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前,学术界对此存有很大的争议,主要是因为存在着几种问题,尚未得到完满有效的解决,在本文主要讨论种相关问题,即死刑问题是否应该废除安乐死是否合法和自杀的问题,针对这个问题在下面进行详细的论述。自杀问题我国宪法中能体现出公民的生命权不应受到任何人的非法侵害,但对于公民是否应当享有决定结束自己生命即自杀权,没有规定,并且在我国也是个有争议的问题。年月日,位名字为走饭的新浪微博网友,通过微博发布了自己最后的遗言。新浪微博系统按照该网友制定的时间,进行成功发布时,该网友已经遗憾去世。近些年来越来越多类似于这样的自杀事件逐渐引起我们对于自杀权的思考自杀的违法性。自杀虽然是完全出于自然人自身的意愿而对生命权进行支配的种行为,但这支配行为产生的后果并不是只及与其自身,同时还违反了公序良俗,因而这支配行为是无效的违法的......”。
2、“.....除之前提到的违法性外,另方面的违法性还体现在这将自杀与种目的相关联并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属于扰乱社会秩序违反社会公共利益。这就表明对生命权支配权不是绝对的,也可能会违法,只不过在大多情况下这违法行为已无法或无必要追究责任。自杀和他人的行为。如果自杀是种权利或自由,那么其他人是实行阻止行为为的,就会导致我国道德观和他人的自由和权利的矛盾和冲突。从社会伦理的角度看,人性是为了生存而不是追求死亡。阻止自杀的行为是出于个善良人应该做的但最终还是为了自杀者的利益着想的,在些情况下,自杀者正在寻求死亡,他认为自杀是他最好的选择,最符合他自己的利益。但在特定的情况下,自杀者对他们自己的利益是难以作出明智的判断和决定的,因此其他人的阻止行为在这时就会可能给自杀者更多的选择去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自杀是种权利或自由,那么为了体现对这种权利的尊重,其他人应该袖手旁观......”。
3、“.....甚至也能够上升到违法的高度上。所以否认自然人享有自杀的权利,恰恰是维护生命的价值和稳定的社会关系的体现。除以上两种重要的方式外还需要遵循以下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即非经公正审判,不得剥夺公民的生命权禁止残酷与非常刑罚执行死刑还需遵守慎杀少杀的原则。安乐死问题我国法律并不承认安乐死,但无法对自杀予以规制。我国第例安乐死案件发生在年的陕西,位医生,就在个患有严重疾病的病人的儿子和女儿的请求下,对这位病人实行了安乐死。最后这案例的判决定程度上对我国安乐死的问题上带有丝认同的意味,但是我国对于是否要承认安乐死的合法性,仍是持完全否定的态度从当前我国现行的宪法价值体系来看,安乐死是没有存在的合宪性基础的,其不符合我国宪法的基本价值与基本权利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因此在价值判断上是不符合我国宪法的追求的。并且在我国,由于宪法的发展历史还是比较短的......”。
4、“.....所以在现在的研究中首先更需要强调的是生命权的价值,对于与其相违背的安乐死问题是当然排除在外的,因为安乐死与生命权的本体价值是冲突的,因此,无论自己或他人都无权对任何个自然人进行安乐死。权具有滥用的可能性对安乐死合法化保持否定态度的另重要理由是为了防止滥用这权利,造成肆意侵犯公民生命权的后果。在当今世界范围内,仅有两个国家承认其合法化的事实说明,对安乐死的立法的复杂性与风险程度是非常高的,轻易不会上升到合法化的程度。因此,如果国对安乐死在理念制度与程序上尚且还没有形成完善的保障机制前或者足以防止权利滥用现象出现的能力前,对其持反对态度也是值得肯定的。即使是承认其合法化的荷兰可以说在这方面的制度规定相对完善的情况下仍然曾经出现穿越国境逃亡外国,以避免安乐死的现象,因为有部分患者在安乐死之前是有能力做出决定选择是否进行安乐死的,即有能力支配自己生命权......”。
5、“.....这就造成老年人与医生之间的矛盾不断加剧,甚至开始猜疑其近亲属,最终是不利于社会稳定和国家发展的。虽然我国不承认这权利,但是其他国家的经验也是我们需要认真思考的。宪法视野下我国生命权的研究论文原稿。司法救济渠道的畅通。在自杀的情况中有相当部分是维权自杀,自杀只是这些人的种手段,维权才是他们最终的目标。当他们求助无门时才想着借助这种方式来实现私人正义也是出于最小的自我保护本能。但它是非到不得已时才可采取种最终救济方式,或者说是任何情况下都不应该采取的方式,毕竟侵犯他人权利的人是更不会关心其生命的,因此,产生的效果甚微。在如此多的救济方式中,当事人如果可以通过司法方式得到公正及时适当的救济,就不可能通过自杀追求正义了。因此,完善司法方面的权利救济机制和救济渠道的畅通,使他们的权利诉求通过正常的司法途径得以解决,就能够很大程度上減少维权自杀的现象......”。
