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行为的危害性上来判断赔偿的解决。也就是侵权人的主观过错和受害人受侵害的结果对赔偿的影响。上例中,如果张在当时看到了甲正在过马路,为了赶时间而不顾可能发生事故与否,可以说他此时的心理状态是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那么是否对此情形下所有的间接受害人都能主张精神打击赔偿答案是否定的,我们应当本着公正的原则来限制请求权滥用。方面我们要充分利用精神损害赔偿这样的制度来保护每个人的人格权利和健康权利,而另方面又要使它不被滥用,个制度被滥用后就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了。所以,我认为能够对间接受害人进行精神打击赔偿应适用前面所提到过的客观条件主体必须和受害人有被法律所认可的亲密关系,因为实际上侵权人在侵犯受害人权利的同时也侵害了其亲属的亲权和监护权等权利,并由此引发了精神的损害。另外在侵权人基于故意实施的侵权不要求间接受害人必须有严重的精神伤害结果的发生,也就是说后果不是诉权主张的必备要素。另外由于侵权人的主观恶意可能产生严重的社会危害,因此除了亲眼目睹事件发生的亲属外,应当限制性的扩展赔偿范围,即只要能证明其他不在场的亲属是由于听闻此事件而精神受到冲击,就可以支持他的赔偿请求。这样做并不会导致权利被滥用,相反够体现责任与行为相当的处罚原则而过失侵权其实与上面的情况有些类似,但我们还是应着重注意它们的区别,基于过失的侵权引起的精神赔偿严格要求间接受害人必须在现场亲眼目睹的事件的发生,否则就势必会向侵权人施加不合理的追加义务,因为他不可能也没有必要预见其他不在场亲属也可能受到精神打击。而且这种情形下的侵权要求必须有严重的后果发生为医学上能鉴定客观存在的至于侵权后果对赔偿的影响,我认为也应该区别对待般的死亡结果没有什么争议,而对于重伤等伤害结果应当比照由被害人死亡而给间接受害者带来得精神损害处理,若伤害与死亡给间接受害人带来的精神打击相差甚远,则法院就不能支持请求倘若程度与死亡带来的相差无几,如造成受害人高度残疾植物人深度毁容等,我们就没有理由不支持请求人的要求。否则就明显的不符合客观公正的补偿原则。除了主体的研究外,我们还应从行为的危害性上来判断赔偿的解决。也就是侵权人的主观过错和受害人受侵害的结果对赔偿的影响。上例中,如果张在当时看到了甲正在过马路,为了赶时间而不顾可能发生事故与否,可以说他此时的心理状态是故意可以是直接故意,也可以是间接故意,那么是否对此情形下所有的间接受害人都能主张精神打击赔偿答案是否定的,我们应当本着公正的原则来限制请求权滥用。方面我们要充分利用精神损害赔偿这样的制度来保护每个人的人格权利和健康权利,而另方面又要使它不被滥用,个制度被滥用后就起不到应有的作用了。所以,我认为能够对间接受害人进行精神打击赔偿应适用前面所提到过的客观条件主体必须和受害人有被法律所认可的亲密关系,因为实际上侵权人在侵犯受害人权利的同时也侵害了其亲属的亲权和监护权等权利,并由此引发了精神的损害。另外在侵权人基于故意实施的侵权不要求间接受害人必须有严重的精神伤害结果的发生,也就是说后果不是诉权主张的必备要素。另外由于侵权人的主观恶意可能产生严重的社会危害,因此除了亲眼目睹事件发生的亲属外,应当限制性的扩展赔偿范围,即只要能证明其他不在场的亲属是由于听闻此事件而精神受到冲击,就可以支持他的赔偿请求。这样做并不会导致权利被滥用,相反够体现责任与行为相当的处罚原则而过失侵权其实与上面的情况有些类似,但我们还是应着重注意它们的区别,基于过失的侵权引起的精神赔偿严格要求间接受害人必须在现场亲眼目睹的事件的发生,否则就势必会向侵权人施加不合理的追加义务,因为他不可能也没有必要预见其他不在场亲属也可能受到精神打击。而且这种情形下的侵权要求必须有严重的后果发生为医学上能鉴定客观存在的至于侵权后果对赔偿的影响,我认为也应该区别对待般的死亡结果没有什么争议,而对于重伤等伤害结果应当比照由被害人死亡而给间接受害者带来得精神损害处理,若伤害与死亡给间接受害人带来的精神打击相差甚远,则法院就不能支持请求倘若程度与死亡带来的相差无几,如造成受害人高度残疾植物人深度毁容等,我们就没有理由不支持请求人的要求。否则就明显的不符合客观公正的补偿原则。摘要精神打击赔偿制度起源于英国,直至今天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相关理念和标准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完善。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其损害赔偿的范围有逐渐拓宽的趋势,已不仅仅局限于受害者本人,当受害人因他人侵权行为受伤或者死亡的情况下,其近亲属在定的条件下也可以主张精神打击赔偿。然而在主体范围扩张的同时也带来了极大的问题与争议,本文将对间接受害者精神打击赔偿有关的问题进行探讨。精神打击属于主观性的东西,它需要借助客观的媒介来表现出来,而这个中间环节就是间接受害者的心理生理的损害。这种损害实际上就是侵害了间接受害者的健康人格利益,对其赔偿也显得理所应当。但实际情况并非想象中的那么简单,需要我们通过实践中的案例来讨论。下面将通过以下具体案例来阐述不同情况下对间接受害者的精神打击赔偿问题我们先来分析个综合了各种因素的经典案例张由于急忙赶回家照顾可能早产的妻子,高速驾驶汽车在路上飞驰,在到个交通路口的时候没有减速,进而撞倒了儿童甲,与甲同行的还有他的姐姐和母亲,她们在不同的角度和距离目睹了甲被撞倒地的事故的发生姐姐在身边而母亲在孩子的远处方向侵权案件中的间接受害者之精神打击赔偿问题探讨论文原稿。摘要精神打击赔偿制度起源于英国,直至今天已经有了长足的发展,相关理念和标准在很大程度上得到了完善。随着司法实践的不断发展,其损害赔偿的范围有逐渐拓宽的趋势,已不仅仅局限于受害者本人,当受害人因他人侵权行为受伤或者死亡的情况下,其近亲属在定的条件下也可以主张精神打击赔偿。然而在主体范围扩张的同时也带来了极大的问题与争议,本文将对间接受害者精神打击赔偿有关的问题进行探讨。精神打击属于主观性的东西,它需要借助客观的媒介来表现出来,而这个中间环节就是间接受害者的心理生理的损害。这种损害实际上就是侵害了间接受害者的健康人格利益,对其赔偿也显得理所应当。但实际情况并非想象中的那么简单,需要我们通过实践中的案例来讨论。下面将通过以下具体案例来阐述不同情况下对间接受害者的精神打击赔偿问题我们先来分析个综合了各种因素的经典案例张由于急忙赶回家照顾可能早产的妻子,高速驾驶汽车在路上飞驰,在到个交通路口的时候没有减速,进而撞倒了儿童甲,与甲同行的还有他的姐姐和母亲,她们在不同的角度和距离目睹了甲被撞倒地的事故的发生姐姐在身边而母亲在孩子的远处方向。侵权案件中的间接受害者之精神打击赔偿问题探讨论文原稿侵权案件中的间接受害者之精神打击赔偿问题探讨论文原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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