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足以阻却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破产清算程序的实质是对所有破产债权人的概括执行程序,归属于被挂靠方的破产财产还是作为挂靠方的工程款由其行使取回权。建筑企业破产时挂靠工程款应否纳入企业破产财产论文原稿。李建国提出的其与圣祥公司关于建和分公司经营模式的内部约定,不具有对抗第人的法律效力。案涉争议款项在建和分公司银行账户内,故该笔款项在法律建筑企业破产时挂靠工程款应否纳入企业破产财产论文原稿理后,实际施工人请求发包方向其直接支付工程价款的诉讼程序应当中止,因属于个别清偿之诉讼,应在企业破产宣告后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破产取回权是物上请求权......”。
2、“.....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没有法律依据。而实际施工人对承包人享有的债权与其他债权人的债权性质相同,在破产程序中只能通过申报债权的方式受偿。建筑企业破产时挂靠工程款应否纳入企业破产财产论文原稿。当然,在发包人未向承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情况下,在符合代位求偿权的前提下,实际施工人可以的前提下,实际施工人可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在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价款后,该工程款应纳入破产财产,实际施工人对承包人享有债权,有权向破产承包人申报债权。此处还应注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的规定......”。
3、“.....本文系笔者在担任建筑企业破产清算案件管理人过程中遇到的挂靠工程的工程款权属问题,即在建或已建工程的工程款向承包人支付后,该部分财产应归属于被挂靠方的破产财产还是作为挂利益的时候应参照以上执行程序中的价值评判标准,即应保护合法利益,维护法律的权威性秩序的稳定性和司法的公正性,不能突破现有法律法规的规定。综上,笔者认为,发包方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款不论从形式上还是实质上都应属于破产财产,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取回权,不能阻却强制执之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执行该笔款项。不遵法守法甚至违反法律者,因其漠视甚至无视法律规则,就应当承担不受法律保护或者受到法律追究的风险......”。
4、“.....坚持选择利用圣祥公司的资质对外承揽建筑工程,坚持选择实施此种为法律所不容之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款规定提起诉讼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实际施工人有证据证明与其具有合同关系的缔约人丧失履约能力或者具有下落不明等情形,导致其劳务分包工程款债权无法实现。可见,征求意见稿的两种意见基本认可了实际施工人行使的请求权系代位求偿权的性质。建筑企业破质建工司法解释第十条突破了合同相对性,而且并没有对发包人行使请求权的法理作出阐释,因此学界直存有争议,司法实践中也予以限制性保护。最高法院拟在建工司法解释中对该规定作出修改,征求意见稿第十条规定实际施工人权利救济途径......”。
5、“.....实际施工人应当明知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施工方面的法律明令禁止借用资质从事施工行为,但仍坚持借用资质对外承揽建筑工程,坚持实施此种为法律所不容之行为并获取收益,从抵制法律所不容之行为的价值评判标准来看,亦应由其承担收益不受法律保护的法律风险法院对挂靠工程款的强制执行,那么其更不能对抗全体债权人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就挂靠工程款受偿。当然通常情况下,实际施工人也可以通过申报债权加入到破产债权人中。虽然实际施工人前期付出了劳务费材料费等工程成本,其境遇值得同情,但管理人在权衡实际施工人和其他所有债权人律所不容之行为的价值评判标准来看......”。
6、“.....建工司法解释第十条旨在保护那些已实际施工诉争工程但无法因合同关系主张工程款的人,但实际施工人与挂靠人可能并不致,对挂靠人的保护不能直接适用第十条的规定,本文的探讨建立在行为并获取收益,其亦应当承担由此可能带来的不受法律保护的法律风险。即其对于案涉争议款项提出的执行异议,不足以阻却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破产清算程序的实质是对所有破产债权人的概括执行程序,应参照执行程序的般规则。举轻以明重,既然实际施工人无法阻却个别债权人通过产时挂靠工程款应否纳入企业破产财产论文原稿。李建国提出的其与圣祥公司关于建和分公司经营模式的内部约定,不具有对抗第人的法律效力......”。
7、“.....故该笔款项在法律上就是圣祥公司的财产。在对圣祥公司强制执行时,如未出现法定的可以不予执行发包人为被告主张工程款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实际施工人依据合同法第十条规定,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怠于向总承包人发包人行使工程款债权,损害其利益为由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种意见实际施工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者致的基础上,因主要探讨挂靠情况下实际施工人的权利,下称实际施工人即挂靠人。笔者赞同前述第种观点,即发包方支付的挂靠工程的工程款属于承包人的破产财产,不能对挂靠方个别清偿,更不应认为是挂靠方的财产由其行使取回权......”。
8、“.....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取回权,不能阻却强制执行程序和破产清算程序。实际施工人应当明知国家有关建设工程施工方面的法律明令禁止借用资质从事施工行为,但仍坚持借用资质对外承揽建筑工程,坚持实施此种为法律所不容之行为并获取收益,从抵制法应参照执行程序的般规则。举轻以明重,既然实际施工人无法阻却个别债权人通过法院对挂靠工程款的强制执行,那么其更不能对抗全体债权人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就挂靠工程款受偿。当然通常情况下,实际施工人也可以通过申报债权加入到破产债权人中。虽然实际施工人前期付出了劳务费材上就是圣祥公司的财产......”。
9、“.....如未出现法定的可以不予执行之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执行该笔款项。不遵法守法甚至违反法律者,因其漠视甚至无视法律规则,就应当承担不受法律保护或者受到法律追究的风险。李建国坚持选择以圣祥公司的分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坚该财产的权利人可以通过管理人取回。关键词挂靠承包人实际施工人破产财产建筑企业在实务中普遍存在挂靠转包非法分包等问题,本文系笔者在担任建筑企业破产清算案件管理人过程中遇到的挂靠工程的工程款权属问题,即在建或已建工程的工程款向承包人支付后,该部分财产应向发包人主张工程价款。在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的工程价款后,该工程款应纳入破产财产,实际施工人对承包人享有债权,有权向破产承包人申报债权。此处还应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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