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应当建议制订该规定的机见书和审计决定的作出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社会保障基金征集支付增值运营等规定的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的,在法定审计局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监督制度精选范文项。审计局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监督制度精选范文。第十条有关资料的报送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和受托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审计机关报送社会保障基金的征集支付和增值运营的预算决算报告之日起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和受托金融机构......”。
2、“.....第十条应用解释部门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金管理机构直接承办或者委托金融机构承办社会保障基金汇缴结算增值运营的情况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执行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情况国家或者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和受托金融机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送交审计组或者审计机关。第十条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的作出审计机关审定审计报告,对审计事项作出评价,出具审计意见之日起生效。第十条纠正建议审计机关认为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和受托金融机构所执行的有关基金征集支付以及增值运营的规定与法律法规和规章相抵触的......”。
3、“.....需要依法给予处理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第条定期审计和专项审计审计机关应当在每年第季度结束前,对本办法第条所列各项社会保障基金上年度的征集支付以及增值运营情况进行审计。审计机关可以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对本况社会保障基金的上解下拨调剂情况社会保障基金的核减和转移情况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提取上解下拨使用管理费用的情况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直接承办或者委托金融机构承办社调取受托金融机构承办社会保障基金汇缴结算增值运营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此有关的资料......”。
4、“.....第条审计范围市审计局负责解释。第十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和受托金融机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送交审计组或者审计机关。第十条审计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社会保障基金征集支付增值运营等规定的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项。审计局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监督制度精选范文。第十条有关资料的报送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和受托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
5、“.....审计局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监督制度精选范项。审计局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监督制度精选范文。第十条有关资料的报送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和受托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审计机关报送社会保障基金的征集支付和增值运营的预算决算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6、“.....第条审计范围市审计局和区县审计机关以下统称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对本市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救助以及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基市审计局和区县审计机关以下统称审计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定,对本市失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救助以及住房公积金等社会保障基金的征集支付增值运营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真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社会保障基金征集支付增值运营等规定的行为,需要依法给予处理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
7、“.....第十条有关资料的查阅调取审计机关有权查阅调取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审计机关有权查金管理机构直接承办或者委托金融机构承办社会保障基金汇缴结算增值运营的情况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执行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的情况国家或者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应当接受审计监督的本办法第条所列各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第条审计组的组成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审计监督,可以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审计决定自送金的征集支付增值运营以及其他有关事项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8、“.....审计局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监督制度精选范文。第十条有关资料的报送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和受托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审计机关报送社会保障基金的征集支付和增值运营的预算决算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专项审计或者审计调查。第条审计组的组成审计机关对社会保障基金进行审计监督,可以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
9、“.....审计机关可以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处理。第十条审计结果的报告和公布审计机关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社会保障基金审计结果。第条定期审计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本级人民政府提出处理意见。审计机关应当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日内,将审计意见书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的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和受托金融机构。审计决市审计局负责解释。第十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年月日起施行社会保障基金管理机构和受托金融机构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并送交审计组或者审计机关。第十条审计书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有关社会保障基金征集支付增值运营等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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