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或者根据检察院民事当事人或被告人的要求,为了查明事实真相责令进行实地调查。同样,当证据可采性出现疑问时,无须被告人提出证据非法申请,法官即可依职权进行调查以确定证据之合法性。在刑事诉讼法没有对证明责任分配作出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法官也可以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自由裁量,由控方抑或被告方来承担举证责任的不利后果。日本日本对非法证据的举证责任做了更为明确的规定。日本法律规定,原则上控辩双方对各自请求调查的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均负有举证责任。作为控诉方的检察官固然有责任对其请求调查的证据具有证据能力进行证明,被告人对于认定本方请求调查的证据具有证据能力的事实同样负有举证责任。但对非法获得的实物证据和非法获得的被告人的口供的证明责任问题,法律的规定又略有不同。对于实物证据,法律规定,旦其收集程序违法由被告方提出时,对搜查扣押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就落在控诉方方......”。
2、“.....虽然法律规定,在被告人方面提出异议时,检察官有义务向法庭证明其确属出于自由意志,但检察官对自白的任意性并非总要举证,被告人和辩护人对自白的任意性没有异议时自不待言,即使被告方有异议,如果法庭依职权就自白的任意性进行调查,检察官也不必举证。相关制度设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证明制度的设立也会给我国侦查和追诉犯罪的活动增加定的难度。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不仅要注意收集和保全证明所指控的实体事实存在的证据,而且要注意制作和收集证明侦查和起诉的程序活动合法的证据。否则,就有可能导致控诉方所提出的证据即使是合法的,也会由于没有必要的证据来证明而被排除。为此,我们必须注意相关的制度设计是扩大辩护律师对侦查程序的参与范围。如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明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鉴定等,辩护律师都有权参与。参与侦查活动的辩护律师有权对侦查过程中的非法取证行为提出异议......”。
3、“.....就应当在侦查笔录上签名,以便在法庭审判时作为证明控方侦查行为合法的证据。我国非法证据排除之证明责任探析论文原稿。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可取的,只有这样才能在保障公民权利的基础上尽可能的提供诉讼的效率和效益。证明标准问题证明责任总是与定的证明标准相联系的,在证明标准方面,控辩双方均可就非法证据问题举证和辩论,但是对控诉方和辩护方的证明要求应有所区别,实行不同的证明标准。具体而言,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被告人方,如果提出证据证明控诉方所依凭的控诉证据是非法证据,则只需证明到足以动摇法官心证的程度就行,而不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或者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反过来,如果控诉方不承认控诉证据系非法证据,还坚称证据是不应排除的证据,则控诉方应就证据为合法证据承担证明责任,且应证明到最高标准即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对证据合法与否设臵怎样的证明标准是与控辩双方的举证能力和条件相适应的......”。
4、“.....虽然初步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则通过司法解释得以确立,但是由于未建立起配套的保障规则,特别是对非法证据排除的证明责任没有明确的规定,致使该证据规则在司法实践中远未得到有效实施。为此,我国应当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较为成熟的经验,科学地构建我国非法证据的证明制度,以确保实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人权保障价值。关键词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证明责任构想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文章编号我国非法证据排除之证明责任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我国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条规定严禁以非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凡经查证确实属于采用刑讯逼供或者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的方法取得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5、“.....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获取供述。第条规定,不得采用羁押刑讯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言。