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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精选范文 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精选范文

格式:word 上传:2025-12-12 21:18:40
性职的税务复议机构。我国行政复议机构的理想模式应该是以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为相对独立的复议机构,实行合议制保证复议委员会委员中社会公正人士专家学者不少于分之完善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组织规则和案件审理规则,确保复议优质高效公正。重构税务行政复议与诉讼的衔接制度作为种解决纠纷的机制,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的生命基础在于它们的公正性。任何项解决纠纷的法律制度都必须符合最低限度的公正标准,这是行政诉讼和行政复议制销或变更该行为。相对人对变更结果仍然不服的,可以向税务行政复议机关正式申请复议。增加该程序的积极意义,在于节约投诉的精力和财力,减轻相对人的诉累。异议审理应设置为选择性的非必经程序。改革税务行政复议委员会我国的税务行政复议机构设置有种选择设在政府法制机构内或与政府法制机构合署办公,即块块管辖设在税务机关内部,即条条管辖设置个独立于税务部门的专职税务复议机构。第种选择的优势是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地头文件发布政策的方式,建立规范的税法公开制度利用各种媒体和信息网络技术,为相对人提供可靠的税务信息便于其发现问题,行使复议权。废止先行纳税或提供相应担保的规定现行法律规定纳税争议复议前先行纳税或提供相应担保,主要是为了避免当事人拖欠税款,确保国家财政收入。表面看,此说似乎有道理,细究起来却立不住脚。因为,税务机关享有充分的强制执行权,且行政救济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如果税务管理相对人不缴税款,税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精选范文复议与诉讼两种衔接模式引发的问题以税务争议可否直接提起诉讼为标准,可以将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的衔接模式划分为两种,通常称为必经复议和选择复议。根据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两种衔接模式有关适用范围的规定,税务管理相对人在对罚款进行复议时,适用选择复议,对此,法条规定不够缜密。税收征管法第十条第款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决定有争议,必须先经过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而该条第民主和法制的环境下,税务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以法律法规和规章为依据,其中最直接的依据往往是税务规章。就趋势而言,税务机关直接依据税务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几率会越来越小,到定时期,具体行政行为依据的合法性问题实际上主要是税务规章的合法性问题。从这个角度讲,更不应把税务规章排除在审查申请范围之外。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对抽象行政行为申请审查持开放和包容态度,不附加限制条件。我国的税务事人的诉累和法院的负担,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税务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税务行政复议事项。该机构以其所从属的税务机关的名义行使职权,其行为实际上是其所从属的税务机关的行为。在税务机关内部设立税务行政复议机构,有利于处理专业性较强的税务争议案件,有利于税务机关内部自我监督自我纠偏,有利于避免和减少税务行政诉讼,但也存在中立性不足,不能公正无偏私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等问题。在税务机关内部设立税务行政复议机构,有利于处理专业性较强的税务争议案件,有利于税务机关内部自我监督自我纠偏,有利于避免和减少税务行政诉讼,但也存在中立性不足,不能公正无偏私地对待双方当事人等问题。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精选范文。完善我国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设想增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申请审查的可操作性。将税务规章纳入审查申请范围,赋予税务管理相对人启动监督审查抽象行政行为的权利实现对税务规章的常态化机制化监督,是相对人在对罚款进行复议时,适用选择复议,对此,法条规定不够缜密。税收征管法第十条第款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决定有争议,必须先经过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而该条第款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服,可以不经过复议程序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假如纳税人据此条规定同时启动行政程序和司法程序,对追缴税款的行为申请行政复议,对罚款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将会产生这样几种情形是税务行政要的,也是可行的。同般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相比,税务规章具有制定机关级别高影响面广可以在定范围内创设新的行政规范等特点。税务规章旦违法,其危害性远大于般的税务规范性文件违法。法院审理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依据是法律法规,税务规章只能参照适用,如果税务规章与法律法规不致,税务机关即使照章行事,也可能败诉。现行体制下,对包括行政规章在内的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因缺少有效的程序规则缺少程序的发动者而实际上收效甚微。在我国现行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问题申请审查抽象行政行为操作困难第,法律规定了对抽象行政行为申请审查的限制条件。