条义工组织可以自行或者联合招募义工。招募时,应当以适当的方式公告义务服务工作计划。义工组织应当依照义工服务计划开展义务服务。义务工作计划应当包括义工招募培训使用考核及服务项目等事项。第十条团体义工以集体形式开展义工服务的,应当在活动前报义工分会批准,活动后将义工服务情况报义工分会备案。第十条义工组织的工作经费包括政府扶持社会捐赠和资助及其他合法收入,必须组织进行义工基础培训登记义工培训合格后,发给济南市慈善义工服务记录册,按区域或所属单位编入义工服务组织,年内服务时间累计达到小时以上者,由市或县级义工组织给予正式注册注册的义工,确定服务项目,赋予义工编号,并发给义工证和济南市慈善义工标志卡。第十条义工享有下列权利对义工组织的合法性有知情权有选择与个人知识技能和兴趣相符的服务项目的权利有获得服务指导和培训机会的权利有了解参与义工服务的价值及成效的权利有提供服务时获得安全保障和享受意外伤害保险的权利有对义工组织提出建议批评与监督的权利有自愿加入和退出患病和有困难时,可以优先享受相应的义工服务。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义工根据义工组织的安排,在开展服务期间,造成服务对象或者第方损害的,有关的义工组织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但义工组织与服务对象另有约定的除外。义工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向有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义工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第条济南市慈善总会义务工作者分会下简称市义工分会负责组织协调全市义工工作,各县市区义工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义工中心负责协调本行政区域内义工工作站的工作,各街道办事处义工站负责组织辖区内各具体项目的落实。义工服务接受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任。但义工组织与服务对象另有约定的除外。义工组织承担民事责任后,有权向有故意或者有重大过失的义工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第十条服务对象在接受义工服务过程中对义工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义工组织应当支持受损害的义工向有关的服务对象追偿损失,并提供必要的帮助。第十条冒用义工组织的名义标志和有关资料进行违法活动的,义工组织有权要求有关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条义工组织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徇私舞弊挪用公款等违法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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