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其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其绿化面积和气粉尘废弃物噪声振动等污染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在施工中保证实施,并及时修整和复原受到破坏的环境。各市含县级市人民政府应把防止建设施工污染纳入城市综合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第十条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经环保部门检查同意限期改正,停止施工或停止生产运行使用,并可处以下罚款建设项目投资额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千元至万元。建设项目投资额百万元至千万元的,罚款万元至万元。第十条对环境影响较大公众较为关注的项目,环保部门应征询公众的意见,并对合理的意见予以采纳对未采纳的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精选范文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
2、“.....第十条各级人在施工中保证实施,并及时修整和复原受到破坏的环境。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精选范文。第十条对工业区城市新区等成片开发建设的环境保护管理,参照本条例第十条第十条的规定执行。第十条对区域性围海围江造地开发流域水电梯级开发港口开发江河整治大型农业速公路城镇高架桥路等电信工程危险物品放射性物品化学品仓库饮食业屠宰业旅馆娱乐场所旅游区医院疗养院教学和科研单位实验室厂广播电视发射设施电影制片厂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废物处理场厂城市环境整治工程各类开发区含工业区城市新区的总体建设及具体项内向环保部门申报环境保护设施竣工报告,经环保部门审核批准,申领排污许可证。第十条对环境影响较大公众较为关注的项目,环保部门应征询公众的意见,并对合理的意见予以采纳对未采纳的主要意见,应向公众解释......”。
3、“.....须提设施。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精选范文。各市含县级市人民政府应把防止建设施工污染纳入城市综合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第十条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经环保部门检查同意核发临时排污许可证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实物试运行。环保部门应在建设单位提出主前向环保部门重新申报环境影响报告。第章项目建设阶段环境保护管理第十条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必须有环境保护专项内容。第十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对在施工包括施工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粉尘废弃物噪声振动等污染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项目建成后,其污染物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标准和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其绿化面积和生态保护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要求。第条建设项目的选择布局选址必须符合环境规划的要求,必须同时考虑拟建地区整体环境质量的保护和改善......”。
4、“.....对在本省承担环境污染治理工艺设计的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并核发证书。第十条环保部门及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必须依法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进行检查监督,不得经营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程。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第章总则发等其他区域开发建设,须在规划阶段由制定开发规划的单位按本条例规定报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对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条规定,未经报审环境影响报告,擅自进行建设,或瞒报假报建设项目有关情况致使环境影响报告失实的,由环保部门根据不同情节责前向环保部门重新申报环境影响报告......”。
5、“.....第十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对在施工包括施工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粉尘废弃物噪声振动等污染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第条凡从事本条例第条所列项目的建设必须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报审制度必须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环境保护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下称同时的制度。第十条各级人物质有毒有害物质恶臭等影响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及其他影响自然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本条例所称建设项目指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工业建设水利工程含江河整治围海江造地工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含货场编组站公路干线含高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精选范文体建设及具体项目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对环境影响较大的建设项目......”。
6、“.....第条凡从事本条例第条所列项目的建设必须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报审制度必须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环境保护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下称同时的制度。第十条各级人动电磁波辐射放射性物质有毒有害物质恶臭等影响环境质量的建设项目及其他影响自然生态环境的建设项目。本条例所称建设项目指新建改建扩建迁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主要包括工业建设水利工程含江河整治围海江造地工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含货场的建设,必须同时治理该项目原有的污染。第条引用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执行我国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优先选择无污染少污染的清洁生产工艺,配套设臵防治污染设施......”。
7、“.....环保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制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本省建第条为加强本省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有效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环境资源,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在建设过程及项目建成后产生废水废气废渣粉尘噪声前向环保部门重新申报环境影响报告。第章项目建设阶段环境保护管理第十条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必须有环境保护专项内容。第十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对在施工包括施工运输过程中产生的污水废气粉尘废弃物噪声振动等污染及对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制定相应的防治措施政府有关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协同环保部门做好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建设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环境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其环境影响报告经环保部门批准后......”。
8、“.....不得建设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项目。第条对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的建设,必须同时治理该项目原有的污染。第条引用项目的建设单位必须执行我国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优先选择无污染少污染的清洁生产工艺,配套设臵防治污项目的环境管理,有效控制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保护环境资源,保障人民健康,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发展,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9、“.....第条凡从事本条例第条所列项目的建设必须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的报审制度必须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环境保护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下称同时的制度。第十条各级人生态保护必须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要求。第条建设项目的选择布局选址必须符合环境规划的要求,必须同时考虑拟建地区整体环境质量的保护和改善。在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的地区内,不得建设污染环境或破坏生态的项目。第条对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速公路城镇高架桥路等电信工程危险物品放射性物品化学品仓库饮食业屠宰业旅馆娱乐场所旅游区医院疗养院教学和科研单位实验室厂广播电视发射设施电影制片厂城市污水处理厂垃圾废物处理场厂城市环境整治工程各类开发区含工业区城市新区的总体建设及具体项发临时排污许可证后,主体工程方可投入实物试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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