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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局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精选范文 房产局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精选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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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理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第十条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第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年度保障计划不落实保障资金不到位专款不专用的,给予通报批评,政府规定的租金标准确定。有条件的地方,对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可以免收实物配租住房中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内的租金。第章保障资金及房屋来源第条廉租住房保障资金采取多种渠道筹措。主要包括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余额土地出让净收益中安排的廉租住房保障资金政府的廉租住房租金收入社会捐赠及其他方式筹集的资金。房产局廉租住房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或者具体实施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条采取货币补贴方式的,补贴额度按照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现住房面积与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每平方米租赁住房补贴标准确定。每平方米租赁货币补贴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市场平均租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经济承房产局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精选范文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实行动态管理,由市县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次。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检举。第章法律责任第十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并给予警告。第十条对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审核同意或者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由市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给予以下处理对已经登记但尚未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证和户口簿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第十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由申请家庭的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日步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国家规定,结合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条省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条件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家庭。第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编制解决城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第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产管理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以下简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具体工作可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承担。第十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等以及经济适用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的,应当在用地规划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或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明确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总建筑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第十条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住房困难家庭的人口收入及住房变动等有关情况。第十条已实施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应当按年度向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如实申报家庭人口收入及住房等变动情况。房产局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精选范文。第十条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应当采取划拨方式,在土地供应计划中优先安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供应。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规划布局,应当考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居住和就业的便利。,满足基使用功能,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第十条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新建廉租住房,应当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构。第十条租赁住房补贴协议应当明确租赁住房补贴额度停,取消其登记对已经获得廉租住房保障的,责令其退还已领取的租赁住房补贴,或者退出实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市场价格补交以前房租。第十条廉租住房保障实施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执行政府规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标准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第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廉租住房年度保障计划不落实保障资金不到位专款不专用的,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十条市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级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住房建设规划。第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和监督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产管理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工作以下简称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具体工作可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实施机构承担。第十条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收入标准住房困难标准等以及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面积套数布局套型以及建成后的移交或回购等事项。第十条廉租住房建设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鼓励社会捐赠住房作为廉租住房房源或捐赠用于廉租住房的资金。政府或经政府认定的单位新建购买改建住房作为廉租住房,以及社会捐赠的廉租住房房源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税收政策执行。第章申请与核准第十条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家庭成员身房产局廉租住房保障制度精选范文廉租住房建设应当坚持经济适用的原则,提高规划设计水平,满足基使用功能,应当按照发展节能省地环保型住宅的要求,推广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廉租住房应当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第十条新建廉租住房,应当采取配套建设与相对集中建设相结合的方式,主要在经济适用住房普通商品住房项目中配套建设。新建廉租住房,应当将单套的建筑面积控制在平方米以内,并根据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需要,合理确定套型结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租住房调整租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等其他约定。第章监督管理第十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市年度保障计划落实保障资金到位及开支情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并按季度向各市人民政府通报监督检查结果。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社会公布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情况。第十条市区县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户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并采取定期走访抽查等方式,及时掌握城市低收入,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廉租住房保障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条件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家庭。第条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编制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明确廉租住房保障工作目标措施,并纳入级国民经止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的情形等内容。廉租住房租赁合同应当明确下列内容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积结构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租金及其支付方式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租赁期限房屋维修责任停止实物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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