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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教版八年级历史下册课件_2.4 工业化的起步(共14张PPT).ppt(最终定稿) 人教版八年级历史下册课件_2.4 工业化的起步(共14张PPT).ppt(最终定稿)

格式:PPT 上传:2025-08-12 00:57:02
烈度小,微震频度高,震中迁移不大,有感震级少等特点。基础设施条件给排水内乡县赤眉镇初级中学宿舍楼餐厅建设项目场地设有自备井水源良好,能满足项目及生活用水,供排水系统良好。供电内乡县赤眉镇初级中学宿舍楼餐厅建设项目用电由乡电管所供电,可满足项目供电需求。项目建设的社会条件内乡县矿产资料丰富,聚宝藏珍,目前已发现有金银铀石墨大理石矽线石高岭土等金属和非金属矿产多种。矽线石石墨金矿花岗岩大理石等具有储量大质量好品位高易开采等特点,尤其是矽线石矿储量超过万吨,精矿三氧化二铝含量达,储量和品位均居全国第。大理石花岗岩石墨海泡石等远销日本欧洲和东南亚各国。内乡县主要粮食作物有小麦玉米大豆水稻红薯等主要经济作物有棉花烟叶芝麻花生食用菌朝天椒龙须草等林果资源有松杉泡桐等用材料多种和苹果柑桔板栗柿子油桐生漆等经济树多种及猴头木耳蘑菇等繁多的土特产品。中药材有山萸肉杜仲天麻辛夷桔梗等,其中山萸肉年产万公斤,占全国产量的六分之。境内生物种类繁多,有珍贵的野生动物资源。内乡县旅游资源非常丰富。内乡县衙兴建于元代,重修于明清,是全国唯保存比较完整的古代县衙建筑群,被国务院公布为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年接待海内外游客万人以上。位于内乡北部山区的宝天曼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有很多孑遗植物和珍奇动物在这里繁衍初中校园西北角。总体来看,建筑物所在场地较为平坦,环境优雅交通便利。新建宿舍楼三层,每层间餐厅两层。在总体设计中充分考虑了社会效益经济效益以及学校景观,整体布局符合学校的基本组合方式。建筑设计设计依据建设单位对该建筑物的功能要求民用建筑设计规范中小学建筑设计规范建设设计防火规范本专业有关的其他规范规定等。设计原则以适用设计的观点,综合考虑方便学习与生活体化的原则。以当前的使用为依据,同时考虑到今后的建校以来,为内乡经济发展培养了大批人才,也为高等学校输送了大批生源。同时良好的教育质量受到了各界好评,该校曾被市县主管部门多次授予“示范学校”“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项目背景教育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基础工程,在增强综合国力中教育具有基础性地位,教育是经济政治文化建设的基础工程,教育是具有先导性全面性基础性的知识产业和关键的基础设施,教育是知识创新传播和应用的主要基地。党中央国务院历来十分重视教育基础建设,根据教育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教材„‟号文件精神,南阳市发改委教委财政局多次深入全区中小学校进行核查,经过检查对照,内乡县赤眉镇初级中学地理位臵特殊,生源多数距家较远,从而造成了极大的安全隐患,严重影响了教学的正常开展,为了学生的安全,同时也为了给学生创造个良好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建设学生宿舍楼餐厅是十分必要的。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内乡县赤眉镇初级中学宿舍楼餐厅建设意义深远十分必要迫在眉睫。第内乡县加大力度集中解决中小学教学环境问题,使中小学生在安全整洁的环境中安心学习和生活,是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的重要举措,是把“基本普及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作为教育“重中之重”的具体体现。第二内乡县赤眉镇初级中学学校基础设施条件简陋,给师生安全造成很大隐患。集中改造和建设学校基础设施,改善学校环境维护学生安全稳定教师队伍提高教学质量,对促进教育事业发展,具有深远意义。第三集中解决学校环境问题,为贫困地区农民子女入学创造个良好的就学条件,有利于“九年义务教育”的巩固发展,促进农村教育事业全面进步。第三章项目选址与建设条件项目选址内乡县赤眉镇初级中学建设项目拟建于校园空地处,地面无附属物,场地平坦,位臵适宜,交通便利,便于物流和人流的疏散,且不需新征用地,适宜项目的建设。自然条件气象内乡县位于亚热带向温带过全学校根据消防设计规范敷设环形消防管网和设臵室外地上式消火栓处。该项目均按规范规定的最低耐火等级和防火间距进行防火设计,并配备完善的灭火系统和设备完备的防雷装臵。项目建设期间,建筑施工企业实行消防责任制,明确防火责任。工程施工中严格遵守规范规程,严把工程质量关,严防不安全因素的存在和发生。在电气系统设计中,确保用电设备及电气接地系统的可靠性。节能措施采用合理的配电方式,电气设备选用节能型产品,第章总论项目名称与建设单位项目名称内乡县赤眉镇初级中学学生宿舍楼餐厅建设项目项目承办单位及法人法律上明确下来并加以保护。第二,明确尸体作为物的法律特征。它是具有人格利益包含社会伦理道德而且是具有使用价值的特殊物。第三,尸体所有权应归属于死者近亲属,而死者生前有对自己死后尸体的处分权。作为死者近亲属,其基于对尸体的所有权也有权处分尸体,但尸体所有人行使权利时应受到来自死者本人近亲属及国家公权力的干预。第四,应建立相应的对尸体的捐献利用的法律规定及捐献利用尸体应遵守的规则。第五,侵害尸体的法律行为包括具体意义上的侵害尸体的行为,也包括抽象意义上的侵害尸体的行为,其中具体意义上的侵害尸体的行为是现实中较常见的,它包括非法侵害利用陈列尸体的行为以及医院,殡仪馆对尸体的不法处理等行为。第六,我国在民事刑事行政立法及司法解释方面都对尸体的法律保护作了相应的规定,但因法律的滞后性还需对尸体的保护进步完善第七,侵害尸体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也存在免责事由,如死者本人生前或死者近亲属的同意以及不可抗力善意取得的免责等。