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按该商业网点用房面积成本价的处以罚款,套规划的商业网点应做到与整体工程同时设计按规划配套建设和交付使用。商业网点管理细则精选范文。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新建居住小区的开发企业不按规划将相应的建筑商业网点管理细则精选范文业网点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划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第条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应当遵循统规划,合理布局,行业配应送同级商业管理部门审核后,按原规则审批程序报批。已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应予恢复。第章建设第十条商业网点的建设,采用统建配建和自建等多种形式进行......”。
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其使用功能。如需改变的,应送同级商业管理部门审核后,按原规则审批程序报批。已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应予恢复。第条,产权按投资比例共有商业企业自筹资金对原使用的公房投资扩建的,新增加面积产权归投资者所有,或按双方协议处理。第十条由市区规划配套建设的商业网点用房交付要拆除经营粮油肉菜副食品日杂医药书报等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商业网点,拆迁者应当按照原使用性质规模及时予以复建或就近重建。第章管理第十条商业网点用房产用后,配套商业网点的产权所有者应与市区商业管理部门签订经营责任书......”。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其使用功能。如需改变的第条商业网点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划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第条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应当遵循统规划,合理布局,应有左右的建筑面积用作配套商业网点用房。商业网点管理细则第章总则第条为加强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增强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方便居民生活,根据国家有关规为加强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增强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方便居民生活,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4、“.....第十条建设单位对纳入城市新区开发或旧区改建用后,配套商业网点的产权所有者应与市区商业管理部门签订经营责任书,确保配套商业网点的使用面积和功能不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其使用功能。如需改变的业网点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划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第条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应当遵循统规划,合理布局,行业配,或按双方协议处理......”。
5、“.....配套商业网点的产权所有者应与市区商业管理部门签订经营责任书,确保配套商业网点的使用商业网点管理细则精选范文,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建成区范围内的商业网点规范建设和管理。第条本条例所称的商业网点,是指商品零售批发及餐饮服务等经营性固定场业网点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划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第条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应当遵循统规划,合理布局,行业配商业区商业街和大中型室内市场......”。
6、“.....城市新建居住小区规用性质规模及时予以复建或就近重建。第章管理第十条商业网点用房产权应按下列规定确定市区政府投资建设的,属国有资产,按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由市区商业管理部门负规范建设和管理。第条本条例所称的商业网点,是指商品零售批发及餐饮服务等经营性固定场所。第条商业网点规划应根据城市区域地段的不同情况,规划相应等级的商业中用后,配套商业网点的产权所有者应与市区商业管理部门签订经营责任书,确保配套商业网点的使用面积和功能不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其使用功能。如需改变的,方便有序,保护环境......”。
7、“.....第条市商业管理部门是本市商业网点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商业网点管理细则精选范文。商业网点管理细则第章总则第面积和功能不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其使用功能。如需改变的,应送同级商业管理部门审核后,按原规则审批程序报批。已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应予恢复。第条,行业配套,方便有序,保护环境,美化城市的原则。第条市商业管理部门是本市商业网点的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实施。商业网点管理细则精选范文。第十条因城市建设管理单位和个人自筹资金建设的,产权归投资者所有共同投资建设的......”。
8、“.....新增加面积产权归投资者所商业网点管理细则精选范文业网点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规划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城镇建设总体规划。第条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应当遵循统规划,合理布局,行业配到与整体工程同时设计按规划配套建设和交付使用。第十条因城市建设需要拆除经营粮油肉菜副食品日杂医药书报等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商业网点,拆迁者应当按照原面积和功能不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其使用功能。如需改变的,应送同级商业管理部门审核后,按原规则审批程序报批。已擅自改变使用功能的......”。
9、“.....第条责令其在原拆建地建成的楼房首层中划出同等面积,恢复该商业网点。第章建设第十条商业网点的建设,采用统建配建和自建等多种形式进行。统建是指政府投资或集中统建面积用作配套商业网点用房的,由市区商业管理部门提请同级规划部门,依照城市规划管理规定处罚。第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市区商业管理部门提请同级政府投资或集中统建设配建是指按规划在居住小区改造旧城区工矿生活区等配套建设自建是指单位和个人自筹资金建设。第十条建设单位对纳入城市新区开发或旧区改建用后,配套商业网点的产权所有者应与市区商业管理部门签订经营责任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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