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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离休干部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按原经费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市财政解决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本办法施行前的医疗费按原办法结算。
第章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与管理第十条经卫目中列支事业单位在事业支出经营支出社会保障缴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科目中列支企业在应付福利费科目中列支,在管理费用劳动保险费科目中列支。
第十条参保单位发生基本医疗保险登记事项变更或依法终止的,应自变更或终止之日起日内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条参保单位依法终止时,必须按有关规定为已退休退职人员留足定数额的医疗费,凡欠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必须依法清偿,并由接收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当年筹集部分,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储蓄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个月整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的积累资金,按照不低于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
第章统筹基金和个人筹集第十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按以下规定缴纳由参保单位建立和管理个人帐户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参照企业参保的事业单位,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提取,其中由参保单位按月缴纳,用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由参保单位按不同年龄档次划入职工个人账户职工个人按以上基数缴纳,由参保单位代扣并全部计入其个人账户。
由医保经办机构统建立和管理个人帐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月缴纳,其中用于建立统筹基金,按不同档次划入职工个人账户职工个人按以上基数缴纳,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并全部计入其个人账户。
协缴人员按市政府关于部分职工协议缴纳性补缴满年后,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条下列情况视作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年月底前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连续工龄各类企业单位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实际缴费年限企业职工大病保险实际缴费年限年月底前符合国家省规定的连续工龄。
以上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有争议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认定。
第十条参保人员可以在医保经办机构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包括纳入定点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自主选择就医,也可到定点药店购药购处方药须凭定点医疗机构开具的处方。
第条医保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责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审核监督参保单位和城镇医疗保险办法精选范文医疗保险费用于因患重大疾病或长期患病个人自负医疗费负担过重,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补助。
并对退休退职人员适当照顾。
第十条国家公务员和参照依照公务员系列管理的参保人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重大疾病医疗补助的基础上,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参保单位有虚报重报医疗费等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行为的,由医保经办机构追回违反规定支出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参保单位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参保人员及其他人员有将基本医疗保险证卡转借他人使用冒名就诊弄虚作假或重复不同档次划入职工个人账户职工个人按以上基数缴纳,由参保单位代扣代缴,并全部计入其个人账户。
协缴人员按市政府关于部分职工协议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的规定缴纳。
灵活就业人员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由个人按月缴纳用于建立统筹基金。
符合条件的退休退职人员和等乙级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按规定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得退费。
城镇医疗保险办法精选范文。
第十条个人账户资金用于支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的普通门诊和住院规定病种门诊中应由个人负担部分的医疗费。
第十条个人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但不得提取现金或移作他用。
第章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第十医疗费的,市级以下医疗机构发生医疗费的万元以上的医疗费个人负担的比例为本市市级医疗机构发生医疗费的,市级以下医疗机构发生医疗费的。
其余部分医疗费从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基金中支付。
第章单位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第十条为了基本保持职工现有的医疗保障水平,允许参保单位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重大疾病医疗补助的基础上,建立职工补充医疗保险。
补充医疗保险的原则是补助水平要与本单位的经济负担能力相适应,各单位补充医疗保险办法要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工会组织备案补充医疗保险的享受范围为本单位在职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补充医疗保险经费在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支付时,其低于职工工资总额的部分,可列入成本补按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协缴人员缴费总额的等组成。
第条医保经办机构的主要职责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审核监督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负责基本医疗保险中有关审批审核转院费用结算等方面的管理工作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的编制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和内部审计工作,上报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财务统计报表,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运行情况进行分析,及时向上级部门提供基金预警报告受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委托,会同有关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药店的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实施监督检查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过程中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承担基本医疗十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超过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标准及范围的,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规定药品价格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市政府按当年总参保人数与上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乘积的予以补贴。
第十条基本医疗保险费必须按月足额缴纳。
不得减免,不计征税费。
第十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十条参保单位提取和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列支渠道按以下规定办理国家机关在经常性支出社会保障缴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科目中列支事业单位在事业支出经营支出险的有关配套服务工作。
第十条医保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由财政部门根据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实际需要,在财政预算内核拨。
第章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第十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参保单位和参保个人按以下规定缴纳由参保单位建立和管理个人帐户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参照企业参保的事业单位,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提取,其中由参保单位按月缴纳,用于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由参保单位按不同年龄档次划入职工个人账户职工个人按以上基数缴纳,由参保单位代扣并全部计入其个人账户。
由医保经办机构统建立和管理个人帐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月缴纳,其中用于建立统筹基金,第十条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和年至年期间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表彰命名的先进生产工作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开支范围应由个人负担部份的医疗费,先从其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由参保单位按原列支渠道解决,参保单位解决确有困难的,从劳模医疗补助资金中解决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等乙级及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医疗费,先从其个人账户中支付,个人账户不足支付时,按原列支渠道解决。
原渠道支付困难的,由市财政解决。
第十条离休干部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按原经费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市财政解决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本办法施行前的医疗费按原办法结算。
第章基本医疗保险服务与管理第十条经卫单位参保人员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建立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基金。
基金来源从政府补助经费中提取部分参保人员包括退休退职人员残废军人适当缴纳部分,暂定年人均元。
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基金由医保经办机构统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条年度内参保人员发生的统筹基金支付限额万元以上至万元以下符合规定的医疗费,个人负担的比例为本市市级医疗机构发生医疗费的,市级以下医疗机构发生医疗费的万元以上的医疗费个人负担的比例为本市市级医疗机构发生医疗费的,市级以下医疗机构发生医疗费的。
其余部分医疗费从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基金中支付。
第章单位职工补充医疗保险第十条为了基本保持职工现有的医疗保障水平,允许参保单位在参加基本医疗保上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暂停其个月以上年以下为参保人员服务的资格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整改及整改无效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取消其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第十条定点药店及其工作人员有不校验基本医疗保险证卡不按处方规定配购药品或超剂量配购药品等违反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的行为的,由医保经办机构追回违反规定支出的医疗保险基金,按违规费用占医保经办机构当月审核医疗费的比例,在定点药店当月申请拨付的医疗费总额中扣除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整改,并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元以上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暂停其个月以上年以下为参保人员服务的资格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整改及整改无效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条新建参保单位的参保人员从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后必须连续缴费满个月后,方可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符合条件还未参保的单位,视作中断参保。
第十条参保人员连续个月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作中断参保处理,第个月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中断参保的单位和人员,在再次参保时,除补足中断期间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基金外,再连续缴费满个月后,方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条参保人员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