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显然民间法并不形成个真正的体系,对于单的法条没有可以臵诸的体系,因此也不存在体系解释的方式。这两种解释方法都是偏向于逻辑的,而其余的解释方法如目的解释和社会学解释都是偏向经验的,显然,制度的普遍认同,甚至可以认为儒家的礼是种对于多数理性人既有观点的确认。传统民间法中的礼法统味地适用礼教,会和国家的法理相冲突,甚至违法,进而引出个问题在当代社会的基层司法实践中,乡民社会的礼教和政治国家的法理应当怎样统起来从社会学的角度看,民间法得以存续本身就证明了其合理性,这显然是与民众对民间法的认同是分不开的。民众的认同就意味着能够自觉遵守这种法律,于是法律本身在生效同时也就具有了实效。然而,我们虽然肯定儒家提倡的宗族秩序忠孝义悌,但是这些精神的外在表现是否会因为地区民族等发生变化甚至在个区域内,是否也有可能出现分异呢如果是这样......”。
2、“.....又怎样能够作很多的形态产生于各种社会组织和社会亚团体其效力小至村镇,大至县省。如何将这些效力范围不,表现形式各异的民间法统起来从现代法治发展的角度来说,维护法律体系的稳定统是法治的重要前提,而如果明示或者暗示各地方有权依据自身的情况依照民间法审理案件,则会导致司法的混乱,因为国的法律体系绝不会允许两套正式的审判规则。而且,现行审判机关是法院,整个法院系统必须遵守套审判规则,而非如古代由家族处理案件可以运用族规家法之类。传统的礼与社会秩序礼的思想核心在于等级制度,贱事贵,不肖事贤,是天下之通义,礼在权利的配臵方面,以为最优化的方法是根据社会等级高下分配权利之多寡。表现在司法实践中,尤其是面对权利冲突时......”。
3、“.....李桂林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年月第版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第版舒国滢法学方法论问题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月第版。对传统礼法关系与民间法的思在局部区域内可以适用,但是推广的可能性不大。这或许是民间法在基层司法中只能保持着地区之间的相对独立的原因......”。
4、“.....因为法律解释可以弥补由于法律规范庞杂造成的法条竞合和漏洞,同时能够发现法条背后的价值,这也似乎可以解决作为个法律渊源体系中的各类民间法的竞合问题,也有助于找到民间法背后的普适性的儒家理论归结点。然而,在解释学的角度上,又存在其他的问题,即,我们对于民间法应当使用何种解释方法法律解释是个价值评价的过程,对于法律解释的第个共识,即法律的解释完全是个价值评价的过程。按照现今通说,对于制定法的解释首先要采用文义解释的方法,然而文义解释首先要有文可依,显然民间法不具有这特点......”。
5、“.....显然民间法并不形成个真正的体系,对于单的法条没有可以臵诸的体系,因此也不存在体系解释表现为公法领域的严刑峻法和私法领域的高度自治,在处理侵犯封建皇权等危害国家安全罪和处理有悖于伦理道德的刑事案件,国家般是秉持严刑峻法这原则的。譬如,虽然存在系列死刑复核制度,但是对于犯有十恶的罪犯必是斩立决。而对于基层则是坚持教化为先的原则,即以家族为单位进行自治式的管理,对于可以在家族管辖权范围内的案件,公权力甚至会主动交由家族进行自我管理因为家族本身具有套礼法系统,而靠礼维持的家族会极大地提高案件处理效率,同时也会节约国家的司法成本。传统民间法的格局中国古代的司法模式呈现出礼法结合互补的局面,这种局面直维持到清末,保证了帝国几千年的稳定形态。而经过洋务运动中的体用之争和礼教派与法理派的礼法统礼法关系与民间法的思考论文原稿。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法的内涵更多的是刑罚。行罚......”。