只有对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才可申请审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规定的审查申请,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为前提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应当是认为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而非不适当。第,税收规章与规定行政复议法称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实质上的区分标准相对模糊。第,纳税人获取规范性,但可以不缴罚款。另种观点认为,可以直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笔者以为,两种观点都不能很好地解决问题。第种观点将处罚争议等同于税款争议,未免有失偏颇。如果相对人对税款并无异议,只是对罚款是否适当有异议,此时还将先行纳税作为复议的条件,显然有失公正。而据第种观点,征税决定和处罚决定常常是基于同事实和理由做出的,对处罚的审理必须基于对征税问题的复议。如果不经过先行纳税即可对罚款申请复议,并与税款征收问题并审实后,决定撤销原具体税务行政行为中的纳税决定或作其他处理。我国现行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的主要问题申请审查抽象行政行为操作困难第,法律规定了对抽象行政行为申请审查的限制条件。只有对规章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才可申请审查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规定的审查申请,以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为前提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申请,应当是认为抽象行政行为不合法,而非不适当。第,税收规章与规定行政复议法称规章以管理相对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规定不合法,只能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复议的同时并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该规定除了可以降低抽象行政行为受到行政复议监督的几率以外,无任何意义。取消对抽象税务行政行为申请审查的限制性规定,有助于更好地发挥行政复议的监督功能。公开抽象的税务行政行为,为税务管理相对人提供尽可能全面的税收信息,是发展民主政治,参与国际政治经济交流的必然要求。必须改变单纯靠行政机关层层转发红要的,也是可行的。同般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相比,税务规章具有制定机关级别高影响面广可以在定范围内创设新的行政规范等特点。税务规章旦违法,其危害性远大于般的税务规范性文件违法。法院审理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的依据是法律法规,税务规章只能参照适用,如果税务规章与法律法规不致,税务机关即使照章行事,也可能败诉。现行体制下,对包括行政规章在内的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因缺少有效的程序规则缺少程序的发动者而实际上收效甚微。在复议与诉讼两种衔接模式引发的问题以税务争议可否直接提起诉讼为标准,可以将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的衔接模式划分为两种,通常称为必经复议和选择复议。根据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两种衔接模式有关适用范围的规定,税务管理相对人在对罚款进行复议时,适用选择复议,对此,法条规定不够缜密。税收征管法第十条第款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决定有争议,必须先经过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而该条第阅权是不够的,对通过查阅发现的问题还需要给申请人和第人以质证和辩解的机会。否则,关于查阅权的规定很难有实际效果,或者说只能将税务争议引向税务行政诉讼。而听证无疑是税务复议申请人和第人质证和辩解的最好的机会和方式。日本的研究人员通过试验发现,当事人的参与程度与对案件判决的接受程度成正比。因而,在税务行政复议中采取听证的方式,更多地发扬民主,有利于问题的解决,有助于增强复议的权威性,提高复议效率,减轻当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精选范文理,显然与对征税行为的复议以先行缴纳有争议的税款为条件相矛盾,而且还会助长纳税人借口对罚款有异议而逃避先行纳税动机。造成这种两难局面的根本原因是税款争议的先行纳税问题,该问题不解决,上述现象便不可避免。中经评论北京我国的税务行政复议制度在保护税务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使税务机关依法行政减少税务行政诉讼严肃税收法纪增强公民纳税意识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些问题,亟待解决。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精选范复议与诉讼两种衔接模式引发的问题以税务争议可否直接提起诉讼为标准,可以将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的衔接模式划分为两种,通常称为必经复议和选择复议。根据税务行政复议与税务行政诉讼两种衔接模式有关适用范围的规定,税务管理相对人在对罚款进行复议时,适用选择复议,对此,法条规定不够缜密。税收征管法第十条第款规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作出的纳税决定有争议,必须先经过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而该条第问题,亟待解决。税务行政复议制度精选范文。对与税款相关的非纳税争议,实践中复议标准不税收征管法规定,对未按时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机关在追缴税款及滞纳金的同时,必须依法给予定的处罚。虽然各方对与税款直接相关的罚款争议不是纳税争议已达成共识,但对这类处罚如何申请行政复议,是否必须先缴纳与之相关的税款,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种观点认为,相对人不可以直接申请税务行政复议,必须先缴纳相关税款人对与征税有关的税务行政处罚行为有异议,也要实行复议前置。这是因为征税决定与税务行政处罚决定常常是基于同事实和理由作出的,后者有时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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