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流动人口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第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第十条出具婚育证明或者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第十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协助查验婚育证明的村民委员员依法给予处分。计生委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第条为了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稳定低生育水平......”。
2、“.....制定本条例。第条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计生委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精选范文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接到通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及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计生委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精选范文......”。
3、“.....不得收取任何费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第十条地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第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在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者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查验婚育证明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育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或者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
4、“.....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流动人口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违反本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第十条流动人口未依照本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
5、“.....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第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道办事处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第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证明。第条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6、“.....第十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协助查验婚育证明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公民隐私的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第条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7、“.....接到通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及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动人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计生委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精选范文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8、“.....第条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接到通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及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口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
9、“.....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者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查验婚育证明的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育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或者出具虚假计划生育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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