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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参保人员患门诊慢性病,个人帐户不够支付的,门诊治疗费由统筹基金按定限额和比例支付。
第十条参保人员患门诊特殊重症疾病,个人账户不够支付的,门诊治疗费由统筹基金参照本办法规定住院医疗费用政策支付,不再执行门诊慢性病支付政策。
第十条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重症疾病异地就医含市外转诊特殊医用材料特殊检查和治疗医院制剂下简称个体参保人员法律法规规定或经省市政府批准的其他单位和人员。
第十条下列费用由参保人员自付后,再按第十条标准纳入统筹基金支付使用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的费用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使用特殊医用材料定比例的费用进口材料合资材料国产材料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费用市外转诊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支付范围总费用的。
第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和川省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意见,结合绵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遵循以下原则保险水平与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基金管理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效率与公平相统。
全市统参保范围统缴费标准统待遇水平统管理办法统信息系统。
第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镇职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精选范文入统筹基金管理。
第章基金征缴第条单位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缴费基数以上上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以下简称上上年市平工资为最低缴费基数据实缴纳,单位缴费率为职工缴费率为,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个体参保人员以上上年市平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率为。
第十条累计缴费年限满年,办理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执行医疗保险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参保人员住院医疗费用中,统筹基金支付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个人自付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与个人结算。
第十条参保人员患门诊慢性病,个人帐户不够支付的,门诊治疗费由统筹基金按定限额和比例支付。
第十条参保人员患门诊特殊重症疾病,个人账户不够支付的,门诊治疗费由统筹基金参照本办法规定住院医疗费用政策支付,不再执行门诊慢性病支付政策。
第十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之间的保险关系转移按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条发生下列情形为参保中断,基金不支付中断期间的医疗保险待遇,中断期间不计缴费年限参保单位欠费满个月个体参保人员未足额缴清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
第十条参保单位已申报参保,未足额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下列规定处理欠费个月,基金暂停支付医疗保险待遇。
第条统筹基金按政策计息,利息部分纳保人员使用医疗服务设施特殊医用材料特殊检查和治疗医院制剂费用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目录由基金支付或部分支付。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精选范文。
第十条下列费用由参保人员自付后,再按第十条标准纳入统筹基金支付使用川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中乙类药品的费用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批使用特殊医用材料定比例的费用进口材料合资材料国产材料经医疗保险问题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十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按年度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服务协议的内容包括服务对象服务范围服务规范费用控制指标结算办法支付标准及违约责任等。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检查和审核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医疗费用。
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经办机构审批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费用市外转诊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支付范围总费用的。
第十条统筹基金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总额控制项目付费单病种付费定额结算综合考核等相结合的支付方式,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参保人员门诊就医或购药,属于本办法规定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或药费,凭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按月第十条参保人员在本市重复缴费的,退还其多缴费用。
第章关系转移中断和欠费处理第十条市内未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时,只转移参保关系和个人帐户,缴费年限互认。
第十条已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的人员医疗保险关系不再转移。
第十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之间的保险关系转移按国家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第十条发生下列情形为参保中断利息部分纳入统筹基金管理。
第章基金征缴第条单位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缴费基数以上上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以下简称上上年市平工资为最低缴费基数据实缴纳,单位缴费率为职工缴费率为,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个体参保人员以上上年市平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率为。
第十条累计缴费年限满年,办理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本医疗保险办法精选范文。
已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统筹基金按本人上年退休费或基本养老金周岁及以上的标准划入个人帐户。
第十条个人账户属于参保人员个人所有,可结转和继承,原则上不得提取现金。
支付范围为参保人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发生的费用参保人员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和市外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住院医疗费中起付标准以下及按比例自付费用。
条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门诊特殊重症疾病异地就医含市外转诊特殊医用材料特殊检查和治疗医院制剂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章监管和服务第十条全市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规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根经办机构审批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费用市外转诊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支付范围总费用的。
第十条统筹基金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总额控制项目付费单病种付费定额结算综合考核等相结合的支付方式,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结算参保人员门诊就医或购药,属于本办法规定支付范围的门诊医疗费或药费,凭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按月入统筹基金管理。
第章基金征缴第条单位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缴费基数以上上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以下简称上上年市平工资为最低缴费基数据实缴纳,单位缴费率为职工缴费率为,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个体参保人员以上上年市平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率为。
第十条累计缴费年限满年,办理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执行医疗保险人员使用医疗服务设施特殊医用材料特殊检查和治疗医院制剂费用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定目录由基金支付或部分支付。
第十条参保人员在本市重复缴费的,退还其多缴费用。
第章关系转移中断和欠费处理第十条市内未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时,只转移参保关系和个人帐户,缴费年限互认。
第十条已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的人员医疗保险关系不再转移。
第十条城镇职工基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精选范文执行医疗保险退休待遇。
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时缴费不足年的参保人员,以办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当年缴费基数的为标准,由单位或个人次性趸缴补足年,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执行医疗保险退休待遇。
不愿次性趸缴的,经本人申请,经办机构审核后,不缴纳次性趸缴费用,终止其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第十条参保单位和职工按月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个体参保人员于每年月日前缴纳全年基本医疗保险入统筹基金管理。
第章基金征缴第条单位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缴费基数以上上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以下简称上上年市平工资为最低缴费基数据实缴纳,单位缴费率为职工缴费率为,由所在单位代扣代缴。
个体参保人员以上上年市平工资为缴费基数,缴费率为。
第十条累计缴费年限满年,办理了医疗保险退休手续的参保人员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执行医疗保险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和手术费用。
第十条参保人员因病住院,达到起付标准以上的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
起付标准按医院级别确定,级医院元,级医院元,级医院元,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住院医疗服务协议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元,无等级医院参照级医院执行。
市外转诊起付标准元。
下列情况减免起付标准参保人员因艾滋病在本市定点医疗机构住院,不计起付标准。
第条统筹基金按政策计的,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
第十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按年度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服务协议的内容包括服务对象服务范围服务规范费用控制指标结算办法支付标准及违约责任等。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医疗保险服务协议管理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检查和审核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医疗费用。
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第十条个人账户利息按政策计入个人帐户。
第十条在市外长期居住工作的参保人员门诊慢性病患者除外,个人账户资金可支付给本人。
第章统筹基金支付第十条统筹基金为参保人员支付下列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本办法规定支付范围的费用住院医疗费用因患门诊慢性病或特殊重症疾病长期进行门诊治疗,个人帐户不够支付的门诊医疗费用门诊抢救无效死亡发生的抢救医疗费用住院期间经审批发生经办机构审批进行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费用市外转诊发生的符合本办法规定支付范围总费用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