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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认定(论文原稿) 浅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认定(论文原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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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配合参照我国有关金融管理的行政法律法规,由此才能得出合理恰当的答案。根据有关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设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法意图是为了维护商业银行的门槛,保持秩序,就是将国家没有认可的无资格的机构排除在外,保证吸收存款机构的权威性。我比较赞同第种观点,由上所述,随着社会的发展,很多金融机构也出现了超越公众存款罪的主体,在学界直存在争议。主张可以成为适格主体的方认为,首先,刑法第条并没有明文规定将金融机构排除在外其次,从法律解释的角度,不要迷信立法者或者起草者当时的主观意图,而是要探求法律本身的真实含义,我们要根据社会的客观要求去解释法律,使其适用时代的进步。实践社会中,不缺乏些金融机构非法经营,变相吸收公众的存款,进行资金的体外循环,商业银行等金浅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认定论文原稿国家和社会的利益。关键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犯罪主体主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的界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关键在于吸收公众存款是否以单位的名义,所吸收的款项是否归单位所有。如果是以个人名义实施的,就不可能构成单位犯罪,只有以单位名义实施,并且非法所得归单位所有或者用于单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区分单位犯罪与个人犯罪的关键在于吸收公众存款是否以单位的名义,所吸收的款项是否归单位所有。如果是以个人名义实施的,就不可能构成单位犯罪,只有以单位名义实施,并且非法所得归单位所有或者用于单位经营,才可能构成单位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那么,认定单位犯罪,我们就必须清晰的知道什么是单构排除在外。持否定观点的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既是法定犯,也是行政犯,对其的规定也应符合次违法性原则,在解释本罪的犯罪构成时应当配合参照我国有关金融管理的行政法律法规,由此才能得出合理恰当的答案。根据有关金融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设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法意图是为了维护商业银行的门槛,保持秩序,就是将国家没有认可的无资格的机构排除在外,保证吸收存款除此之外,在单位主体资格方面,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是否可以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在学界直存在争议。主张可以成为适格主体的方认为,首先,刑法第条并没有明文规定将金融机构排除在外其次,从法律解释的角度,不要迷信立法者或者起草者当时的主观意图,而是要探求法律本身的真实含义,我们要根据社会的客观要求去解释法律,使其适用时代的进步。实践社会,是起到较大作用。具体到案件中,实施犯罪行为就是其参与向社会宣传承诺高息回报吸纳集资参与人收取集资款等整个吸储环节。相比较而言,那些只对吸收公众存款起到辅助作用的,尚不属于司法解释所要求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也说明在甄别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过程中,需要注意单位成员的参与程度,以及其在整个环节中所起到的作用大小等等。不能仅仅因为其在公司人员区分为主犯与从犯,都是将吸收存款人员同而论,在此基础上再综合考量各种因素,以此来定罪量刑,这就是很多时候同公司员工不同罪名的原因。问题的难处在于很多时候公司员工并没有因此而获利,他们参与吸收公众存款,但所得的钱都是交给公司实际控制人的,拿的只是普通的薪金,以此来将他们与实际负责人同而论,未免有失公平。业务员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所扮演的角色其实或分红。以西安市为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及的受害者多为老人,与他们在退赔金额方面很难达成致,不能直接根据他们所提供的金额确定最终的退额。最后,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共同犯罪的问题。实际案件审理过程中,办案人员很少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区别主犯与从犯,因为在吸收存款的过程中,很多时候是无法区分谁起主要作用和次要作用的,般都是根据吸收的金额来定罪量刑。由此可见,在实务中我们必须对每个投资人都有实际的了解,不能因为他投资人的身份就忽略了他为共犯的可能性。其次,涉案财物的追缴与退赔。在实际案例中,许多投资人要求返还的金额都是包含本金与利息的,在他们的观念中,拿走的钱和承诺的利息分都不能少。这种想法在法院并不能行得通,首先,根据法律的规定,投资人只能要求返还投资款,而不能要求主张集资款的利息分红等回报浅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认定论文原稿职或者知道此事,或者在整个吸收存款过程中的轻微辅助作用而将其与其他责任人员同而论。司法实践中,很多律师的辩护点就是从参与度中进行切入,他们都认为自己的当事人在案件中并没有起到关键作用,并不能以犯罪论处,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不是只处罚关键人物,是否起到较大作用也是根据案件所收集的证据而确定的。浅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认定论文原稿。,只有将这些疑点难点都解决了弄清了,才能真正的处理好非法集资类的案件。