6、“.....世界上许多国家为了降低自杀率都成立了各种专门的预防自杀机构。通过那些国家的实践经验,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自杀是可以预防的,我们可以通过预防来减轻人自杀和减少给家庭成员带来的无尽的痛苦和对社会所带来的负面影响。因此,我国当前首要的目标就是制定预防自杀法尤其是关于青少年等在校学生方面的法律,早日为保障和尊重公民生命权打下坚实的法律保障。结语以上,表示本文对生命权相关内容的论述,生命权作为基本权利的项重要内容,虽然目前没有在宪法中明确体现出来,但是它的发展前景会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和法治的发展而变得光明,在对生命权的基本理论进行论述后,在本文中重点论述了我国生命权发展面临的个重要问题,死刑安乐死和自杀这个问题在生命权尚未入宪的阶段就已经引起众多争议,以此对这个问题的论述与研究会成为推进生命权发展的关键,对以后生命权入宪也有很大帮助,可以相信,经过社会的不断发展......”。
7、“.....从而成为切切实实保障公民生命权这最基本权利的法律条文和法律实践除以上两种重要的方式外还需要遵循以下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即非经公正审判,不得剥夺公民的生命权禁止残酷与非常刑罚执行死刑还需遵守慎杀少杀的原则。安乐死问题我国法律并不承认安乐死,但无法对自杀予以规制。我国第例安乐死案件发生在年的陕西,位医生,就在个患有严重疾病的病人的儿子和女儿的请求下,对这位病人实行了安乐死。最后这案例的判决定程度上对我国安乐死的问题上带有丝认同的意味,但是我国对于是否要承认安乐死的合法性,仍是持完全否定的态度从当前我国现行的宪法价值体系来看,安乐死是没有存在的合宪性基础的,其不符合我国宪法的基本价值与基本权利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因此在价值判断上是不符合我国宪法的追求的。并且在我国,由于宪法的发展历史还是比较短的,并且在宪法的发展历程中缺乏融入成熟的生命权的基础......”。
8、“.....对于与其相违背的安乐死问题是当然排除在外的,因为安乐死与生命权的本体价值是冲突的,因此,无论自己或他人都无权对任何个自然人进行安乐死。权具有滥用的可能性对安乐死合法化保持否定态度的另重要理由是为了防止滥用这权利,造成肆意侵犯公民生命权的后果。在当今世界范围内,仅有两个国家承认其合法化的事实说明,对安乐死的立法的复杂性与风险程度是非常高的,轻易不会上升到合法化的程度。因此,如果国对安乐死在理念制度与程序上尚且还没有形成完善的保障机制前或者足以防止权利滥用现象出现的能力前,对其持反对态度也是值得肯定的。即使是承认其合法化的荷兰可以说在这方面的制度规定相对完善的情况下仍然曾经出现穿越国境逃亡外国,以避免安乐死的现象,因为有部分患者在安乐死之前是有能力做出决定选择是否进行安乐死的,即有能力支配自己生命权......”。
9、“.....这就造成老年人与医生之间的矛盾不断加剧,甚至开始猜疑其近亲属,最终是不利于社会稳定和国家发展的。虽然我国不承认这权利,但是其他国家的经验也是我们需要认真思考的。自杀问题我国宪法中能体现出公民的生命权不应受到任何人的非法侵害,但对于公民是否应当享有决定结束自己生命即自杀权,没有规定,并且在我国也是个有争议的问题。年月日,位名字为走饭的新浪微博网友,通过微博发布了自己最后的遗言。新浪微博系统按照该网友制定的时间,进行成功发布时,该网友已经遗憾去世。近些年来越来越多类似于这样的自杀事件逐渐引起我们对于自杀权的思考自杀的违法性。自杀虽然是完全出于自然人自身的意愿而对生命权进行支配的种行为,但这支配行为产生的后果并不是只及与其自身,同时还违反了公序良俗,因而这支配行为是无效的违法的。同理自杀秀更是具有双重违法性的行为,除之前提到的违法性外......”。
1、手机端页面文档仅支持阅读 15 页,超过 15 页的文档需使用电脑才能全文阅读。
2、下载的内容跟在线预览是一致的,下载后除PDF外均可任意编辑、修改。
3、所有文档均不包含其他附件,文中所提的附件、附录,在线看不到的下载也不会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