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列亟待分析和研究的新特征。当前刑法应该对网络犯罪进行有效遏制。网络犯罪行为的便利性直接造成了以下两方面后果首先,网络犯罪行为主体的扩大化。对于传统犯罪来说,犯罪主体主要是成年的自然人,未成年人由于智力和体力的发育程度行为选择模式的限制,其犯罪行为的实现相对来说比成年人更为困难。然而由于网络知识在未成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论文原稿法规制方式的有效性。关键词网络犯罪量刑规制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在现代社会网络化程度愈来愈高的情况下,网络犯罪已经日益成为社会不得不高度关注的问题之。由于网络所具有的新技术属性,使网络犯罪具有了传统犯罪所不具有的系列亟待分析和研究的新特征地址和人物账号等均可以通过相关手段予以查询,但相关人物的行为却并不同相关地址和人物账号对应。而且很多网络犯罪分子为了规避地址和人物账号可能被锁定,还会采取系列网络技术手段使用代理地址,甚至虚拟地址,以及注册多个账号,甚至盗络进行传统犯罪的行为,并没有根据网络犯罪危害严重和便利性的特点,对其进行相应的修正,从而导致相应的规制范围过于狭窄。网络犯罪刑法规制范围过于狭窄,必然导致大量对社会产生严重危害但不足以入罪的网络不法行为泛滥,从而使刑法不能对其起到应有的遏制规制范围过于狭窄。当前刑法对网络犯罪规制的问题还体现为其规制范围过于狭窄。这问题的产生,根源于对网络犯罪危害的严重性和便利性的忽视。方面,对于以网络本身为犯罪对象的行为,根据刑法第条第款和第款的规定,对非法获取网络系统数据控制网络系统,以及研基金项目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参考文献于志刚网络犯罪与中国刑法应对,中国社会科学,年第期网络犯罪的量刑过轻。网络犯罪由于其所依附的信息技术的特点,决定了犯罪行为在较短时间内会对网络受众产生广泛的影响,因此其危害性较传统犯罪程度更高范围更广。使其同网络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才能使现行刑法对网络犯罪起到有效遏制。适当扩大网络犯罪的范围。由于网络犯罪行为所具有的危害的严重性和便利性等新特点,有必要针对当前网络犯罪刑法规制过于狭窄的问题,适当扩大网络犯罪的范围。方面,对于以网络本身适应的基本原则,对其应当实行比传统犯罪更为严重的惩罚措施。然而,在当前刑法对网络犯罪的量刑规定中,网络犯罪的这特征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与此相反,相关刑法对网络犯罪的量刑规定有明显的量刑过轻的嫌疑。规定对网络犯罪适当进行从严量刑。针对当前网仅将后果严重作为入罪条件明显存在规制范围过于狭窄的问题。另方面,对于利用网络进行传统犯罪的行为,并没有根据网络犯罪危害严重和便利性的特点,对其进行相应的修正,从而导致相应的规制范围过于狭窄。网络犯罪刑法规制范围过于狭窄,必然导致大量对社会产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论文原稿照刑法罪责刑相适应的基本原则,对其应当实行比传统犯罪更为严重的惩罚措施。然而,在当前刑法对网络犯罪的量刑规定中,网络犯罪的这特征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与此相反,相关刑法对网络犯罪的量刑规定有明显的量刑过轻的嫌疑。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论文原稿使没有产生严重后果,其危害性也相当严重的实际情况。