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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第十条主管部门在配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或者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事项的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章附则第十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照国家关于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预算的依据。
第十条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申请项目经费的,有关部门在下达经费前,应当将所涉及的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购置事项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条事业单位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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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十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第十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条对于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进行调剂,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跨部门跨地区的资产调剂应当报同级或者共同上级的财政部门批准。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条事业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包括事业单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进行的购置,除国家另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精选范文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由财政部统印制。
第十条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行为的风险控制。
第十条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核算,统管理。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章资产处置第十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条地方财政部门制定的本地区和本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应当报上级财政部门备案。
中央级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实施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十条境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中国人民解放军武装警察部队以及经国家批准的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章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第十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经同级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授权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或者授权部门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
第十条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人。
第十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十条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擅自提供担保的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十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益,或者下拨财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条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政资金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第十条主管部门在配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或者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事项的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章附则第十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照国家关于第十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十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章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第十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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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行为的风险控制。
第十条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核算,统管理。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章资产处置第十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十条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是事业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
第章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第十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合并分立清算资产拍卖转让置换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确定涉讼资产价值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十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特定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装警察部队和有关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行业特点突出,需要制定行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由财政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
第十条本办法中有关资产配置处置事项的规定限额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另行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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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现有资产无法满足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政资金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第十条主管部门在配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或者审核批准国有资产使用处置事项的工作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财政部门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予以警告。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第章附则第十条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依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由财政部统印制。
第十条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行为的风险控制。
第十条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核算,统管理。
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章资产处置第十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
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十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十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财政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精选范文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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