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其招考工作方案应当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十条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会发布。招考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招录机关招考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报名方员主管部门负责。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第十条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第十条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第章录用计划与招考公告第十条招务员主管部门审定。省级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定。设区的市级以下机关录用计划的申报程序和审批权限,由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第十条笔试包括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统确定。专业科目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置......”。
2、“.....招录机关按照省级以上公务员录用制度精选范文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泄露试题和其他考录秘密信息的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招考工作的有关资料的利用工作便利,协助报考者考试作弊的因工作失职,导致招考工作重新进行的违反录用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统规定执行。体检应当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条件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工作能力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前款第项所列条件,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本辖区内公务员的录用。第十条设区的市级以下各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要求进行录用的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录用的未经授权,擅自出台变更录用政策......”。
3、“.....情节严重的。第十条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的,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导致招考工作重新进行的违反录用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第十条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制定招考工作方案。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经授权组织本辖区公务员录用时,其招考工作方案应当报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第十条公务员主管部门依据招考工作方案,制定招考公告,面向社会发布。招考公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录用工作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要求进行录用的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录用的未经授权,擅自出台变更录用政策......”。
4、“.....第章报名与资格审查第十条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为十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第十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第十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为年。试用期内,由招录机关对新录用的公务员进行考察,并安排必要的培训。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任职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中央机关取消录用的,。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应当审核体检结果并签名,医疗机构加盖公章。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复检。必要时,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
5、“.....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天。公容包括招录机关名称拟录用人员姓名性别准考证号毕业院校或者工作单位监督电话以及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用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规定,负责本辖区内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第十条招录机关按照公务员主管部门的要求,承担本机关公务员录用的有关工作。第章录用计划与招考公告第十条招录机关根据职位空缺情况和职位要求,提出招考的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拟定录用计划。第十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的录用计划......”。
6、“.....第章报名与资格审查第十条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为十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泄露试题和其他考录秘密信息的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招考工作的有关资料的利用工作便利,协助报考者考试作弊的因工作失职,导致招考工作重新进行的违反录用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统规定执行。体检应当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录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举报,并按管理权限处理。第十条从事录用工作的人员凡有公务员法第十条所列情形的,应当实行回避。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的,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或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
7、“.....公示期满,对没有问题或者反映问题不影响录用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对有严重问题并查有实据的,不予录用对反映有严重问题,但时难以查实的,暂缓录用,待查实并做出结论后再决定是否录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泄露试题和其他考录秘密信息的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者其他招考工作的有关资料的利用工作便利,协助报考者考试作弊的因工作失职,导致招考工作重新进行的违反录用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统规定执行。体检应当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第条录用公务员,必须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并有相应的职位空缺。第条录用公务员......”。
8、“.....必要时,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对上述程序进行调整。体检的项目和标准依照国家统规定执行。体检应当在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指定的医疗机构进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拟任职位所要求的资格条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前款第项所列条件,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调整。公务员录用制度精选范文。第十条中央机关及其直属机构拟录用人员名单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地方各级招录机关拟录用人员名单报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第十条公务员录用制度精选范文。公务员录用制度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公务员录用工作,保证新录用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第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机关录用担任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第条录用公务员,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
9、“.....第章报名与资格审查第十条报考公务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年龄为十周岁以上,十周岁以下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具有良好的品行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检完毕,主检医生应当审核体检结果并签名,医疗机构加盖公章。招录机关或者报考者对体检结果有疑问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复检。必要时,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可以要求体检对象复检。第章公示审批或备案第十条招录机关根据报考者的考试成绩考察情况和体检结果,择优提出拟录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为天。公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按规定的编制限额和职位要求进行录用的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录用的未经授权,擅自出台变更录用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录用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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