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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公路建设规划要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村镇检查。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向沿线乡镇村定期进行公示,加强资金使用的社会监督。
第章质量管理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实行政府监督法人负责企业自检社会监理的级质量保证体系。
第十条农村公路中乡道村道建设工程质量的政府监督在县交通局工程质量监督站的指导下执行,并负政府监督的责任。
其具体职责是监督项目法人履行公路建设程序监督检查项目法人是否建立了质量责任制和质量事故追究制故的发生,避免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
乡镇政府要加大建设农村公路的宣传动员力度,引导农民通过事议民主决策,自愿投工投资农村公路建设。
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
第十条中央政府和省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补助资金要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对农村公路补助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纳税费等费用。
补助资金先预拨部分,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再全部支付。
工程起验收。
农村公路上的中型以上桥梁应单独验收。
第十条农村公路的验收要按国家规定的办法程序内容格式进行,待省交通厅做出具体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办法与程序后,按省交通厅的规定进行。
国家规定的验收办法程序内容格式由县交通局另文下达。
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项目验收不合格者,按合同规定由施工单位无偿消除病害,直到合格为止项目法人认为合格后,可申请管理部门再次验收,如仍不合格,应移交纪检部门或司法部门进行立案调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验收合格者,项目法人应监督施县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精选范文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鼓励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建设农村公路的主动性创造性和积极性,动员农民群众踊跃参与农村公路建设,规范农村公路建设行为,保障农村公路快速健康有序的进行和建设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颁发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我县农村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守力度,引导农民通过事议民主决策,自愿投工投资农村公路建设。
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不得增加农民负担,不得损害农民利益,不得采用强制手段向单位和个人集资,不得强行让农民出工备料。
第十条中央政府和省政府对农村公路建设的补助资金要全部用于农村公路建设工程项目,并严格执行国家对农村公路补助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中提取咨询审查管理监督纳税费等费用。
补助资金先预拨部分,待工程验收合格后再全部支付。
第十条县交通局管理由交通部门补助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县财政局管理由国家市计划发展委员会交通局备案。
规划批准后,应严格执行,认真组织实施,不得随意更改,确保规划的严肃性和目标的实现。
第章计划管理第十条农村公路的年度建设计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县交通局审查遴选优化,县计划发展委员会会同财政局交通局审批,统下达。
县计划发展委员会财政局交通局按照已批准的年度建设计划分别上报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争取列入上级计划。
乡镇政府必须在每年月底前申报下年度建设计划,过期视同放弃。
县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精选范文。
县农村公路管理办法涡阳县农村公,监理合同是否得到正确履行监督监理人员是否认真履行职务,检查监理工作开展情况抽查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质量,对发现问题发出整改通知,并跟踪检查,直至消除问题。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作为辖区内农村公路的项目法人,对农村公路的建设质量负总责。
其具体职责是建立健全项目工程量保证体系,并保证体系有效运转建立质量责任制和质量事故追究制度,并认真执行审查施工单位的施工方案,监督施工单位按国家规范和合同约定组织施工监督施工单位按规定对进场材料施工质量进行检测,施十条农村公路的年度建设计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申报,县交通局审查遴选优化,县计划发展委员会会同财政局交通局审批,统下达。
县计划发展委员会财政局交通局按照已批准的年度建设计划分别上报各自的上级主管部门,争取列入上级计划。
乡镇政府必须在每年月底前申报下年度建设计划,过期视同放弃。
县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精选范文。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第十条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要将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情况,向沿线乡镇村定期进行公示,加强资金使用的单位。
是否按规定进行工序间的交验收监督监理人员按监理规范和监理合同的要求进行监理,监理人员工作是否认真,是否正确履行监理职能配合交通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检,督促施工单位对发现问题进行整改及时上报质量事故,并配合有关部门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条县交通局要选聘有经验的公路建设人员,经培训后,派往各乡镇,以乡镇为单位对农村公路打捆监理。
监理人员归属县交通局管理,检测设备由县交通局提供。
监理费用有项目法人单位承担。
乡镇政府要加大建设农村公路的宣传动第条农村公路直接采用施工图阶段设计,但农村公路上中型以上桥梁要按照国家规定,分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两个阶段进行。
第条农村公路中的乡道村道工程的设计,可以由县交通局组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承担,但中型以上桥梁的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条农村公路工程的设计,必须经专家评审并报市交通局审批。
第章规划管理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总体目标为依据,认真编制建设规划。
农村公路建设规划要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村镇建设行为,保障农村公路快速健康有序的进行和建设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颁发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我县农村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守统筹规划分级管理因地制宜经济实用注意环保确保质量的原则。
农村公路中的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建设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村道由乡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自愿民主决策事议的方式组织建设。
第条凡在本县辖区内从事农村公路建设的单位必公路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扩建。
桥涵工程应当采用经济适用施工方便的结构型式。
第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的抗灾能力,在陡坡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标志,提高行车安全性。
含群众集资农民投劳或扶贫资金的农村公路建设项目,以及未达到法定招标条件的项目,可以不进行招标。
不招标的项目应按照法定的招标程序和内容进行议标,必须签订施工合同。
第十条农村公路中的乡道村道建设项目的招标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组织。
对于规模政补助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
各乡镇自筹的农村公路建设资金要存入财政局管理的财政帐户,由财政局监督使用。
各类资金必须建立健全管理制度,按工程形象进度,项目法人的用款申请,经农村公路建设领导小组批准后方能使用。
地方配套资金不到位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条县交通局要指导督促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法人建立健全资金管理制度,加强对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管。
农村公路建设资金使用要接受审计财政和上级财务部门的审计检查。
县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精选范文。
第十条农村公路可以乡镇为单位多单位。
是否按规定进行工序间的交验收监督监理人员按监理规范和监理合同的要求进行监理,监理人员工作是否认真,是否正确履行监理职能配合交通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检,督促施工单位对发现问题进行整改及时上报质量事故,并配合有关部门对质量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条县交通局要选聘有经验的公路建设人员,经培训后,派往各乡镇,以乡镇为单位对农村公路打捆监理。
监理人员归属县交通局管理,检测设备由县交通局提供。
监理费用有项目法人单位承担。
乡镇政府要加大建设农村公路的宣传动建设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促进农村公路健康持续发展,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鼓励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政府建设农村公路的主动性创造性和积极性,动员农民群众踊跃参与农村公路建设,规范农村公路建设行为,保障农村公路快速健康有序的进行和建设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交通部颁发的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及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结合我县农村公路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农村公路包括县道乡道和村道。
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遵守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总体目标为依据,认真编制建设规划。
农村公路建设规划要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与村镇总体规划相协调,与县域干线相衔接,与农田基本建设水利改造环境综合整治等工作结合起来,统筹安排,统实施。
第十条农村公路中的乡道村道建设规划由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县计划发展委员会交通局负责技术指导。
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的项目必须纳入省交通厅的管理系统。
第十条农村公路建设规划编制完成后,经专家评审,报县计划发展委员会交通局审批,并县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精选范文遵守本办法。
第章标准与设计第条县道和乡道般应当按照等级公路建设标准建设村道的建设标准,特别是路基路面宽度,应当根据当地实际需要和经济条件确定。
对于工程艰巨地质复杂路段,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平纵指标可适当降低,路基宽度可适当减窄。
第条农村公路应当充分利用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或扩建。
桥涵工程应当采用经济适用施工方便的结构型式。
第条农村公路建设应当重视排水和防护工程的设置,提高公路的抗灾能力,在陡坡急弯沿河路段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警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