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是需要探望权人每隔段时间就去探望的,可能次去强制执行,那么下次可能还是需要强制执行,时间久了法院的办案效率会大大降低,当事人也会趋于疲惫从而放弃自己的权益。因此司法机关应该创立个专门解决家庭问题或者探望权纠纷的小组,对当事人进行开导和教育,尽最大可能去说服双方当事人接受探望权的存在。这样有利于案件的专业性的加强,也会增加办案的效率,积累办案的经验。在探望权人的权利受损时,也可以向部门求助,进行定的救济,以及法律方面的普及。当然我们还需要逐步完善婚姻立法......”。
2、“.....我们可以建立起对探望权人的精神损失赔偿制度,在立法方面对权益被损害人进行维护并加以赔偿,当探望权人的探望权因为孩子监护人的阻挠等原因未能实现时,可以提起诉讼要求监护人赔偿其精神损失费用或者其他补偿方式。在法律实践过程中,很多探望权人不知道自己具有探望的权利,甚是知道也不想去探望,这对于孩子来说是种情感上的缺失。我们应该加强婚姻法的宣传力度,在网络上或者电视广播中进行大力的宣传,创立专门的法律公众号进行宣传,让国民知道探望权的重要性,培养人们的责任心。重视血缘的亲情的难以割舍性......”。
3、“.....勇敢保卫自己的权利,在自己的权利收到损害时,找到相关的部门进行救济。参考文献孟艳艳论探望权法制与社会,郭丽红探望权之性质探析河南师范大学学报,丁慧,刘艺离婚纠纷及其后果的处臵法律出版社,女,汉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人,本科,研究方向法学向东,女,湖北襄阳人,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婚姻家庭法学性别法学。试论探望权的实现论文原稿。探望权实施的建议在未成年子女拒绝探望人探望时,法院应该酌情处理,根据当事人的实际的家庭情况工作情况和经济情况做出相应的衡量,进行调节和沟通......”。
4、“.....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视子女的权利,另方有协助的义务。离婚后任何未获得抚养权的方都有权按照定的时间和方式探望子女。探望权是种亲权,父母与子女的血缘关系是无法割舍的,这种亲权是无法消失的。当然随着夫妻双方离婚,其父母子女的身份权不可能消失,离婚并不能让父母子女之间的身份权消失或者改变。我国婚姻法规定了这种权利,因此探望权是种法定的权利,夫妻双方离婚后,其中方的探望权是种法定的权利同样是种义务,任何方都应该对自己的孩子进行探望关心和爱护......”。
5、“.....使孩子可以更加快乐的幸福的成长,让孩子感受到完整的父爱和母爱,形成健康的性格和正确的价值观。探望权对于离婚的夫妻双方来说是既是种法定权也是种应该依法履行的义务。探望权实施的建议在未成年子女拒绝探望人探望时,法院应该酌情处理,根据当事人的实际的家庭情况工作情况和经济情况做出相应的衡量,进行调节和沟通。尽量说服未成年人子女允许探望,不可过于强硬的执行探望权,否则对于孩子的身心健康发展是非常不利的。由于案件数量较多,且探望权又是个长时间权益的维护,是需要探望权人每隔段时间就去探望的......”。
6、“.....那么下次可能还是需要强制执行,时间久了法院的办案效率会大大降低,当事人也会趋于疲惫从而放弃自己的权益。因此司法机关应该创立个专门解决家庭问题或者探望权纠纷的小组,对当事人进行开导和教育,尽最大可能去说服双方当事人接受探望权的存在。这样有利于案件的专业性的加强,也会增加办案的效率,积累办案的经验。在探望权人的权利受损时,也可以向部门求助,进行定的救济,以及法律方面的普及。当然我们还需要逐步完善婚姻立法,建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我们可以建立起对探望权人的精神损失赔偿制度......”。
7、“.....当探望权人的探望权因为孩子监护人的阻挠等原因未能实现时,可以提起诉讼要求监护人赔偿其精神损失费用或者其他补偿方式。在法律实践过程中,很多探望权人不知道自己具有探望的权利,甚是知道也不想去探望,这对于孩子来说是种情感上的缺失。我们应该加强婚姻法的宣传力度,在网络上或者电视广播中进行大力的宣传,创立专门的法律公众号进行宣传,让国民知道探望权的重要性,培养人们的责任心。重视血缘的亲情的难以割舍性,履行好为人父母的责任,勇敢保卫自己的权利,在自己的权利收到损害时,找到相关的部门进行救济......”。
8、“.....郭丽红探望权之性质探析河南师范大学学报,丁慧,刘艺离婚纠纷及其后果的处臵法律出版社,女,汉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人,本科,研究方向法学向东,女,湖北襄阳人,副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婚姻家庭法学性别法学。试论探望权的实现论文原稿。探望权的强制实施探望权产生于夫妻双方离婚之后。探视权的权利主体是夫妻未获得孩子监护权的方。根据婚姻法条的规定探视权的实现由法院的司法程序加以保护,双方对探视权出现的争议由法院加以判决,这种判决具有终局效力,具有强制实施性......”。
9、“.....这两种情况在日常的法律实践中常有发生,不论是哪种原因探望权被剥夺都是对孩子的成长有着巨大的危害,孩子可能会产生性格方面的缺失,这种亲权就会被迫剥夺,这对于父母和孩子都是不公平的。探望权的中止与恢复探望权原本是出于对孩子和未获得抚养权的方父或母的权利,是种有益的行为,但是如果此时的条件对孩子有不利的影响那么此时探望权就应该给予中止,来防止对未成年人造成身心上的伤害。首先是对子女身体健康方面的影响,例如探望权人患有传染病,或者实施家暴遗弃等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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