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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办法精选范文 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办法精选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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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章其他规定第十条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将本市城镇未成年人非从业城镇居民以及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者用人单位退休费的城镇居民等人群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第十条有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及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全日制学生的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用利息和滞纳金的,累计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并补划拨个人医疗帐户,不补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期间参保人员发生的有关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十条医疗保险金支付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及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


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根据国家省的规定另行公布。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调整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统筹基金按比例支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限额以下住院门诊特定项目的基本医疗费用以及指定慢性病的基本医疗费用。


个人医疗帐户支付下列基本医疗费用门诊普通疾病急诊的基本医疗费用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及指定慢性病等基本医疗费用中,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持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配药,或者购买非划入个人医疗帐户的部分除外统筹基金的结余及利息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政府资助金合法收入。


第十条参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由下列各项构成在职职工个人缴费的全部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过渡金中,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划入的部分个人医疗帐户的利息等合法收入。


第十条个人医疗帐户划入基数在职职工为本年度本人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退休人员为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


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当期的过渡金中,按月划入个人医疗帐户的比例为周岁以下为满周岁至周岁以下为满周岁至退休前为退休人员为。


第十条个人医疗帐户的本金和利息用于支付基本医疗费用,可以结转使用,不得提取现金或者挪作他用。


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医疗帐户余额划入其继承人的个人医疗帐户继承人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医疗帐户余额可以次性支付给继承人没有继承人的,疗保险服务管理第十条持有卫生行政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管行政部门颁发的有效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可以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承担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的申请,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定其资格。


符合定点资格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书后确定为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


承担特殊病种诊疗科目配药等基本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或者零售药店,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取得医疗保险定点资格机构的范围内确定,并由社会保险经办部门与其签订补充协议。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医疗保险金节余情况医疗价格调整情况和医疗服务实际产生费用等情况,适时调整与医疗机构的结算标准。


第十条参保人员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或者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配药,须出示有效的医疗保险凭证在其出示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办法精选范文生保健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条参保人员因患病治疗个人负担过重的,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其他保障措施帮助解决。


第章医疗保险金管理和监督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贯彻执行医疗保险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医疗保险制度研究制定医疗保险的政策发展规划和有关标准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医疗保险金预决算监督检查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和医疗保险金的支付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情况。


第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以下职责办理本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及各种补充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事务医疗保险金的支付管理和稽核编制医疗保险金预决算,审核支付医疗保险费用建立和管理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医疗帐户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及入基数在职职工为本年度本人基本医疗保险月缴费基数,退休人员为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


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当期的过渡金中,按月划入个人医疗帐户的比例为周岁以下为满周岁至周岁以下为满周岁至退休前为退休人员为。


第十条个人医疗帐户的本金和利息用于支付基本医疗费用,可以结转使用,不得提取现金或者挪作他用。


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医疗帐户余额划入其继承人的个人医疗帐户继承人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医疗帐户余额可以次性支付给继承人没有继承人的,个人医疗帐户余额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第十条个人医疗帐户年末储存余额的利率和计息办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相关银行应当为参保人员查询个人医疗帐户资金收支情况提供便利。


第章医疗保险费用的支付与结算第十条用人单位及其费用,在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以内的部分,按财务有关规定列支财政核补事业单位的补充医疗保险经费在本单位上年度工资总额以内部分,在事业支出或者经营支出的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财务处理与税收规定不致的,按税收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作纳税调整处理。


其他用人单位补充医疗保险经费的列支渠道参照执行。


第十条发展完善本市的社会医疗救助制度,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多方筹集资金,解决城镇贫困人群的医疗问题。


符合本市城镇居民家庭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人员,无生活来源的人员,无劳动能力的人员,无法定赡养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人没有赡养扶养能力的人员,以及优抚对象,按照国家省市医疗保障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救助和医疗补助,医疗经费按相应渠道解决。


第十条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应当继续承担职工体检女工保健公共卫生预防劳动保护家属劳保等基本医疗保险以外的医疗卫射治疗及其期间的辅助治疗患尿毒症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透析治疗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施行肾移植治疗手术后,继续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进行的抗排异治疗患血友病在级综合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的门诊治疗。


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增设的疾病或者治疗项目。


第十条参保人员每次住院基本医疗费用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以下简称起付标准,按以下标准确定在职职工级医疗机构为元级医疗机构为,元级医疗机构为,元。


退休人员级医疗机构为元级医疗机构为元级医疗机构为,元。


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指定单病种项目的起付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另行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门诊特定项目基本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按以下标准确定急诊留院观察起付标准按在职人员在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起付标准确定,每社会保险年度计算次。


第十条用人单位依法转让分立合并关闭破产时,应当依法清偿欠缴关的医疗保险事务,由户籍所在区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第十条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


第十条因传染病流行自然灾害和突发性事件等因素造成大范围急危重伤病员抢救的医疗费用,由市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员不按时缴纳医疗保险费以下简称欠缴费的,在欠缴费次月起,参保人员暂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个月内补缴欠缴费用利息和滞纳金的,可以补付延期缴费期间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累计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并将相应金额补划入个人医疗帐户在个月后补缴欠缴费用利息和滞纳金的,累计参保人员缴费年限并补划拨个人医疗帐户,不补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待遇,期间参保人员发生的有关医疗费用由用人单位负责。


第十条医疗保险金支付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应当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诊疗项目范围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基本医疗保险费过渡金利息及滞纳金。


第章统筹基金和个人医疗帐户第十条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当期的过渡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建立统筹基金和个人医疗帐户,按照统帐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缴纳的过渡金,以及由各级人民政府设立的专项资金资助缴纳的过渡金,根据当月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人数,以上年度本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为标准,按月计提使用。


第十条当年统筹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当年划拨的过渡金,按规定划入个人医疗帐户的部分除外统筹基金的结余及利息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政府资助金合法收入。


第十条参保人员个人医疗帐户由下列各项构成在职职工个人缴费的全部从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过渡金中,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划入的部分个人医疗帐户的利息等合法收入。


第十条个人医疗帐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所需经费由财政预算解决,不得从医疗保险金中提取。


第十条医疗保险金的银行计息按规定执行,医疗保险金免征税费。


第十条财政部门负责医疗保险有关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的制定和监督检查,负责医疗保险金财政专户核算和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编制的预决算,按时拨付医疗保险金支出帐户所需资金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经费。


第十条审计部门依法对医疗保险金收支结余情况和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收支结余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章其他规定第十条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将本市城镇未成年人非从业城镇居民以及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或者用人单位退休费的城镇居民等人群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


第十条有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非本市城镇户籍从业人员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公务员医疗补助及高等院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全日制学生的医疗保障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动能力的人员,无法定赡养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人没有赡养扶养能力的人员,以及优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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