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办我的,我判我的,基本不管律师或被刑事指控人所提出的辩护意见和主张是否合理正确,这当然不是建立刑事辩护制度的初衷及其所追求的目的。因为手段与目的应具有统性,所以,有效辩护才是刑事辩护制度的目的所辩护制度独立的社会及政治意义。有效辩护的权利基础及重要意义论文原稿。我国大陆的些学者认为,辩护权的权利来源主要包括两个方面方面是被刑事指控人依法享有并授权给辩护人行使的诉讼权利另方面是因辩护人独立的诉讼地位而由法律规定其应有的诉讼权利。前者以被刑事指控人依法享有并委托给辩护人行使为前提,其目的有效辩护的权利基础及重要意义论文原稿权充分。代理权与固有权的主要区别在于,代理权般认为辩护律师的权利是随着被刑事指控人的权利消灭而终结的而固有权是被刑事指控人的权利消灭与否,并不影响辩护人权利的行使......”。
2、“.....例如管辖异议权上诉权申请回避权等另种是不受当事人意志影响的代理权,例如。申请变更或解除试想,即使法律规定的辩护权不断增多,但却无任何实质效果可言,那被刑事指控人有何理由需要它,刑事辩护制度存在理由和价值又是什么因此,辩护的有效性是刑事辩护制度存在理由和价值,简而言之是生存之本。参考文献参见程滔,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博士论文。参见程滔,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研究,中国政量相对平衡的有效手段种力量若不能拥有必要的独立性而要强调其有效性无疑是种堂而皇之的欺骗。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只有控诉辩护审判种诉讼职能相互作用分离且独立存在,才能使得辩护成为对抗控诉并独立影响审判的种力量,从而成为有效的辩护与此同时,有效的辩护又能使控诉辩护审判方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
3、“.....要实现司法公正,特别是在刑事诉讼领域离不开刑事辩护制度作用的发挥和完善。真正的和有实质意义的辩护,不论是实体公正还是程序公正,均不可或缺。按照有效辩护的要求,被刑事指控人的诉讼权利必须得到有效保障。作为完善诉讼民主文明的标志讯问被刑事指控人律师在场权等是辩护人与被刑事指控人都享有的诉讼权利,如搜查查封时的在场权,勘验时的在场权,质问共同被刑事指控人的权利等。日本另学者土本武司也认为,辩护人的权利分为固有权独立代理权从属代理权种,与田口守的观点大同小异。有效辩护直接反映了保障人权的理念随着社会民主文明的不断发展和人权观法大学博士论文。参见程滔,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博士论文。参见顾永忠李竺娉......”。
4、“.....西部法学评论有效辩护直接反映了保障人权的理念随着社会民主文明的不断发展和人权观念的日益增强,对于诉讼参与人的人权保障内容越来越丰富。在被刑事指控人的讼程序的构造具有实际意义。有效辩护是刑事诉讼中辩护制度的生存之本从本质上讲,辩护制度是为保障被刑事指控人权利而设立的。无论是自行辩护还是委托他人辩护或由国家指定律师辩护,其目的均是为了使被刑事指控人无论在实体上还是在程序上都获得有利的帮助和公正的诉讼结果,正由于此,刑事辩护制度才因运而生并得以发展志和发现真实的重要手段,刑事辩护作用的有效充分发挥,不仅可以防御国家司法权的滥用,有利于办案机关及时准确地查明案件事实和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预防冤假错案的发生......”。
5、“.....所以,有效辩护是追求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有效辩护是控辩审力有效辩护的权利基础及重要意义论文原稿念的日益增强,对于诉讼参与人的人权保障内容越来越丰富。在被刑事指控人的实体权利得到强调的同时,其程序权利也逐步受到重视。有效辩护的原则要求不仅应保障被刑事指控人自行辩护和委托律师辩护的权利,而且还应是真正且有实际意义的有效辩护,因此,有效辩护最直接体现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理念代理权分为独立代理权和附属代理权,独立代理权可以违背被刑事指控人意志而行驶,如请求宣告告知被逮捕理由请求权撤销逮捕或保释请求权变更开庭日期请求权等附属代理权指不能违反被刑事指控人本人的明确意思表示的代理权限,如回避权提起上诉权等。固有权般包括两种是只有辩护律师或辩护人才享有的权利,如会见权阅卷权赋予的权利......”。
