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百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百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这两条规定就是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这制度的建立,解决了公司内部机制难以处理的两个利益冲突,个是公司股东与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个是公司多数股东与少数股东之间利益的冲突探讨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论文原稿。建立累积投票制度新公司法增设了累积投票制......”。
3、“.....所持每股份有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没有表决权。第百零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根据这制度,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既可以把他们拥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人,也可以分别选举数人。这样中小股东就可以选出自己满意的董事,可以使代表中小股东意志的人选进入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扩大中小股东的话语权......”。
4、“.....从而使大股东无法垄断全部董事人选,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摘要我国公司法修改前对中小股东利益保护这种公司实践中凸现的问题几乎未作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通过的新的公司法,其中个主要的修改内容就是健全股东合法权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保护机制,它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机制较修改前的公司法更具操作性,增强了中小股东的投资信心和热情。建立累积投票制度新公司法增设了累积投票制。第百零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股份有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没有表决权。第百零条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
5、“.....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根据这制度,在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既可以把他们拥有的投票权集中选举人,也可以分别选举数人。这样中小股东就可以选出自己满意的董事,可以使代表中小股东意志的人选进入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扩大中小股东的话语权,削弱控股股东的表决权分量,从而使大股东无法垄断全部董事人选,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探讨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论文原稿......”。
6、“.....第百十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百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百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百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
7、“.....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条规定公司股东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这两条规定就是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这制度的建立,解决了公司内部机制难以处理的两个利益冲突,个是公司股东与经营管理者之间的利益冲突,个是公司多数股东与少数股东之间利益的冲突......”。
8、“.....实现了解公司运营状况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活动的权利。知情权是中小股东正确及时行使其他权利的基础,由于大多的中小股东并不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因此加强对股东知情权的保护意义重大。新增股东的提案权新公司法第百零条第款规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新增了股东提案权......”。
9、“.....并且说服其他股东在会议中支持他所提出的议案,从而成为公司必须履行的政策。小股东通过股东提案权的行使,得以有机会在股东大会上发表意见或者提出议案,参与公司业务的经营决策,协调与大股东以及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关系,实现对小股东利益的保护探讨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论文原稿。增加了股东复制权我国新公司法除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查阅权,还规定了复制权,第十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决议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这无疑扩大了中小股东的知情权探讨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论文原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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