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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管理方案精选范文 工伤保险管理方案精选范文

格式:word 上传:2025-12-24 16:00:49
本办法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第条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企业和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条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应当得到及时救治。各地应当依据本地区社会经济条件,逐步发展职业康复事业,保险关系,具体计发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规定。第十条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应当首先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规定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先期垫付有关费用的,职工或其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当予以偿还。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本条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办待遇按伤残等级发给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至十个月工资。其中级十个月,级十个月,级十个月,级十个月,级个月,十级个月。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由所在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工资降低部分的百分之十,本人技能提高而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旧伤复发经确认需要治疗和休息的,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工伤津贴。伤残程度被评为级和级且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百分之十的伤残抚恤金。伤残程度被评为至十级,职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另行择业的,可以发给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十条职工因工死亡,应按照以下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个月的。第十条劳动行政部门对企业上年度安全卫生状况和工伤保险费用支出情况进行评估,适当调整企业下年度工伤保险费率,实行浮动费率。评估时不得向企业收费。企业发生工伤和职业病及使用工伤保险基金超过控制指标的,应当在行业标准费率的基础上提高费率低于控制指标的,应当降低费率。控制指标由地市级劳动行政部门提出意见,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企业工伤保险费率的调整幅度为本行业标准费率的百分之至百分之十。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按下列项目支出统筹项目支付的待遇事故预测费职业康复费用安全奖励金宣传和科研费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经费。以上各项费用支出占工伤保险基金的比例及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管理费的支出项目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第十条工伤保险基金的征集管理支付等办法由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拟定,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工伤保险管理方案精选范文的,应当服从企业的工作安排。第章争议处理第十条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在申报工伤和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时与有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十条工伤职工及其亲属或者企业,对劳动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的待遇支付决定不服的,按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第十条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复查鉴定最终结论由省级劳动鉴定机构作出,复查鉴定程序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鉴定委员会规定。第十章附则第十条本办法所称职工本人工资,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死亡前十个月的月平均工资收入。计发工伤保险待遇时,本人工资收入低于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十的,以当地职工平均工资百分之十为计发基数高于当地职工致残被鉴定为级至十级的,原则上由企业安排适当工作,并可以享受以下待遇按伤残等级发给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至十个月工资。其中级十个月,级十个月,级十个月,级十个月,级个月,十级个月。因伤残造成本人工资降低时,由所在单位发给在职伤残补助金,标准为工资降低部分的百分之十,本人技能提高而晋升工资时,在职伤残补助金予以保留。旧伤复发经确认需要治疗和休息的,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和工伤津贴。伤残程度被评为级和级且企业难以安排工作的,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工资百分之十的伤残抚恤金。伤残程度被评为至十级,职工本人愿意自谋职业并经企业同意的,或者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后本人另行择业的,可以发给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十条职工因工死亡,应按照以下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如实申报工资总额和职工人数,及时报告工伤和职业病情况,不得瞒报虚报。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人员调查了解工伤保险情况时,企业应当给予配合和协助。第十条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职工,劳动关系终止解除时或者转换工作单位时,应当进行职业性健康检查。发现患有职业病的,由原工作单位负责工伤保险的处理工作在新单位发现患有职业病的,由新单位负责工伤保险的处理工作。第十条职工应当接受劳动安全卫生教育和培训,服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指导,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第十条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申请工伤待遇时,应当如实反映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经过现场证人和本人工资收入家庭成员等情况。劳动行政部门和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调查了解工伤情况时,有关职工当事人或者亲属应当予以配合,如实提供情况。第十条工伤职工经过劳动鉴定确认完全恢复或者部分恢复劳动能力可以工作生活补助费,已由伤亡职工或亲属领取的,工伤保险的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但交通事故赔偿给付的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次性伤残补助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或者致残的,除按照本条项处理有关待遇外,其他工伤保险待遇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由于交通肇事者逃逸或其他原因,受伤害职工不能获得交通事故赔偿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本办法给予工伤保险待遇。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帮助职工向肇事者索赔,获得赔偿前可垫付有关医疗津贴等费用。第十条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因意外事故失踪的,从事故发生的下个月起个月内,本人工资照发,从第个月起停发工资,对失踪职工的供养亲属按月发给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次性工亡补助金的百分之十。人民法院宣告死亡害的从事抢险救灾救人等维护国家社会和公众利益的活动的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或因突发疾病造成死亡或者经第次抢救治疗后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条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造成负伤致残死亡的,不应认定为工伤犯罪或违法自杀或自残斗殴酗酒蓄意违章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十日内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提出工伤报告。供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供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抚恤金。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十个月至十个月的金额发给丧葬补助金和其余待遇。当失踪人重新出现并经法院撤销死亡结论的,已领取的工伤待遇应当退回。发给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相当于伤残职工本人十至十个月工资。其中级十个月,级十个月,级十个月,级十个月。患病时按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对其中执行由个人负担部分有困难的,由工伤保险基金酌情补助。易地安家的,发给相当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个月的安家补助费。旅途所需车船费旅馆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第十条因工致残被鉴定为级至级并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领取待遇的,到达退休年龄时,继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伤残抚恤金。伤残抚恤金低于按养老保险规定计发的养老金标准的,应当按养老金的标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部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时应将该职工在养老保险基金中个人帐户的个人缴费部分转入工伤保险基金。第十条职工因工伤保险管理方案第章总则第条为了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分散工伤风险,促进工伤预防,根据劳动法,制定本办法。第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必须遵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条工伤保险实行社会统筹,设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工伤职工提供经济补偿和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第条企业必须按照国家和当地人民政府的规定参加工伤保险,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费,按照本办法和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保障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第条工伤保险要与事故预防职业病防治相结合。企业和职工必须贯彻安全第,预防为主的方针,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第条职工发生工伤或者患职业病后,应当得到及时救治。各地应当依据本地区社会经济条件,逐步发展职业康复事业,第章争议处理第十条工伤职工及其亲属,在申报工伤和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时与有人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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