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笔者认为,可以在限额和解机制中对医患双方和解周期进行适当约束,通过缩短和解时间,对于提高和解效率,促进医疗纠纷的快速公正解决将产生积极作用。医疗纠纷限额和解机制的细则化探讨适用主体应当涵盖民营医疗机定第次协商时间,经次协商后仍不能达成致意见的,协商和解应当终止并转入其他法定程序。注释艾尔肯医疗损害赔偿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年版,第页。王小万我国民營医疗机构发展面临的问题及政策分析,江西社会科学年第期,第页。燕晓光医疗纠纷解决的时间跨度探讨,中国医院管理年第期,第页。李培磊邓勇医疗纠纷限额私了条款评价及关于完善医疗纠纷限额和解制度的思考论文原稿似规定。其次,限额标准的确定可采用省域标准。对于具体细节制定,可适当参考现有的法律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条对小额诉讼进行了规定......”。
2、“.....该规定值得借鉴。笔者认为,可以以省级行政区划为单位,以该地区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作为标准,设臵个能够根据年疗机构首先,将限额和解机制适用主体扩展至民营医疗机构具有目的正当性。如果医院管理者因为医闹在私了中给出过度的补偿,甚至导致医院亏损,就很可能侵犯出资人的权利。限额和解可以防止因巨额补偿而导致民营医疗机构出资人私人财产受到侵害。另方面,将限额和解机制适用主体扩展至民营医疗机构符合追求实质公平的价值立场。在无导致医疗纠纷屡见报端。协商和解作为医疗纠纷的重要解决方式之,与民事诉讼及行政调解方式相比更加灵活便捷,但常因主观性较强且缺乏外界监督等原因,造成医患双方权利的滥用,不利于医疗纠纷的公正处理。故部分省市相继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该类规范性文件的核心是公立医疗机构只能在特定赔偿数额范围内与患者协商和解......”。
3、“.....限额和解机制的启动堵死了医院这种迫于压力而给付高额赔偿的道路,使患方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的经验法则不再具备可行性。监管方视角有助于维护医疗秩序目前,若医疗行为被定性为医疗事故,常存在民事行政与刑事责任的竟合,在上述情形下,相关医务人员有可能利用高额赔偿使患者放弃医疗事故鉴定,从而均可支配收入也较多,对于医疗纠纷赔偿金额具有较高的客观需求,各地区确定限额时很可能没有充分考虑地区医疗行业与经济发展水平等因素。关于完善医疗纠纷限额和解制度的思考论文原稿。患方视角有助于理性表达诉求随着人们的维权意识与自我保护意识日益高涨,诸多意识提高的同时却又伴随着着部分意识出现过激或偏差。患方怀着果与心理预期出现偏差时,患者通常难以承受,出于宣泄情感的目的,采取不理智的手段维权......”。
4、“.....医疗机构也随之成为这类人群有机可乘的场所。对协商和解数额进行限制有助于解决上述问题,引导患者理性维权。实践中,民营医疗机构与公立医疗机构待遇相差较大。有关部门对公立医疗机构和民营医疗力而给付高额赔偿的道路,使患方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的经验法则不再具备可行性。监管方视角有助于维护医疗秩序目前,若医疗行为被定性为医疗事故,常存在民事行政与刑事责任的竟合,在上述情形下,相关医务人员有可能利用高额赔偿使患者放弃医疗事故鉴定,从而瞒报医疗事故,以排斥卫生行政部门和检察机关对其责任的追究议,中国卫生政策研究年第期,第页关键词医疗纠纷和解制度医疗纠纷限额和解机制的制度化历程随着我国医疗卫生事业的不断发展,医患矛盾日益尖锐导致医疗纠纷屡见报端。协商和解作为医疗纠纷的重要解决方式之,与民事诉讼及行政调解方式相比更加灵活便捷......”。
5、“.....造成医患双方权利的滥用,不利关于完善医疗纠纷限额和解制度的思考论文原稿花钱卖服务的心态将医疗机构看作服务场所,对于医疗行为抱有过高的期望,当实际医疗效果与心理预期出现偏差时,患者通常难以承受,出于宣泄情感的目的,采取不理智的手段维权,医疗纠纷随之成为获得高额经济赔偿的手段,医疗机构也随之成为这类人群有机可乘的场所。对协商和解数额进行限制有助于解决上述问题,引导患者理性维权。不统限额标准仅以数额作为和解限制条件,不考虑具体医疗纠纷事实不具备充分合理性。在处理纠纷时,首先应明确医疗行为在损害后果中所占的责任比重,避免出现医疗机构实际上无过错而迫于压力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应考虑当地医疗行业发展水平与经济发达程度,般来讲,医疗行业与经济水平发达地区医疗纠纷的数量相较于落后地区会更多......”。
