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适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但是,商标法也并非铁板块,在规定了普通的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之外,它还规定了两种特殊类型的商标,即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群体,与非物质文穷,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关的商标争议案件频频发生,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因之遭到歪曲贬损,商标已成为些不法分子掠夺文化遗产资源的工具。本文旨在探讨如何在当前的商标法律框架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及种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浅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标保护论文原稿......”。
2、“.....除了由于前述对商标法部分条文的理解和适用存工具。本文旨在探讨如何在当前的商标法律框架下,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概念及种类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传并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以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浅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标保护论文原稿。实务层面从实务层面来讲,有不少通过商标保护,使非物质文化头文学以及作为其载体的语言传统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和杂技传统技艺医药和历法传统礼仪节庆等民俗传统体育和游艺其他非物质文化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商标保护现状立法层面从立法层面而言,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商标保护的法律条文极少。通观非物质文化遗产法,该法仅有条,且内容多为原则性规定......”。
3、“.....该法中仅有第条与商标保护相但是,商标法也并非铁板块,在规定了普通的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之外,它还规定了两种特殊类型的商标,即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群体,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实施主体可以很好地衔接起来。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成员资格的标志化遗产的商标保护,。再次,目前已有众多诸如茅台酒金华火腿等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通过商标注册运用保护,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鲜明案例,也从现实层面验证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商标保护的可行性。权利主体通过商标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保护,需要界定其权利主体,即确定商标的申请人及权利的享有者。通常意义上,商标权大究。地理标志商标法第条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标示商品来源于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
4、“.....地理标志保护制度契合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域性的特点,因而可以对其进行较好的保护,前述金华火腿西湖龙井同时也是地理标志商标。但是,在现实层面,商标局在审查地理标志申请时,往往要求委员会甚至法院认定为通用名称,而被不予核准注册或无效宣告。汤瓶诊商标案鲁锦商标案等案件中,均出现了类似的情况。例如,在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汤瓶诊商标纠纷案中,审审法院均认为汤瓶诊作为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已进入公有领域,不具有显著特征,构成通用名称,因此对该商标予以无效宣告。而最高人民法院在年的再审裁定书中写道非物质文化遗委员会对该恶意注册商标予以无效宣告。显著性商标的显著性,又被称为区别性或识别性,即标志所具有的可以让消费者将这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与其他同种或者类似商品和服务的提供者区分开来的特性......”。
5、“.....通用名称是指法律规定或约定俗成的类商品或服务的名浅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标保护论文原稿被认为属于种私权利,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各民族各地区的文化传承,难以被作为私产来对待。因此,由非物质文化遗产衍生来的商标权也难以被社会公众接受为纯粹的私权利。于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所蕴含的公共属性与商标权本身的私权属性就产生了定的矛盾之处。浅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标保护论文原稿。的同时,还需要充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和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其他法律,形成立体交叉保护,才能避免非物质文化遗产遭受破坏,实现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可持续发展。参考文献魏丽丽,论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模式,学术交流年第期,第页劉黎明,运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完善建议,祝筱青,浅析我国非物质矛盾之处。在先权利我国商标注册实行申请在先原则......”。
6、“.....在同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商标局受理最先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对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由于我国之前商标法律不完备,社会各界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标注册保护关注较少,因此出现了不少商标被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或管理同时具备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这与法条本身所要求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是相背离的,给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申请地理标志带来了定的阻碍。综上所述,虽然通过商标法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在理论上和实务上还存在定的问题,但是,该种模式是切实可行的,且已经取得了些显著的成效。当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是项系统工程,在以商标法对其进行保与公有领域的内容虽有重叠,但不等于经认定为非物质文化遗产,就当然地进入公有领域......”。
7、“.....关于非物质文化遗产名称是否构成通用名称,是否缺乏显著性,理论界和实务界依然争执不下,仍有待于进步。约定俗成的通用名称是指在该类商品或服务的相关市场内,相关公众普遍认为名称能够指代该类商品或服务。举例来讲,苹果属于种常见的水果,在水果类别上,苹果两字就是通用名称,不能在水果上注册苹果商标而在电子产品领域,苹果两字不属于通用名称,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在实务中,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名称由于知名度较大,而被商标局商标评位之外的其他主体注册的情况。对于恶意抢注非物质文化遗产商标的行为,现行商标法也有相应的救济渠道。例如,对于已经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并初审公告的恶意注册商标,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提出异议,由商标局对该恶意注册商标不予核准注册对于已经注册公告的恶意注册商标......”。
8、“.....由商标评审浅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标保护论文原稿遗产进行保护,需要界定其权利主体,即确定商标的申请人及权利的享有者。通常意义上,商标权大多被认为属于种私权利,而非物质文化遗产作为各民族各地区的文化传承,难以被作为私产来对待。因此,由非物质文化遗产衍生来的商标权也难以被社会公众接受为纯粹的私权利。于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所蕴含的公共属性与商标权本身的私权属性就产生了定化遗产保护的实施主体可以很好地衔接起来。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成员资格的标志。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成员资格的标志。因此,传承人众多,无法确定具体的权利人个体的非物质文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浅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商标保护论文原稿......”。
9、“.....非物质文化遗产商标保护现状立法层面从立法层面而言,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商标保护的法律条文极少。通观非物较大分歧,还有如下些原因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传承人商标意识淡薄非物质文化遗产商标侵权违法成本低,维权成本高部分非物质文化遗产进行商标注册存在在先权利障碍或非遗名称已经通用名称化等等。十几年来,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也逐渐出现了些不和谐的音符。涉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案例层出产项目从文化优势资源优势转化为商业优势经济优势的例子。茅台酒金华火腿西湖龙井铜梁火龙等,通过商标注册运用保护,不仅使知名度得到极大提升,实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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