6、“.....又依法独立行使辩护权,所以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来源,种是因当事人的授权或认可方可行使的权利另种则是为了充分有效发挥辩护作用,基于辩护关系而依法享有的权利,这些权利能够体现现代辩护制度独立的社会及政治意义。有效辩护的权利基础及重要意义论文原稿实体权利得到强调的同时,其程序权利也逐步受到重视。有效辩护的原则要求不仅应保障被刑事指控人自行辩护和委托律师辩护的权利,而且还应是真正且有实际意义的有效辩护,因此,有效辩护最直接体现刑事诉讼人权保障理念。日本学者田口守认为,辩护律师的权利,般可分为代理被刑事指控人诉讼行为的权利和与代理本身无关的权试想,即使法律规定的辩护权不断增多,但却无任何实质效果可言,那被刑事指控人有何理由需要它,刑事辩护制度存在理由和价值又是什么因此......”。
7、“.....简而言之是生存之本。参考文献参见程滔,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博士论文。参见程滔,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研究,中国政量相对平衡的有效手段种力量若不能拥有必要的独立性而要强调其有效性无疑是种堂而皇之的欺骗。在刑事诉讼程序中,只有控诉辩护审判种诉讼职能相互作用分离且独立存在,才能使得辩护成为对抗控诉并独立影响审判的种力量,从而成为有效的辩护与此同时,有效的辩护又能使控诉辩护审判方充分发挥其应有的功能和作用,使刑事诉。有效辩护是追求司法公正的必然要求司法公正应包含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个方面。要实现司法公正,特别是在刑事诉讼领域离不开刑事辩护制度作用的发挥和完善。真正的和有实质意义的辩护,不论是实体公正还是程序公正,均不可或缺。按照有效辩护的要求,被刑事指控人的诉讼权利必须得到有效保障......”。
8、“.....并不影响辩护人权利的行使。代理权又分为两种种是不得违背当事人意志的代理权,例如管辖异议权上诉权申请回避权等另种是不受当事人意志影响的代理权,例如。申请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更改开庭日期申请权等。固有权是因辩护人独立诉讼地位而由法律直接在。有效辩护的权利基础及重要意义论文原稿。我国大陆的些学者认为,辩护权的权利来源主要包括两个方面方面是被刑事指控人依法享有并授权给辩护人行使的诉讼权利另方面是因辩护人独立的诉讼地位而由法律规定其应有的诉讼权利。前者以被刑事指控人依法享有并委托给辩护人行使为前提......”。
9、“.....其体现了现代民主和法治的意味。有效辩护的重大意义有效辩护是辩护制度所追求的目的刑事诉讼中的辩护制度追求的不应仅是形式上是否享有辩护权是否获得律师帮助,更为重要的是通过辩护作用的有效发挥能否获得对被刑事指控人有制措施更改开庭日期申请权等。固有权是因辩护人独立诉讼地位而由法律直接赋予的权利。因为辩护律师在刑事辩护中既兼负着代理人的职能,又依法独立行使辩护权,所以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来源,种是因当事人的授权或认可方可行使的权利另种则是为了充分有效发挥辩护作用,基于辩护关系而依法享有的权利,这些权利能够体现现代法大学博士论文。参见程滔,辩护律师的诉讼权利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博士论文。参见顾永忠李竺娉,论刑事辩护的有效性及其实现条件兼议无效辩护在我国的引入,西部法学评论综合比较以上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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