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非法证据排除有相关的规定。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可取的,只有这样才能在保障公民权利的基础上尽可能的提供诉讼的效率和效益。证明标准问题证明责任总是与定的证明标准相联系的,在证明标准方面,控辩双方均可就非法证据问题举证和辩论,但是对控诉方和辩护方的证明要求应有所区别,实行不同的证明标准。具体而言,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被告人方,如果提出证据证明控诉方所依凭的控诉证据是非法证据,则只需证明到足以动摇法官心证的程度就行,而不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或者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反过来,如果控诉方不承认控诉证据系非法证据,还坚称证据是不应排除的证据,则控诉方应就证据为合法证据承担证明责任,且应证明到最高标准即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6、“.....我国非法证据排除之证明责任探析论文原稿。相关制度设计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及其证明制度的设立也会给我国侦查和追诉犯罪的活动增加定的难度。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不仅要注意收集和保全证明所指控的实体事实存在的证据,而且要注意制作和收集证明侦查和起诉的程序活动合法的证据。否则,就有可能导致控诉方所提出的证据即使是合法的,也会由于没有必要的证据来证明而被排除。为此,我们必须注意相关的制度设计是扩大辩护律师对侦查程序的参与范围。如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明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鉴定等,辩护律师都有权参与。参与侦查活动的辩护律师有权对侦查过程中的非法取证行为提出异议。如果辩护律师对侦查活动没有异议,就应当在侦查笔录上签名,以便在法庭审判时作为证明控方侦查行为合法的证据。法国德国大陆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职权主义色彩较为浓厚......”。
7、“.....做法也较为近似。法德两国法律均将自由心证原则写入成文法中,把证据的证明力判断以及部分的证据可采性除证据禁止规定之外认定的问题委诸法官自身。同时两国法律又赋予了法官以证据调查权。德国刑事诉讼法第条第项规定为了查明事实真相,法院应当依职权将证据调查延伸到对裁判有意义的所有事实和证据。法国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法庭可以依职权,或者根据检察院民事当事人或被告人的要求,为了查明事实真相责令进行实地调查。同样,当证据可采性出现疑问时,无须被告人提出证据非法申请,法官即可依职权进行调查以确定证据之合法性。在刑事诉讼法没有对证明责任分配作出明文规定的情况下,法官也可以根据具体案情进行自由裁量,由控方抑或被告方来承担举证责任的不利后果。日本日本对非法证据的举证责任做了更为明确的规定。日本法律规定,原则上控辩双方对各自请求调查的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均负有举证责任......”。
8、“.....被告人对于认定本方请求调查的证据具有证据能力的事实同样负有举证责任。但对非法获得的实物证据和非法获得的被告人的口供的证明责任问题,法律的规定又略有不同。对于实物证据,法律规定,旦其收集程序违法由被告方提出时,对搜查扣押合法性的举证责任就落在控诉方方。对于非任意自白而言,虽然法律规定,在被告人方面提出异议时,检察官有义务向法庭证明其确属出于自由意志,但检察官对自白的任意性并非总要举证,被告人和辩护人对自白的任意性没有异议时自不待言,即使被告方有异议,如果法庭依职权就自白的任意性进行调查,检察官也不必举证。英国英国在非法证据排除证明责任的分配方面与美国采取了类似的政策。对于非法口供的证明,英国年的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第条明确规定在控诉方计划将被告人供述作为本方证据提出的诉讼中......”。
9、“.....则法庭应当不得将该供述作为被告人不利的证据被提出,除非检察官能向法庭证明该供述尽管它可能是真实的并非以上述方式取得,并且,要将此证明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在任何公诉方计划将被告人供述作为本方证据提出的诉讼中,法庭可以自行要求公诉方证明该公诉并非上述方式取得,并将此作为允许该供述在法庭上被提出的条件。由此可见,在英国,非法获得供述的证明责任应该由控方承担,这种要求既可由被告方申请提出,也可由法院主动提出。此外,按照法律规定,控方的这种证明还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否则,法官就会自动排除被告人的口供。我国非法证据排除之证明责任探析论文原稿。非法证据排除之证明责任的特殊性及其必要性分析非法证据排除之证明责任的特殊性首先,非法证据排除之证明责任的特殊性是由非法证据本身的特殊性决定的......”。
1、手机端页面文档仅支持阅读 15 页,超过 15 页的文档需使用电脑才能全文阅读。
2、下载的内容跟在线预览是一致的,下载后除PDF外均可任意编辑、修改。
3、所有文档均不包含其他附件,文中所提的附件、附录,在线看不到的下载也不会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