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严厉的处罚。知识产权法中存在禁令和惩罚性赔偿制度,这些制度都能起到禁止和威慑作用,与刑罚的功能具有定的重合性。同时,刑权利,意味着取走物之人应负有赔偿之责。财产权利则意味着取走之人应受到惩罚。大体而言,补偿法则是赔偿等于损害,而财产法则是赔偿高到足以产生吓阻。如果个国家专利权的交易成本非常高,且通常高于普通的民事诉讼成本,则可通过补偿法则来阻止那些不符合经济效率的专利侵专利权刑法保护模式问题研究论文原稿行为本质上是种与专利的立法目的相违背的违法行为,不论其在市场上的交易成本多少,都是法律所反对的行为,因而无需考虑其是否符合经济效率,同时,由于此种情况制止犯罪行为的边际成本偏低,所以许多国家将专利假冒行为规定为犯罪。专利权刑法保护模式问题研究论文原稿。专问题,则会导致我们习惯性认为刑法是保护专利权最有力的手段。同时,谦抑性原则也是罪行法定原则在刑事立法过程中的基本要求,因而专利犯罪的刑罚权不能随意扩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实际上承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条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设立了假冒度,也定程度上依赖于专利权人的起诉意愿之高低,民事诉讼中侵权人的损害赔偿交付给专利权人,而刑法中的罚金或徒刑都不会使专利权人获得直接的补偿,因此,比较而言,侵权损害赔偿赋予了专利权人通过民事诉讼维护专利权更多的诱因,这也就意味着通过侵权法来实现权利范围明确化基于专利权的权利界定与权利保护的特殊关联,我们在选择专利权的保护模式时,就不能人为地割裂两者。首先,就权利界定而言,刑事诉讼程序比民事及行政诉讼程序成本更高,并不是种符合經济效率的选择。其次,就权利保护而言,过高的威慑可能会使很多潜在的发明人为避免触犯刑律而问题,而无需将之犯罪化。对于第个前提,只有在把惩罚性赔偿数额定得过高而导致违法者没有能力支付时,受害者才没有提起诉讼的诱因,必须由检方起诉。因此,将专利故意侵权行为犯罪化也仅是侵权法上惩罚性赔偿的种补充。方面,专利权是授予权利人对特定的技术方案的独占权,而思权利范围明确化的可能性更大。综上,全面保护模式看似保护的力度很大,但这种保护模式是低效率的。方面,专利权是授予权利人对特定的技术方案的独占权,而思想是无形的,其权利的边界就会模糊另方面,专利的权利范围依赖于权利要求书的文字描述,文字描述的特点决定了只有在很少人为避免触犯刑律而变得过于谨慎,这不仅遏制了那些无效率的专利侵权行为,也阻截了那些有效率的技术改进行为,实质上等于变相扩张了权利要求书中所描述的技术方案的范围。再者,由于诉讼程序不仅承担着保护职能,也承担着权利界定职能,故而会造成权利要求书范围的明确化程度不抑性。对于专利权的刑法问题首先应该是解决立法谦抑性问题,即在什么情况下才确有必要通过刑罚手段来保护专利权,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这问题,则会导致我们习惯性认为刑法是保护专利权最有力的手段。同时,谦抑性原则也是罪行法定原则在刑事立法过程中的基本要求,因而专利犯罪的专利权刑法保护模式问题研究论文原稿是无形的,其权利的边界就会模糊另方面,专利的权利范围依赖于权利要求书的文字描述,文字描述的特点决定了只有在很少的情况下权利要求才会是足够清楚的。因此有必要通过行政裁决或侵权诉讼进步明晰专利权与周边技术方案的界限问题。专利权刑法保护模式问题研究论文原稿。害者欠缺足够的资源提起诉讼是如果违法者没有偿付能力,受害者就没有提起诉讼的诱因,必须由检方起诉。对于上述第个前提,笔者认为并不存在,因为资源不足的受害者可以将自己的求偿权转让给更有能力提出诉讼的人,在专利领域完全可以通过专利权转让专利信托以及专利保险来解决这罪所侵犯的法益并不是专利权,而是国家专利管理制度,该罪的行为性质也不是种专利侵权行为,而是种行政违法行为和民事欺诈行为。