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实际上,每位业主不分大小,均享有对瑕疵业主大会决议诉权,不能被简单地解读为立法者授予的特别恩惠,而在于权利与义务配臵相平衡的基本理念。立法者要求业主大会决议对每位业主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前提是,立法者假定业主大会决议符合内容合法程序严谨的基本法律要求。倘若决议的内容或程序存在法律瑕疵,则业主大会决议对每位业主不再具有任何拘束力。而且,业主大会决议对每位业主的法律拘束力意味着,购房面积小的业主也不因为其购买面积小而免于接受业主大会决议的束缚。既然每意思表示。从这意义上看,业主大会决议行为本身虽为多方法律行为,但不同于要求各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致的契约行为。当然,业主大会决议原则上仅形成或变更业主内部之间的法律关系,并确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外作出意思表示的基础,但并不直接自动地创设全体业主或其公意决策机构业主大会执行机构业主委员会与第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例如......”。
2、“.....仅意味着业主大会拟委托甲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意思表示,至于甲是否愿意担任该职务尚取决于甲的意思表示。业主大会决议法律瑕疵的类型化及其不同救济手段物权法第条第款明确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该条款的优点是,为司法权介入和救济业主大会决议的瑕疵奠定了法律基础但其美中不足是,将业主大会决议的法律瑕疵表述为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情形,而未直接使用外延广阔的法律瑕疵词,亦未将其表述为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规约的本质属性。而且,由于该条款对业主大会决议侵害业括物权平等原则物权神圣原则和物权法定原则也可作为衡量业主大会决议合法性的法律依据。业主大会决议无效意味着,业主大会决议自始确定当然绝对不发生法律效力。其中,自始无效强调,无效决议自其作出之时就不发生决议条款指向的法律效力......”。
3、“.....无效决议不可能生效。当然强调无效决议自身无效的客观法律状态。绝对是对前述个涵义的重申,意在使无效决议的效力有别于可撤销的相对无效决议。正由于无效业主大会决议自始确定当然绝对无效,任何符合民事诉讼法第条所定起诉条件的利害关系人包括但不限于受害业主均可依法请求法院确认此类决议无效。在业主大会决议中部分条款无效的情况下,倘若决议各项条款之间具有不可分割性,决议整体应确认无效否则,决议中的其他条款并不因此而当然无效。业主大会决议被法院确认无效后,决议内容指向的法律效果不但不发生,还会派生其他连带或附带的法律效果。例如,当业主大会决议侵害业主的物权时,受害业主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及损害赔偿。为实现决议无效确认之诉的立法目的,法院确当事人意思表示致的契约行为。当然,业主大会决议原则上仅形成或变更业主内部之间的法律关系,并确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外作出意思表示的基础......”。
4、“.....例如,业主大会选任甲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仅意味着业主大会拟委托甲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意思表示,至于甲是否愿意担任该职务尚取决于甲的意思表示。业主大会决议法律瑕疵的类型化及其不同救济手段物权法第条第款明确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该条款的优点是,为司法权介入和救济业主大会决议的瑕疵奠定了法律基础但其美中不足是,将业主大会决议的法律瑕疵表述为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情形,而未直接使用外延广阔的法律瑕疵词,亦未将其表述为违反法律法规和业主规约的本质属性。而且,由于该条款对业主大会决议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内涵与外延语焉不详,易滋歧义侵害业主合法权益似可被扩张解释为在决议业主大会司法救济制度精选范文在无异议的情况下致通过了业主大会决议......”。