注释张明楷刑法格言的展开北京法律出版社,屈学武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探析现代法学,参考文献种政,郭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与反思兰州财经大学学报,年第期。金善达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不特定对象标准之改良政治与法律,年第期关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具备两个条件具体实施了犯罪行为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条第款第项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公众存款,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这两条规定可以看出,投资人的损失直接影响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罪与非罪,并且实际上赋予了投资人被害人的法律地位。但在实际案件中,有些投资人也存在涉罪的可能性,他们在明知集资人向社会公众高息揽储的情况下,仍然积极参与相当于中介,只是个搭桥者,其行为固然违法,但罪不至成为主犯。所以在处理人数较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我们必须因人而论,因事而定,必要的时候必须区分出案件的主犯与从犯,以此才能做到公平公正不枉不纵。在实际办案过程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还具有很多难点,例如与集资诈骗罪的区别,案件中涉及的公司员工处臵问题,以及后续资金的追缴方面都为案件的了结带来许多障。依据刑法的规定,如果行为人受雇参与非法吸收存款类犯罪,但对吸收的资金支配无决定权,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的,应认定为从犯,同时也要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所实施的行为,以此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实务工作中,主办法官会依据员工的入职时间职位及主要工作薪酬计算方式在公司及具体部门中的地位对项目推进或个别环节是否起决定作用等因素来综合考虑。但般不会明晰的其次,对于投资人收到的利息分红等回报应当依法追缴。我国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条规定,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由此可以看出,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投资人最后只能合法获得自己的本金,并不存在所涉及的利资,并幫助集资人广为扩散吸收资金,在这种情况下其也就存在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可能性了。根据我国的相关规定,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代理费好处费提成等费用,构成共同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说明只要投资人满足以上两个条件,就可能与集资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共同犯罪,只不过相较于集资人而言,投资人面临的刑事责任要轻缓得多浅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认定论文原稿处罚关键人物,是否起到较大作用也是根据案件所收集的证据而确定的。首先,关于投资人的问题。投资人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中原则上属于刑事被害人,主要依据两个司法解释,是两高公安部出台的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条之规定,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般应在诉讼终结后,返还集资参与人。涉案财物不足全部返还的,按照集资参与人的集资额比例返还。律界限的行为,对于此必须由法律进行规制,防止出现扰乱法律秩序的行为。关于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也要具备两个条件具体实施了犯罪行为,是起到较大作用。具体到案件中,实施犯罪行为就是其参与向社会宣传承诺高息回报吸纳集资参与人收取集资款等整个吸储环节。相比较而言,那些只对吸收公众存款起到辅助作用的,尚不属于司法解释所要求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也说机构超过上级行规定的放贷规模进行放贷,通过账外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方式操作存款业务和贷款业务在贷款中提前扣除私自提高的利率息差,进行非法吸收存款以先行给付实物或期约的手段非法吸收存款通过允诺存款人对些动产和不动产拥有长期使用权,进行招揽存款业务。因此,并不能概的将金融机构排除在外。持否定观点的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既是法定犯,也是行政犯,对其的规定也位经营,才可能构成单位型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那么,认定单位犯罪,我们就必须清晰的知道什么是单位名义。浅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认定论文原稿。确定以单位名义,实质就是将盗用单位名义的情形从单位犯罪中排除出去,单位名义只是外在的形式与特征,单位意志才是内在的核心特征。除此之外,在单位主体资格方面,从事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如商业银行是否可以成为非法吸位名义。浅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认定论文原稿。现实中区分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十分不易,很多人在辩护时都会称自己是在为单位服务,自己并没有从中获利,只是听从单位领导指挥,但切实调查后又会出现其他的结果。法庭相信的只有证据,在没有充足证据证明吸收的款项用于单位的日常经营或者基础建设,就不可以轻易地断定构成单位犯罪,防止些犯罪分子利用单位为己私利,损机构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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