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结合本省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第条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除治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除治费用。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工作,不因被责令限期除治者申请复议或者起诉而停止执行。第十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间木材检查站开展森林植物调运检疫。第十条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对本辖区的森林病虫害进行普查,编制病虫害分布图,划分森林病虫害常发区偶发区和安全区。第十条国有森林和林木由其经营单位组织森林病虫害情况调查集体和个人所有的森林和林森林病虫害防治细则精选范文生物的活动。第章除治第十条发现森林病虫害的单位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除治。发现新传入的危险性病虫害......”。
2、“.....严密封锁,及时除灭。第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提起诉讼。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期满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条城镇园林管联防联治,定期检查毗邻区域的防治情况。第十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病虫害发生频繁危害严重的林区建立综合防治基地,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其他有效措施对森林病虫害进行治理。综合防治基地必须设立标牌,封山育林。禁止在综合防治基地从事损害有,因地制宜地使用生物化学和物理等防治方法,逐步改善森林生态环境,提高森林抗御病虫害的能力。第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积极支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森林病虫害防治,做好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第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的森林病虫害常发林区......”。
3、“.....实行联防联治,定期检查毗邻区域的防治情况。森林病虫害防治细则精选范文。森林病虫害防治细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有效地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第十条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除治费用。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工作,不因被责令限期除治者申请复议或者起诉而停止执行。第十条第十条防治森林病虫害所需要的劳力,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林场或者有关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动员和调配。第十条森林病虫害发生面积超过万亩时,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临时指挥机构,研究制定紧急防治措施,组织指挥防治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省保险机构制定。森林病虫害防治细则精选范文......”。
4、“.....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其他有效措施对森林病虫害进行治理。综合防治基地必须设立标牌,封山育林。禁止在综合防治基地从事行制定。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取的育林基金中安排不低于的比例作为防治专项经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使用,并接受上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所属的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监督。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需要,适当安排必要的经费。部门管理的森林和林木,其病虫害防治工作由城镇园林管理部门参照本办法执。第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有计划地建立无检疫对象的林木种苗繁育基地。森林病虫害防治机构应当依法开展森林植物产地检疫,并派检疫员在省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第十条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除治费用......”。
5、“.....不因被责令限期除治者申请复议或者起诉而停止执行。第十条生物的活动。第章除治第十条发现森林病虫害的单位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除治。发现新传入的危险性病虫害,当地人民政府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严密封锁,及时除灭。第治病虫害的能力。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建立森林病虫害防治专业队伍,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承包。第十条在行政区域交界处的森林病虫害常发林区,上级人民政府含行署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交界地的有关政府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成立森林病虫害联防组织,实森林病虫害防治细则精选范文害有益生物的活动。第章除治第十条发现森林病虫害的单位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除治。发现新传入的危险性病虫害......”。
6、“.....严密封锁,及时除生物的活动。第章除治第十条发现森林病虫害的单位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其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组织除治。发现新传入的危险性病虫害,当地人民政府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严密封锁,及时除灭。第病虫害防治工作购置防治农药施药器械以及测报和防治所需试验仪器交通和通讯工具培训森林病虫害调查测报防治技术人员奖励对防治工作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第十条提倡在森林病虫害常发区逐步建立森林病虫害保险制度,具体办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开展森林病虫害防治,做好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第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第十条防治森林病虫害所需要的劳力,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林场或者有关经营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动员和调配。第十条森林病虫害发生十条森林病虫害防治经费必须专款专用......”。
7、“.....但可以跨年度调剂使用。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森林病虫害防治经费按下列项目列支扶持公益林的经营者开展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补助无力全部负担森林病虫害防治费用的森林林木经营者开展森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第十条被责令限期除治森林病虫害者不除治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单位可以代为除治,由被责令限期除治者承担全部除治费用。代为除治森林病虫害的工作,不因被责令限期除治者申请复议或者起诉而停止执行。第十条经费第十条根据条例的规定,森林病虫害防治经费从下列方面筹集森林经营者按木材销售额提取作为森林病虫害防治专项经费,其中用于森林经营者防治森林病虫害由地县两级调控使用,专项用于防治森林病虫害。具体提取和管理办法由省物价财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联防联治,定期检查毗邻区域的防治情况......”。
8、“.....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其他有效措施对森林病虫害进行治理。综合防治基地必须设立标牌,封山育林。禁止在综合防治基地从事损害有重大问题。第十条在森林病虫害常发区,乡镇人民政府林场和其他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森林病虫害防治专业队,进行技术培训,配备除治工具,增强防治病虫害的能力。鼓励各种经济组织建立森林病虫害防治专业队伍,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实行承包。第十条在行政区域交界积超过万亩时,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成立临时指挥机构,研究制定紧急防治措施,组织指挥防治工作,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第十条在森林病虫害常发区,乡镇人民政府林场和其他经营单位,应当建立森林病虫害防治专业队,进行技术培训,配备除治工具,增强森林病虫害防治细则精选范文生物的活动。第章除治第十条发现森林病虫害的单位个人,应当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9、“.....发现新传入的危险性病虫害,当地人民政府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严密封锁,及时除灭。第针。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必须坚持以营林措施为基础,抓好预测预报和森林植物检疫,因地制宜地使用生物化学和物理等防治方法,逐步改善森林生态环境,提高森林抗御病虫害的能力。第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森林病虫害防治工作的领导,积极支持林业行政主管部联防联治,定期检查毗邻区域的防治情况。第十条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病虫害发生频繁危害严重的林区建立综合防治基地,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其他有效措施对森林病虫害进行治理。综合防治基地必须设立标牌,封山育林。禁止在综合防治基地从事损害有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期满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条城镇园林管理部门管理的森林和林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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