5、“.....从这些业主购房的后手也不享有决议撤销诉权。决议瑕疵之诉的被告是赞同该决议的业主,还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权法第条第款和物业管理条例第条第款未作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以业主大会为被告。例如,在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受理的业主马等两人请求法院撤销业主大会公告的首批议案表决第条的案件中,业主大会就被确定为被告。有的法院以业主委员会为被告。例如,在前述北京市西城法院审理的万通新世界广场业主王诉请法院确认业主大会投票无效并撤销形成的业主大会决议的案件中,业主委员会被确定为被告。笔者主张,业主大会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被告,其法律地位可界定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至于业主大会胜诉或败诉的法律结果当然归属该业主大会所代表的全体业主。业主大会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业主委员会主要负责人主任或副主任可以代表业主大会。业主大会也可委托律师或者公民担任诉讼代理人......”。
6、“.....即使业主委员会在召集业主大可撤销。当然,但若决议既违反了部门规章,也侵害了该规章所保护的合法利益如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序良俗,则应视为法律瑕疵。从其表现形式来看,业主大会决议的主要法律瑕疵可概括为程序性瑕疵实体性瑕疵与决议虚假。决议程序瑕疵。决议程序瑕疵侵害了业主参与业主大会决策的程序性权利尤其是共益权如业主大会参加权表决权知情权辩论权。决议内容瑕疵。决议内容瑕疵侵害了业主的实体性权利尤其是自益权如业主对区分所有建筑物中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对共用部分的共用权。决议虚假。由于业主大会实际上并未召开,此种瑕疵不同于程序瑕疵由于虚假决议的致命缺陷在于真实性而非合法性的缺乏,也不同于内容瑕疵。其中,决议的程序性瑕疵较轻,实体性瑕疵较重,伪造决议的瑕疵最重。为确保业主大会决议的稳定性与公信力,业主大会决议法律瑕疵的法律救济应当纳入司法程序。值得注意的是......”。
7、“.....例如,物业管理条例第条第款规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着,购房面积小的业主也不因为其购买面积小而免于接受业主大会决议的束缚。既然每位业主包括小业主有义务承受业主大会决议创设的风险与不利益,每位业主当然有权通过诉权之行使启动司法救济程序,进而彻底摆脱瑕疵业主大会决议的不当负担。但为预防业主滥诉的道德风险并实现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之间的均衡配臵,建议立法者将业主资格的维持作为原告提起诉讼并确保诉讼程序正常进行的必要条件。换言之,业主在提起诉讼后直到法院判决生效时应始终保持业主资格旦在诉讼期间售房,即丧失原告资格,但其后手可自动继受原告资格。立法者语焉不详的问题是,倘若业主在参加业主大会决议时已知悉程序性瑕疵但未当场提出异议甚至积极参与投票,则其嗣后可否再向法院提起决议撤销之诉笔者认为,为督促广大业主及时发现业主大会程序瑕疵......”。
8、“.....提高业主大会决议的稳定性和公信力,此类业主无权提起决议撤销之诉。但这并不妨碍其他业主向法院提起决议撤销之诉。推而广之,倘若业主大会程序确有瑕疵,但全体与会业民法院确认其不存在。从解释论的角度看,在立法者做出上述修改之前,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瑕疵业主大会决议效力之争的民事案件时,应对物权法第条第款和物业管理条例第条第款规定的撤销之诉做扩张解释,从而使其成为人民法院及时受理和公正审理决议撤销之诉决议无效确认之诉与决议不存在确认之诉的法律依据。本文的核心观点主要针对业主大会决议而展开,但基本原理也适用于业主委员会决议。当然,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在决策权限与决策程序上有所不同。如业主委员会会议采取人头多数决规则,业主委员会决策事项的重要性也逊于业主大会的决策事项,但其外延更为宽广内容更为具体。因此......”。
9、“.....限于篇幅,兹不赘述业主大会决议的法律瑕疵包括但并不限于违反法律规定的瑕疵。业主大会决议违反法律规定固属法律瑕疵,违反行政法规业主规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公序良俗也属法律瑕疵。其中,规约包括临时规约与正式规约物业规约是业主共同体的自些业主购房的后手也不享有决议撤销诉权。决议瑕疵之诉的被告是赞同该决议的业主,还是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物权法第条第款和物业管理条例第条第款未作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以业主大会为被告。例如,在上海市闵行区法院受理的业主马等两人请求法院撤销业主大会公告的首批议案表决第条的案件中,业主大会就被确定为被告。有的法院以业主委员会为被告。例如,在前述北京市西城法院审理的万通新世界广场业主王诉请法院确认业主大会投票无效并撤销形成的业主大会决议的案件中,业主委员会被确定为被告。笔者主张,业主大会可以作为民事诉讼中的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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