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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PPT(解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PPT(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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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逾期不拨付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约谈直接责任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


情节严重的,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律责任第章立项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擅自增加投资概算未及时拨付工程款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除依法承担责任外,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经批准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对建设单位负责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并至少保存年。


书面工资支付台账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支付周期,支付日期,支付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工作时间,应发工资项目及数额,代扣代缴扣除项目和数额,实发工资数额,银行代发工资凭证或者农民工签字等内容。


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时,应当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予以清偿。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法律责任第章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开设或者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使用违法派遣的农民工将工作任务发包等特殊情形下的工资清偿责任。


规定政府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必须落实到位,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地方视情况约谈政府和部门负责人,情节严重的给予处分。


明确工资清偿责任,实行全程监管是规定工程款支付担保人工费用与工程款分账工资专用账户实名制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工资工资保证金等制度。


针对工程建设领域,细化特别规定是明确相关部门监督检查权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及房产车辆等情况建立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和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设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强化监管手段,确保工资支付是感谢大家聆听。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公开举报投诉电话网站等渠道,依法接受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举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


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第章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第十条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并编制工资支付表,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后,与当月工程进度等情况并交施工总承包单位。


施工总承包单位根据分包单位编制的工资支付表,通过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直接将工资支付到农民工本人的银行账户,并向分包单位提供代发工资凭证。


用于支付农民工工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建设单位进行处罚对建设单位负责人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相关部门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十条对于建设资金不到位违法违规开工建设的社会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律责任第章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发展改革财政公安等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附则第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动用应急周转金,先行垫付用人单位拖欠的农民工部分工资或者基本生活费。


对已经垫付的应急周转金,应当依法向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用人单位进行追偿。


第十条用人单位时难以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或者拖欠农民工工资逃匿的第十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重点归纳解读第章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


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责任制,并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进行考核和监督的内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矛盾的排查和调处工作,防范和化解矛盾,及时调解纠纷。


第条总则第章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坚持市场主体负责政府依法监管社会协同监督,按照源头治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标本兼治的要求,依法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第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总则第章与招用的农民工书面约定或者通过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工资支付标准支付时间支付方式等内容。


第十条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第章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账户施工总承包单位未按规定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机构保函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法律责任第章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分包单位未按月考核农民工工作量编制工资支付表并经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分包单位未配合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其劳动用工进行监督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施工现场维权信息公示制度。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法律责任第章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项目停工,并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及时足额向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单位拒不提供或者无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农民工工资下简称条例已于年月日以国务院令号公布,于年月发布并将于年月日正式实施,这标志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开启了依法治理的新征程,确保付出劳动的农民工可以按时足额获得劳动报酬,为农民工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


前言总则第章工资支付形式与周期第章工资清偿第章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第章监督检查第章法律责任第章附则第章重点归纳解读第章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保障农民工按时足额获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条总则第章为了规范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本条例所称农民工,是指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的农村居民。


本条例所称工资,是指农民工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后应当获得的劳动报酬。


第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适用本条例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农民工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完成劳动任务。


第条农民工有按时足额获得工资的权利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用账户有关资料。


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法律责任第章由金融监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十条不依法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查询相关单位金融账户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责令限期足额拨付所拖欠的资金逾期不拨付的,由上级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约谈直接责任部门和相关监管部门负责人,必要时进行通报,约谈地方人民政府负责人。


情节严重的,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政府投资资金不到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法律责任第章立项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擅自增加投资概算未及时拨付工程款等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除依法承担责任外,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约谈建设单位负责人,并作为其业绩考核薪酬分配评优评先职务晋升等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未经批准由人力资第十条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第章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


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建设单位应当以项目为单位建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协调机制和工资拖欠预防机制,督促施工总承包单位加强劳动用工管理,妥善处理与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的矛盾纠纷。


发生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时处理,并向项目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第章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


工程建设项目转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通过以案释法等多种形式,加大对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法律法规的普及宣传。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解读。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以及人工费用拨付周期,并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时足额支付的要求约定人工费用。


人工费用拨付周期不得超过个月。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工程施工合同保存备查。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工程建设领域特别规定第章应当约定工程款计量周期工程款进度结算办法。


第十条施工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依法订立书面分包合同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


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妥善保存备查。


第十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发。


第十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做好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等情况的,及时通知施工总承包单位,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并纳入欠薪预警系统。


工程完工且未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公示日后,可以申请注销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账户内余额归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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