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条农民安置区建设工程管理放线。规划重点控制区内,由市城市规划局牵头,区政府职能部门共同到现场实地放验线。规划重点控制区外,由区政府职能部门负责放验线。放验线后,市城市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拆迁改造但近期难以实施的区域在该区域内不得进行扩建和新建,拆迁时统进入安置区集中安置现有的危房原则只能加固维修。如经危房鉴定机构鉴定为确实存在居住安全隐患,需要拆除重建的危房户,并且经市房管部门和当地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审定该危房户在中心城区仅拥有此处住宅的,可先行进入安置区安置,也可在不扩大房屋村村民需建住宅或在农民安置区内安排住房的,应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由村委会组织讨论,讨论意见和上报名单须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经镇政府审核,将申报材料报区政府,由区政府会同市国土规划建设房管等部门定期进行联合审批......”。
2、“.....第十条本办法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严禁城镇居民和外地农户在屯溪区范围内购地建房,严格控制零星建房。第条各镇政府为农民安置区建设的项目业主,屯溪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职能部门集中统办理农民安置区建设报建管理事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制农民建房按照公寓楼形式建设,建筑面积同第十条第款农民居住点在近期因城市建设需要可能有部分拆迁,有符合建房条件的建房户需要安置的,并且其在近期仍需从事农业生产,可以建些联体小住宅,但在今后仍需按照公寓楼形式安排。联体小住宅的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含院落拆迁安置以拆安公寓式安置和货币补偿为主,如安排门核销有关证件。凡未交出旧宅基地的律不予办理新建住房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村民所建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发证以市规划国土部门审批的标准为依据......”。
3、“.....其产权转换变更注销的登记以及他项权利的登记参照现行房地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第章附则第十条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的歙县休宁县和徽州区所属住宅或申请农民安置区内住房。有现住房或已批准宅基地和安置住房的村民也不得再认购经济适用住房。第条符合上述条件的农村村民需建住宅或在农民安置区内安排住房的,应向村委会提出申请,由村委会组织讨论,讨论意见和上报名单须张榜公布。公布期满无异议的,经镇政府审核,将申报材料报区政府,由区政府会同市国土规划建审定,该危房户在中心城区仅拥有此处住宅的,可以加固使用或先行进入安置区安置也可由市国土部门经市政府同意后,先进行拆迁补偿或安置。需要拆迁改造但近期难以实施的区域在该区域内不得进行扩建和新建,拆迁时统进入安置区集中安置现有的危房原则只能加固维修。如经危房鉴定机构鉴定为确实存在居住安全隐患,需要拆房管等部门定期进行联合审批......”。
4、“.....每户参考建筑面积,考虑道路绿化等因素,户均用地面积约拆迁安置可以按国家规定的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方式进行。近期从事农业生产但今后有可能从事非农产业的引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制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市屯溪区农民住宅建设的管理,保障城市建设有序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条屯溪区行政辖区范围内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村改居后仍制止各类违法建设行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凡批准农民建住宅或在安置区内安排住房的,由国土部门与农户签订旧宅基地收回合同,农户应按合同按时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由国土房管部门核销有关证件......”。
5、“.....村民所建房屋的所有权登。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前,项目业主必须先向规划房管建设国土消防供水供电等相关部门申请验收,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能进行验收,并办结单项验收手续后,业主单位向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综合验收备案手续。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经依法审批的宅基地,应持经批准的农村居民宅基地申请表和宗地图,向市国土部门申请宅基地的按重置价补偿。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制度精选范文。第条农村村民户只能拥有处住宅。凡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改变使用性质或者赠与他人的,或在拆迁和原宅依法征用时,已实行市场价补偿的,不得再申请建住宅或申请农民安置区内住房。有现住房或已批准宅基地和安置住房的村民也不得再认购经济适用住房。第条符合上述条件的房管等部门定期进行联合审批......”。
6、“.....每户参考建筑面积,考虑道路绿化等因素,户均用地面积约拆迁安置可以按国家规定的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方式进行。近期从事农业生产但今后有可能从事非农产业的引镇农民建房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条本办法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严禁城镇居民和外地农户在屯溪区范围内购地建房,严格控制零星建房。第条各镇政府为农民安置区建设的项目业主,屯溪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职能部门集中统办理农民安置区建设报建管理事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制。第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市区镇有关部门应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日常管理,建立和完善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各类违法建设行为。违法建设查处工作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凡批准农民建住宅或在安置区内安排住房的,由国土部门与农户签订旧宅基地收回合同,农户应按合同按时拆除旧房,交出旧宅基地......”。
7、“.....产权证登记为集体土地性质,其产权转换变更注销的登记以及他项权利的登记参照现行房地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第章附则第十条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的歙县休宁县和徽州区所属乡镇农民建房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条本办法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镇农民建房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十条本办法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十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严禁城镇居民和外地农户在屯溪区范围内购地建房,严格控制零星建房。第条各镇政府为农民安置区建设的项目业主,屯溪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职能部门集中统办理农民安置区建设报建管理事宜。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制纸设计,统组织申报有关规划建管土地和房屋产权等手续,并实施规划批后管理。第十条农民安置区建设可以享受经济适用房政策。为了加强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提倡谁受益谁投资,多元化多渠道筹集资金......”。
8、“.....第章监督管理第十条市区镇有关部门应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日常管理,建立和完善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后,方可交付使用经依法审批的宅基地,应持经批准的农村居民宅基地申请表和宗地图,向市国土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第十条规划重点控制区外的零星农民建房由区政府职能部门和市国土局屯溪区各乡镇土地所依照各自职责实施管理由镇政府审核农民申请建房条件后报区政府职能部门由区政府职能部门审理土地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第十条规划重点控制区外的零星农民建房由区政府职能部门和市国土局屯溪区各乡镇土地所依照各自职责实施管理由镇政府审核农民申请建房条件后报区政府职能部门由区政府职能部门审核并备齐材料与市规划国土建设房管等部门共同会审由区政府职能部门根据会审意见组织零星农民建房统进行房管等部门定期进行联合审批......”。
9、“.....每户参考建筑面积,考虑道路绿化等因素,户均用地面积约拆迁安置可以按国家规定的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方式进行。近期从事农业生产但今后有可能从事非农产业的引精选范文。第十条农民安置区建设工程管理放线。规划重点控制区内,由市城市规划局牵头,区政府职能部门共同到现场实地放验线。规划重点控制区外,由区政府职能部门负责放验线。放验线后,市城市规划部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镇政府持有关审批文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等手续竣工验门核销有关证件。凡未交出旧宅基地的律不予办理新建住房土地使用证和房屋产权证。村民所建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发证以市规划国土部门审批的标准为依据,产权证登记为集体土地性质,其产权转换变更注销的登记以及他项权利的登记参照现行房地产管理的法律法规执行......”。
1、手机端页面文档仅支持阅读 15 页,超过 15 页的文档需使用电脑才能全文阅读。
2、下载的内容跟在线预览是一致的,下载后除PDF外均可任意编辑、修改。
3、所有文档均不包含其他附件,文中所提的附件、附录,在线看不到的下载也不会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