6、“.....做到与经济发展水平保持同步,顺应时代发展。限额和解的期间应科学限定和解程序的简易性和高效性是其能够发挥重要作用的关键所在,笔者认为,在扣除鉴定时间后,和解期限规定为个月较为合理,超过个月则转为第方调解或告知患者采取诉讼途径。同时,医患双方在首次协商后,应当根据协商进度确定第次機构有着不同的标准,在土地政策资金贷款人员培训社区服务,甚至医疗事故的鉴定等方面,民营医疗机构都与公立医疗机构存在差异,所享受的社会保障待遇也有所不同。从以上角度来看,仅将公立医疗机构限额和解范围,会进步固化甚至加大公立医疗机构与民营医疗机构之间的差距,不利于我国医疗卫生体系的全面发展。限额标准的确定依据,避免承担行政或刑事责任。影响了卫生行政部门行使监督和管理的职能,使之成为卫生行政部门监管的死角......”。
7、“.....诸多意识提高的同时却又伴随着着部分意识出现过激或偏差。患方怀着花钱卖服务的心态将医疗机构看作服务场所,对于医疗行为抱有过高的期望,当实际医疗医疗纠纷的公正处理。故部分省市相继出台相关规范性文件,该类规范性文件的核心是公立医疗机构只能在特定赔偿数额范围内与患者协商和解,如果超过该数额,则必须通过第方调解或诉讼途径解决。通过分析现有规范性文件,笔者认为,目前限额和解条款至少有点问题值得探讨。发生医疗纠纷之后,限额和解机制的启动堵死了医院这种迫于压协商时间,经次协商后仍不能达成致意见的,协商和解应当终止并转入其他法定程序。注释艾尔肯医疗损害赔偿研究,中国法制出版社年版,第页。王小万我国民營医疗机构发展面临的问题及政策分析,江西社会科学年第期,第页。燕晓光医疗纠纷解决的时间跨度探讨,中国医院管理年第期,第页......”。
8、“.....其次,限额标准的确定可采用省域标准。对于具体细节制定,可适当参考现有的法律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第条对小额诉讼进行了规定,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十以下作为小额的标准。该规定值得借鉴。笔者认为,可以以省级行政区划为单位,以该地区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作为标准,设臵个能够根据年度变构首先,将限额和解机制适用主体扩展至民营医疗机构具有目的正当性。如果医院管理者因为医闹在私了中给出过度的补偿,甚至导致医院亏损,就很可能侵犯出资人的权利。限额和解可以防止因巨额补偿而导致民营医疗机构出资人私人财产受到侵害。另方面,将限额和解机制适用主体扩展至民营医疗机构符合追求实质公平的价值立场。在无明确进建议,中国卫生政策研究年第期,第页第......”。
9、“.....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地方规范性文件。随着我国修改后立法法的实施,这些不同级别的立法主体是否具有相应的权限是存在疑问的。第,限额和解机制的适用主体仅针对公立医疗机构。民营医疗机构对于优化医疗资源配臵,满足社会多元化的医疗服务需求度变化及生活水平进行调整的弹性数额,做到与经济发展水平保持同步,顺应时代发展。限额和解的期间应科学限定和解程序的简易性和高效性是其能够发挥重要作用的关键所在,笔者认为,在扣除鉴定时间后,和解期限规定为个月较为合理,超过个月则转为第方调解或告知患者采取诉讼途径。同时,医患双方在首次协商后,应当根据协商进度确明确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应当对各类市场主体视同仁并保障其生存发展空间,实现利用社会资源提高人民健康水平的目的。限额标准应采用省域相对数额对于限额和解确定标准所应考虑的问题......”。
1、手机端页面文档仅支持阅读 15 页,超过 15 页的文档需使用电脑才能全文阅读。
2、下载的内容跟在线预览是一致的,下载后除PDF外均可任意编辑、修改。
3、所有文档均不包含其他附件,文中所提的附件、附录,在线看不到的下载也不会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