另方面,对于利用网络进行传统犯罪的行为,应当充分利用现有司法解释在司法实践中成功运用的经验,将相关司法解释中的合理部分纳入到刑法的正式条文中,适当扩大刑法的规制范围。注本文系山西大同大学青年合在起,使网络犯罪行为的侦查变得非常困难,大大削弱了传统刑法规制方式的有效性。规制范围过于狭窄。当前刑法对网络犯罪规制的问题还体现为其规制范围过于狭窄。这问题的产生,根源于对网络犯罪危害的严重性和便利性的忽视。方面,对于以网络本身为犯罪对象犯罪对象的行为,有必要将现行刑法第条的相关规定,即破坏网络信息系统的犯罪行为只有后果严重的情况下才能入罪,修改为情节严重即可入罪,从而扩大这罪行的刑法规制范围,以符合大规模破坏网络信息或者多次破坏网络信息等情节严重的行为不仅很容易发生,而且络犯罪量刑过轻的情况,有必要根据具体网络犯罪对社会的实际危害程度,对其采取适当从严量刑的立法措施。方面,对以网络作为直接犯罪对象的犯罪行为,适当增加其最高量刑。另方面,对于通过网络实施的传统犯罪行为,如煽动罪和诽谤罪等,建议适当加重对其量刑严重危害但不足以入罪的网络不法行为泛滥,从而使刑法不能对其起到应有的遏制。网络犯罪的量刑过轻。网络犯罪由于其所依附的信息技术的特点,决定了犯罪行为在较短时间内会对网络受众产生广泛的影响,因此其危害性较传统犯罪程度更高范围更广。按照刑法罪责刑行为,根据刑法第条第款和第款的规定,对非法获取网络系统数据控制网络系统,以及提供非法控制网络系统程序工具等犯罪行为,均将情节严重作为入罪要素,然而第条的破坏网络信息系统的犯罪行为却规定只有后果严重的情况下才能入罪,将情节严重的情况排除在外,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论文原稿代理地址,甚至虚拟地址,以及注册多个账号,甚至盗用他人账号等方式进行相关网络犯罪行为,从而使网络犯罪显得更为复杂。其隐蔽性则主要表现为网络犯罪分子进行犯罪行为时不需要暴露在真实的社会环境中。网络犯罪的高技术属性所产生的复杂性和隐蔽性以发挥其应有的规制功能。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论文原稿。网络犯罪具有不同于传统犯罪的高度复杂性和隐蔽性网络犯罪的高技术性。网络犯罪高度复杂性的根源是网络犯罪相关行为人身份的虚拟性,不仅网络环境是虚拟的,其中所活动的人物也是虚拟的。相关网络犯人中的日益普及,网络犯罪的低龄化已经成为不可避免的趋势。其次,网络犯罪情节的严重化。犯罪行为人只需要简单的复制粘贴和上传等操作方式,在短时间内即可完成犯罪行为,从而使相关网络犯罪情节在次数和覆盖范围等方面远比传统犯罪行为严重。关键词网络犯罪。当前刑法应该对网络犯罪进行有效遏制,以发挥其应有的规制功能。网络犯罪的刑法规制论文原稿。网络犯罪行为的便利性。对于现代社会的网络罪犯来说,其不像传统罪犯那样需要精心准备作案工具,选择作案地点,而是可以随时随地通过网络,完成相应的犯罪行他人账号等方式进行相关网络犯罪行为,从而使网络犯罪显得更为复杂。其隐蔽性则主要表现为网络犯罪分子进行犯罪行为时不需要暴露在真实的社会环境中。网络犯罪的高技术属性所产生的复杂性和隐蔽性结合在起,使网络犯罪行为的侦查变得非常困难,大大削弱了传统网络犯罪具有不同于传统犯罪的高度复杂性和隐蔽性网络犯罪的高技术性。网络犯罪高度复杂性的根源是网络犯罪相关行为人身份的虚拟性,不仅网络环境是虚拟的,其中所活动的人物也是虚拟的。相关网络犯罪行为在网络上往往体现为地址和人物账号等,虽然这些及提供非法控制网络系统程序工具等犯罪行为,均将情节严重作为入罪要素,然而第条的破坏网络信息系统的犯罪行为却规定只有后果严重的情况下才能入罪,将情节严重的情况排除在外,仅仅将后果严重作为入罪条件明显存在规制范围过于狭窄的问题。另方面,对于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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