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统规定。法律责任划分不明确沿海经济的迅速发展也为沿海湿地保护带来了许多难题,工业废水废气的排放会破坏湿地生态系统,对湿地造成不可逆转的伤害,但是国家相应的惩罚措施却很轻。些地方对于在湿地丢弃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情况最高罚款只有元,无法起到警示和惩罚的作用。其次虽然许多沿海地区立法中都有禁止破坏湿地生态系统的规定,但是对于真正破坏生态系统的行为如何追责,不同种类的破坏行为行为人所承担的责任是否有差异,这在许多地区立法中都未得到明确。相关规范在具体规范制定的过程中,责任制度是关键要素,明确不同违法行为应承担的相应责任,方面可以督促公民积极遵守法律内容,另方面也为行政和司法机关的具体工作提供明确的指引。对沿海湿地立法困境的探讨论文原稿。法律责任划分不明确沿海经济的迅速发展也为沿海湿地保护带来了许多难题,工业废水废气的排放会破坏湿地生态系统,对湿地造成不可逆转的伤害,但是国家相应的惩罚措施却很轻。些地方对于在湿地丢弃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的情况最高罚款只有元,无法起到警示和惩罚的作用。其次虽然许多沿海地区立法中都有禁止破坏湿地生态系统的规定,但是对于真正破坏生态系统的行为如何追责,不同种类的破坏行为行为人所承担的责任是否有差异,这在许多地区立法中都未得到明确。以制定专门法方式解决立法难题我国目前对湿地的保护是以绿皮书的方式明确,随着立法技术的发展以及湿地重要性的凸显,对于沿海湿地保护可以出台统的保护条例,对该生态系统的保护进行统规定。摘要我国各沿海地区对沿海湿地立法保护现状各有不同,湿地保护现状也有很大差异,因而急需要国家出台统的法律规定来对各地区沿海湿地保护进行统指导。本文在分析各地区沿海湿地立法面临的共同困境基础上,对如何制定专门性的法律条文提出自己看法。对沿海湿地立法困境的探讨论文原稿。其次是民事责任。破坏湿地行为属于环境侵权行为,造成湿地损坏的个人或者单位都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参考我国环保法的相关规定,民事责任主要包括消除妨害和赔偿损失。消除妨害是停止自己的侵害行为,并且积极消除该行为带来的不良后果。赔偿损失则指赔偿因环境受损而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最后是刑事责任。当破坏湿地的行为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时候,需要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来对不法分子定罪量刑,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配套机制在立法条文中还应当有落实措施所需要的配套机制。首先是协调机制,明确各层级部门在沿海湿地管理中的具体权限,在开发利用湿地时候能够协调湿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以及社会效益,以求更好地开发和管理湿地。其次是生态评估机制。是否采取种生态建设措施,需要综合评估该措施所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需要有合理的评估机制,为生态建设决策提供重要参考。结束语综上所述,湿地是地球上重要的生态系统,若湿地生态系统遭到破坏,则会对全球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带来严重的打击。我国目前对沿海湿地的相关立法还比较少,未形成统的立法性规定,为实务工作带来许多难题。因而在现有立法技术手段上,立法工作者应综合对比各地区沿海湿地保护现状和立法现状,在对这些情况汇总基础上制定出统的法律规范,为沿海湿地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参考文献刘剑川,樊清华论我国湿地刑事立法保护原则及立法对策法制与社会,顾,李岩浙江省湿地面临的问题及立法建议温州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我国沿海湿地立法面临的问题缺乏对概念的认定在国际湿地公约中可以找到针对湿地概念作出的文字性描述,但是从我国国内立法来看,由于缺乏对沿海湿地保护出台的专业立法,因而也没有法律对湿地概念作出具体的描述。许多地区的立法中将沿海湿地纳入到环境保护的相关条例之中,而对沿海湿地的定义也都以自然保护区的概念笔带过。在有些关于水污染防治的立法条文中也可以找到湿地的字词,但是对于其概念却很少涉及。由于对于湿地的概念以及范围规定不明确,现实中些发挥出湿地功能却得不到法律保护的沿海湿地很多,不利于国家对沿海湿地的有效管理。对沿海湿地立法困境的探讨论文原稿。其次是民事责任。破坏湿地行为属于环境侵权行为,造成湿地损坏的个人或者单位都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参考我国环保法的相关规定,民事责任主要包括消除妨害和赔偿损失。消除妨害是停止自己的侵害行为,并且积极消除该行为带来的不良后果。赔偿损失则指赔偿因环境受损而造成的实际财产损失。最后是刑事责任。当破坏湿地的行为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时候,需要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来对不法分子定罪量刑,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配套机制在立法条文中还应当有落实措施所需要的配套机制。首先是协调机制,明确各层级部门在沿海湿地管理中的具体权限,在开发利用湿地时候能够协调湿地经济效益生态效益以及社会效益,以求更好地开发和管理湿地。其次是生态评估机制。是否采取种生态建设措施,需要综合评估该措施所带来的经济和社会效益,需要有合理的评估机制,为生态建设决策提供重要参考。结束语综上所述,湿地是地球上重要的生态系统,若湿地生态系统遭到破坏,则会对全球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带来严重的打击。我国目前对沿海湿地的相关立法还比较少,未形成统的立法性规定,为实务工作带来许多难题。因而在现有立法技术手段上,立法工作者应综合对比各地区沿海湿地保护现状和立法现状,在对这些情况汇总基础上制定出统的法律规范,为沿海湿地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支撑。参考文献刘剑川,樊清华论我国湿地刑事立法保护原则及立法对策法制与社会,顾,李岩浙江省湿地面临的问题及立法建议温州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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