有的学者认为,假冒专利行为侵犯的是所谓的专利标注权,然而,专利标注权并不是种独立的权利,它仅仅是作为种权利存在的表征。专利假冒行为本质上是的情况下权利要求才会是足够清楚的。因此有必要通过行政裁决或侵权诉讼进步明晰专利权与周边技术方案的界限问题。专利权刑法保护模式问题研究论文原稿。那么,对于我们是否有必要将部分故意的专利侵权行为犯罪化的问题,笔者认为,将故意的专利侵权犯罪化必须存在两个前提是依赖于描述的清晰度,也定程度上依赖于专利权人的起诉意愿之高低,民事诉讼中侵权人的损害赔偿交付给专利权人,而刑法中的罚金或徒刑都不会使专利权人获得直接的补偿,因此,比较而言,侵权损害赔偿赋予了专利权人通过民事诉讼维护专利权更多的诱因,这也就意味着通过侵权法来实罚权不能随意扩大。基于专利权的权利界定与权利保护的特殊关联,我们在选择专利权的保护模式时,就不能人为地割裂两者。首先,就权利界定而言,刑事诉讼程序比民事及行政诉讼程序成本更高,并不是种符合經济效率的选择。其次,就权利保护而言,过高的威慑可能会使很多潜在的发明与专利的立法目的相违背的违法行为,不论其在市场上的交易成本多少,都是法律所反对的行为,因而无需考虑其是否符合经济效率,同时,由于此种情况制止犯罪行为的边际成本偏低,所以许多国家将专利假冒行为规定为犯罪。他山之石对我国专利权刑法保护的立法启示专利权刑法保护的谦专利权刑法保护模式问题研究论文原稿兰英高扬捷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理论与实践,北京法律出版社,年。美大卫弗里德曼著徐源丰译经济学与法律的对话,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实际上承继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条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设立了假冒他人专利罪。事诉讼中为了保护被告人的权利,往往规定了更加谨慎的程序要求,比如赋予被告人更多的防御性诉讼权利证据以及对证明活动采用更高的标准和要求等,因此,民事诉讼的成本般明显低于刑事诉讼的成本,在达到相同效果的情况下,采取民事禁令和惩罚性赔偿可以节省相当大的诉讼成本。综行为,也让那些符合经济效率的侵权行为通过民事诉讼达成种非自愿性的交易,这样就以较低的诉讼成本实现了较高价值专利权的非自愿性交易,节省了市场上较高的交易成本,这实质上是种通过法院来配臵权利的方式。而如果专利权的市场交易成本不高,并且明显低于普通民事诉讼成本,则权刑法保护的效率考量。权利的保护需要成本,尤其是刑法保护,这绝不仅仅是保护的正当性问题,更是资源投入和财政支持的问题,因此,对专利权的刑法保护必须做效率考量。从法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合同法与侵权法对财产的保护是种补偿法则,刑法保护则是种财产法则。拥有物的补偿人专利罪。该罪所侵犯的法益并不是专利权,而是国家专利管理制度,该罪的行为性质也不是种专利侵权行为,而是种行政违法行为和民事欺诈行为。有的学者认为,假冒专利行为侵犯的是所谓的专利标注权,然而,专利标注权并不是种独立的权利,它仅仅是作为种权利存在的表征。专利假冒的可能性更大。综上,全面保护模式看似保护的力度很大,但这种保护模式是低效率的。他山之石对我国专利权刑法保护的立法启示专利权刑法保护的谦抑性。对于专利权的刑法问题首先应该是解决立法谦抑性问题,即在什么情况下才确有必要通过刑罚手段来保护专利权,如果不能很好地解决而变得过于谨慎,这不仅遏制了那些无效率的专利侵权行为,也阻截了那些有效率的技术改进行为,实质上等于变相扩张了权利要求书中所描述的技术方案的范围。再者,由于诉讼程序不仅承担着保护职能,也承担着权利界定职能,故而会造成权利要求书范围的明确化程度不仅依赖于描述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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