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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进行。
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条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程序,参照本条例第十条和第十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由本部门的领导成员内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上列范围执行。
第十条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办公会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
对拟新进党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年以上。
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年内累计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年内完成培训。
身体健康。
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规定。
第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
越级提拔的,应当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条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干部任用工作条例精选范文。
第章民主市地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十条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分之以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
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
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
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当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党委党组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党组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正确行使干部任用工作条例精选范文的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报名与资格审查统考试竞争上岗须进行民主测评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党委党组讨论决定。
第十条责令辞职,是指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党政领导干部任职期间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定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十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
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降职使用。
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十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十章纪律和监督第十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条例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组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条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干部任用工作条例精选范文。
第十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
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
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
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十条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般由考察组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
第章酝酿第十条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充分酝酿。
第十条酝酿应当根据党政领导职位和拟任人条件,通过进步酝酿,可以在另次人大常委会上继续推荐。
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推荐为本地同职务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章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第十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主要适用于选拔任用地方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党政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或者其人选,以及其他适于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的领导职务。
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本单位或者本系统内部进行。
第十条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条例第条和第条的规定。
第十条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党组领导下进行,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公布职位报考人人数。
第十条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条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
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道工作。
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还应当努力达到中央对高级干部提出的各项要求。
第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年以上工龄和两年臵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党委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党组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纪委领导成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下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联的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参加。
第十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条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般应当具有在下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年以上。
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年内累计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年内完成培训。
身体健康。
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
破格提拔程序另行规定。
第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
越级提拔的,应当报经上第十章交流回避第十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
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个地方或者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
交流的重点是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成员,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党委政府部分工作部门的主要领导成员。
地方党委政府领导成员在同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
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另行规定。
同地方部门的党政正职般不同时易地交流。
党政机关内设机构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在同职位上任职时间较长的,应当进行交流或者轮岗。
干部交流可以在地区之间部门之间地方与部门之间党政机关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社会组织之间进行。
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决定任命前,如果人大代表或者人大常委会组员对所推荐人选提出不同意见,党委应当认真研究,并作出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
如果发现有事实依据足以影响选举或者任命的问题,党委可以建议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大常委会按照规定的程序暂缓选举任命决定任命,也可以重新推荐人选。
第十条党委推荐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落选后,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可以推荐为其他职务人选,也可以在下次人民代表大会上再次推荐为同职务人选。
党委推荐由人大常委会任命决定任命的领导干部人选在人大常委会未获通过,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条件,通过进步酝酿,可以在另次人大常委会上继续推荐。
两次未获通过的,不得再推荐为本地同职务人选。
政协领导成员候选人的推荐和协商提名,按照政协报复。
第十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干部任免事项,不予批准已经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律无效,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予以纠正,并按照规定对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法律及有关规定就地免职或者降职使用。
第十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主要责任人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