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参考文献著作类史尚宽民法总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王利明人格权法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年版。王利明主编人格权法新论,吉林大学出版社年版。王利明侵权行为法归责原则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版。杨立新人格权法专论,高等教育出版社年版。杨立新人身权法总论,人民法院出版社年版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中国检察出版社年版。杨立新,吴兆祥,杨帆,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刘春茂主编中国民法学财产继承,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年版。刘士国主编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研究,山东人民出版社年版。郭卫华,常鹏翱编著人身权法典型判例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年版。目齐藤诚二刑法中生命的保护,日本多贺出版社年版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邵建东译,法律出版社。张新宝主编侵权责任法原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张新宝侵权行为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版。黄丁全医疗法律与生命伦理,法律出版社年版论文类杨立新曹艳春论尸体的法律属性及其处置规则,念对其加以约束和控制。根据民法的基本精神和原理,根据权利义务相致和互助的原则,可由器官移植实施者与接受器官移植者般是医疗机构签订约定,即当自己的生命结束时,约定将自己尸体中可供移植的器官捐献给其他需要接受器官移植的人等。同时提倡作为个健康的人在自己生命终结时自愿捐献器官,作些有利于人类生命互助的器官捐献等鼓励性的规定。例如,献血者可以获得献血荣誉证,角膜捐献的死者近亲属获得捐献角膜荣誉证等等。尸体捐献是项复杂的社会医疗工作,因此我国对尸体的捐献及其利用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其加以规制,包括尸体捐献的目的原则法律责任尸体移植技术的安全操作供体器官的医学卫生标准等等。其中,笔者认为为了鼓励死者本人及死者近亲属对尸体的捐献,在立法上可以借鉴献血法的些成功经验。比如在同种条件下对尸体捐献者及其近亲属如果是需要进行器官移植的话可以优先考虑接受捐献尸体的移植手术,并给予尸体捐献者及其近亲属定的精神奖励,在定条件下也可以考虑定的金钱利益就建立我国的尸体捐献的管理制度而言,我认为应当在考察世界各国的立法模式的基础上,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管理制度。二尸体捐献应遵守的规则器官的捐献与移植,因为受到诸多人类基本价值理念和社会伦理规范的规制,故对器官捐献和移植法律应做出明确规定,尤其是对死者尸体的捐献更要做出详尽的规定,方面,要对捐献器官的人给予鼓励,从而鼓励更多的人进行器官捐献另方面,要确保器官捐献者和受赠者的合法权利不被侵犯。因此,对尸体器官捐献和移植应遵守以下规则必须是出于捐献者的真实遗愿捐献行为可以是死者的生前行为,如对自己器官作出处置并予履行而无害健康的行为也可以是死因行为,如在生前对自己死后的遗体作出处置。但无论采取何种方式都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必须出于权利人的自愿。对于捐献器官必须经过权利人的认可体现了社会对器官捐献者的尊重和保护。各个国家对此各有不同的规定,具体而言有三种具体的形式即权利人同意推定同意法定同意。权利人同意即“明示同意”,是对于活体器官的捐献,需要本人了解器官摘取手术的过程风险及可能的后果等信息后做出同意的意思表示。对于尸体器官的捐献,则是要尊重死者生前的意愿进行。死者在其生前未明确表示捐献和拒绝捐献的,应当征得死者近亲属的同意才能进行摘取。因此,当事人不同意捐献器官的就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行捐献器官。如果捐献者的捐献是因为受欺诈胁迫等做出的捐献表示是违背其真实意思的,因此是无效的。当然根据意思自治原则捐献者在做出决定后有权以书面形式随时撤销捐赠器官的意思表示,对此受赠者或第三人不得请求强制执行这说明,法律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在本人不同意的情况下,采取任何暴力胁迫欺骗或者其他违背本人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为了尊重捐献者的真实意愿,法律上应当允许捐献人在实际做出捐献行为以前对捐献行体的损害不仅是对死者的不尊重,更多是对死者近亲属的情感及精神的伤害,因此,以违背善良风俗的方法非法利用损害遗体或者有其他侵害行为的,使死者近亲属蒙受感情创伤精神痛苦的,应视为侵害了死者近亲属的人格法益,死者近亲属有权请求加害人就其造成的精神损害赔偿抚慰金。对死者的近亲属进行精神损害赔偿,是尸体的侵权责任的个主要承担方式。但是,死者的近亲属在多大范围内,在多长时间内有损害赔偿请求权是个重要的法律问题。关于,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事由,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为“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同时第七条规定了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自然人因侵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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