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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建房,是指由单户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动。
集体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新建农村村民住房的活动。
第条用地申请书含项目选址用地和居住人口规模资金来源原宅基地整理复垦计划等情况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关于实施集体建房项目的决定相关村民户符合个人建房条件且同意参加集体建房的有关材料住房配售初步方案含住房配售对象情况配售面积按规定应当退还的原宅基地情况等。
集体建房用地选址涉及村或者村民小组之间的宅基地调整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用地申请时,除前款规定的材料,还应提交宅基地调整和协商补偿的有关材料。
经审核批准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
第十条集体建房的工程建设管理集管理所,由镇乡土地管理所派员同时到实地检查个人建房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经验收符合规定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将验收结果送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补建围墙的程序村民户需要在原宅基地范围内补建围墙的,应当经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并向镇乡人民政府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补建围墙申请经批准后,村民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乡人民政府申请查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日内派员到现场进行查验,实地确认建造围墙的位置高度等事项。
补建围墙的村民户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完工后,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进的区域,按照村镇规划执行。
村镇规划尚未编制完成或者虽已编制完成但对个人建房的间距和高度标准未作规定的区域,按照下列规定执行朝向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的倍朝向为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倍。
老宅基地按前述标准改建确有困难的,朝向为南北向或者朝南偏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为南侧建筑高度的倍朝向为东西向的房屋的间距,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倍。
相邻房屋山墙之间外墙至外墙的间距般为米,最多不得超过米。
楼房总高度不得超过米,其中,底层层高为米到米,其余层数的每层层高宜为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精选范文名义收取费用。
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农村村民合法权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章附则第十条应用解释部门市房地资源局市规划局和市建设交通委可以对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
第十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第条公开办事制度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将村民建房的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进行公示。
第十条宅基地的使用规范农村村民户只能拥有处请经批准后,村民户应当在开工前向镇乡人民政府申请查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日内派员到现场进行查验,实地确认建造围墙的位置高度等事项。
补建围墙的村民户应当严格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完工后,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进行竣工验收。
第章集体建房第十条集体建房的统筹安排区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经批准的村镇规划,结合实际,组织制定集体建房实施计划。
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可以按本办法规定实施集体建房。
第十条用地人数的计算标准村民户申请个人建房用地的人数,按照该户在本村或者村民小组内的常住户口进行计算,其中,领取本市县规划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第十条违反质量和安全要求的处罚实施集体建房的村民委员会和参与集体建房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住房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集体建房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区县建设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条行政复议和诉讼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条执法者违法违规行为的追究有关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办理村民建房审批手续,不得假借各种建房适用国家和本市有关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的管理规定。
集体建房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向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申报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集体建房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
第十条集体建房的配售集体建房的住房配售初步方案,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集体建房项目竣工验收备案后,村民委员会应当按照住房配售初步方案和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事项,提请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住房配售的具体方案。
第十条竣工期限镇乡人民政府在审核发放建设工程乡人民政府受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委托,审核发放个人建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个人建房进行开工查验和竣工验收受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委托,进行个人建房安全质量的现场指导和检查。
第十条集体建房的规划和用地审批实施集体建房项目的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法向区县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审批过程中,规划部门应当征询环保市容环卫等部门的意见,明确污水收集处理生活垃圾收集处理等配套设施的建设要求。
村民委员会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凭以下材料向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核定竣工期限。
易地新建住房的竣工期限般为年,最长不超过年。
第十条竣工验收个人建房完工后,应当通知镇乡人民政府进行竣工验收。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日内,到现场进行验收。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提前通知镇乡土地管理所,由镇乡土地管理所派员同时到实地检查个人建房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经验收符合规定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将验收结果送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补建围墙的程序村民户需要在原宅基地范围内补建围墙的,应当经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并向镇乡人民政府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补建围墙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农村村民住房建设管理,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合理节约利用土地资源,推进新农村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上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和翻建住房以下统称村民建房及其管理。
第条有关用语的含义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农村村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本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个人建房,是指由单户村民自行建造住房的活动。
集体建房,是指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实施新建农村村民住房的活动。
第条农村违法建设工程的强制拆除对妨碍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的农村违法建设工程,市和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证和认定,并对违法建筑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当事人未在限期内拆除违法建筑的,市或者区县规划管理部门可以依法申请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组织强制拆除。
第十条违反质量和安全要求的处罚实施集体建房的村民委员会和参与集体建房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对住房建设工程的质量和施工安全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集体建房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由区县建设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镇乡土地管理所负责监督实施。
第章个人建房第十条申请条件符合下列条件之的村民需要新建改建扩建或者翻建住房的,可以以户为单位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申请表同户以合法有效的农村宅基地使用证或者建房批准文件计户居住人口中有两个以上含两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者,其中人要求分户建房,且符合所在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分户建房条件的该户已使用的宅基地总面积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宅基地总面积标准的,需要在原址改建扩建或者易地新建的按照村镇规划调整宅基地,需要易地新建的原宅基地被征收,该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按人计算。
户口暂时迁出的现役军人武警在校学生,服刑或者接受劳动教养的人员,以及符合区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人员,可以计入户内。
村民户内在本市他处已计入批准建房用地人数的人员,或者因宅基地拆迁已享受补偿安置的人员,不得计入用地人数。
区县人民政府可以制定关于申请个人建房用地人数的具体认定办法。
第十条用地程序和标准原址改建扩建翻建住房或者按规划易地新建住房的,均应当办理用地手续,并按本办法规定的用地标准执行。
第十条间距和高度标准村镇规划对个人建房的间距和高度标准有规定规划许可证时,应当核定竣工期限。
易地新建住房的竣工期限般为年,最长不超过年。
第十条竣工验收个人建房完工后,应当通知镇乡人民政府进行竣工验收。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日内,到现场进行验收。
镇乡人民政府应当提前通知镇乡土地管理所,由镇乡土地管理所派员同时到实地检查个人建房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要求使用土地。
经验收符合规定的,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将验收结果送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补建围墙的程序村民户需要在原宅基地范围内补建围墙的,应当经村民委员会审核同意,并向镇乡人民政府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补建围墙名义收取费用。
有关行政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侵害农村村民合法权益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章附则第十条应用解释部门市房地资源局市规划局和市建设交通委可以对本办法的具体应用问题进行解释。
第十条施行日期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第条公开办事制度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规划管理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将村民建房的申请条件申报审批程序审批工作时限审批权限等相关规定和年度用地计划进行公示。
第十条宅基地的使用规范农村村民户只能拥有处建房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个人建房进行开工查验和竣工验收受区县建设管理部门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