6、“.....轻其重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罪重刑轻,刑至事成,此谓以刑致刑。法的最终落脚点在于以刑去刑,概括言之,法家对于以刑去刑的预期有个理由的支持,即是个核心,两个基础,个核心认为人的本性是贪婪无度的,两个基础指人判断并选择两利相权取其大两害相权取其轻,然而如此能否真正达到以刑去刑的境界从个核心,两个基础和重刑的两个前提并不必然推导出去刑的结论,甚至恰恰相反。既然法家承认了人性的恶,那么也就是承认了人们有算计的本能,严刑峻法虽然可以震慑人们算计的本能,但是也会使其精益求精,桀纣以去之者。诚然,我们并不是在否定这种以刑去刑的期望,而是意在论证法家的以刑去刑思想是有不稳定因素的。相比于儒家运用教化权力通过民间自发协调社会各方关系,法家运用横暴权力直接调节社会矛盾在古代的乡土中国显得不合时宜。自西汉董仲舒提出独尊儒术之后,儒家思想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的主流价值观......”。
7、“.....汉代以降呈现出礼法合的趋势,礼与法的连用,大概是汉代以后才时兴起来的,先秦儒法之争主要是礼与法德与刑的对立,儒法合流,礼入于法乃是汉代以后的事情。传统民间法的实效性我们知道,儒家的礼是建立在社会差序格局的结构之上的,费孝通先生将之形容为以亲属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网络每个网络都有个己作为中心,每个网络的中心都不样,法治现代化的道路。由此可见,晚清重大的社会变迁对于法制进程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例如在礼法之争中,礼教和法理代表两种不同的法律思想,前者是传统的法律思想,以维护宗法传统家族制度,进而维护整个君主专制制度后者是近代法律思想,以维护人权为号召,显然在西学东渐的中国,主流思想界更倾向于变革,更倾向于人权。于是情理法的密切合作在多次变革之后则逐渐分化独立,这也是基于社会主流群体的内在观点变化产生的。同时鉴于清末中国在东亚领导地位丧失,中华法系也最终解构......”。
8、“.....在中国古代法律体系中,法的内涵更多的是刑罚。行罚,重其轻者,轻其重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刑去事成罪重刑轻,刑上海上海联书店出版社年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上海上海联书店出版社年版费孝通乡土中国南京江苏文艺出版社年月第版刘星中国法律思想导论北京法律出版社年月第版梁治平法辨中國法的过去现在和未来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月第版德弗里德里希卡尔冯萨维尼著德艾里克沃尔夫编郑永流译历史法学派的基本思想北京法律出版社年月第版徐爱国,李桂林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年月第版梁治平清代习惯法社会与国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第版舒国滢法学方法论问题研究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年月第版。对传统礼法关系与民间法的思考论文原稿。表现为公法领域的严刑峻法和私法领域的高度自治,在处理侵犯封建皇权等危害国家安全罪和处对传统礼法关系与民间法的思考论文原稿之道致之也......”。
9、“.....刑虽严,何益虽然在历史上有成功的以刑去刑的案例,但是仍然是失败的居多,譬如上述的夏桀商纣,还有法家的拥护者秦始皇,都是以刑去刑这思想的牺牲者。诚然,我们并不是在否定这种以刑去刑的期望,而是意在论证法家的以刑去刑思想是有不稳定因素的。相比于儒家运用教化权力通过民间自发协调社会各方关系,法家运用横暴权力直接调节社会矛盾在古代的乡土中国显得不合时宜。自西汉董仲舒提出独尊儒术之后,儒家思想成为中国封建社会的主流价值观,至于法制,汉代以降呈现出礼法合的趋势,礼与法的连用,大概是汉代以后才时兴起来的,先秦儒法之争主要是礼与法德与刑的对立,儒法合流,礼入于法乃是汉代以后的事情。治即可,这或许也是儒法结合的另个说法了。又如礼所容许的,认为对的,也就是法所容许的,认为对的礼所不容许的,禁为的,也就是法所禁为的,所制裁的。或者说能守礼自不犯刑,所以古人常礼法并称,曰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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