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文将以专利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之间的关系为视角,针对上述问题进行归纳总结,详细探析学界的分歧定义,最后得出自己的结论。间接侵权以直接侵权为前提还是者毫无关系,学术界尚无定论。共同侵权说认为间接侵权必须要有直接侵权的存在,直接侵权人和间接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在日本,有关间接侵权的必要性主要有‚独立论‛‚从属论‛及‚修正论‛种观点,其中蚀立论‛是主流观点。‚独立论‛者认为‚从属性说‛的不合理之处在于如果是为个人使用为了科研目的先权利人的使用等,由于其并未构成直接侵权,即便间接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专利权人的利益,也不会得到有效制止。‚从属说‛认为,间接侵权是直接侵权成立的前提和基础,者是充分不必要关系,持此类观点的学者较少。‚修正说‛学说认为,从间接侵权扩大专利保护范围,但不得限制他人经济活动自由。在这里,不得不提到的是,涉及到专用品专利时......”。
2、“.....而对涉及零部件的侵权的时候,只要求‚仅在专利产品的制造中用到的物品‛以及‚仅在使用专利方法时用到的物品‛,强调的是零部件的专用性。在实务中,‚专用性‛的概念指此类零部件除了专门用于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之外,不具有其他在社会上得到普遍的认可的用途。从这个层面来说,应当采用‚独立论‛为宜。假设这种间接侵权物品,不仅用于这种侵犯专利的行为,还存在用途。那么,在尚未发生直接侵权的情况下,行为人虽然有积极诱发之意图,但是否侵权仍然无可定论。如果仅仅因为存在的这种侵权可能性,就认定产品所有者承担间接侵權人的责任,势必会产生对权利人保护过强的问题。加之本不存在直接侵权行为,间接侵权人将在诉讼中成为唯被告,并且由其承担产品不具有侵权可能性的证明责任。在此情形下,赋予间接侵权人过重的义务,要求其查明其所拥有的的所有用途都不具有侵权可能性,几乎是不现实的......”。
3、“.....在诉讼中两造当事人不同的义务和责任,有违公平合理理念,也显失公平。基于此,‚从属论‛应当是更为合理的选择。在中国大陆,理论界主要有两种观点‚独立侵权说‛和‚共同侵权说‛。主张‚独立侵权‛的人认为直接侵权并非间接侵权的充分条件,即使不存在间接侵权行为,也可能构成间接侵权‚共同侵权说‛支持者认为,专利间接侵权成立的充分条件是直接侵权行为,专利的间接侵权从属于直接侵权,因此也称为‚从属说‛。第种主张的学者提出,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都不同于直接侵权,只有承认间接侵权可以独立存在,才不至于给与侵权人更多的时间和机会,使将专利侵害的可能性变成现实性,导致更大的损失。但反对者也提出,即使承认间接侵权行为是独立存在,对间接侵权的判定也不应以直接侵权的发生为前提条件。共同侵权说的支持者认为,应当确立间接侵权以直接侵权行为发生为前提条件。他们给出的解释是......”。
4、“.....但却追究间接侵权责任,这就相当旗帜鲜明的认可了部分专利侵权。但是每项专利都是个完整的技术方案,从侵权判定时,无法将个完整的技术方案所包含的技术特征和权利要求单独分开,因此并不存在部分侵权。再从逻辑上推断,自然在未发生直接侵权的情况下,追究间接侵权不大现实,会导致专利的技术方案失去完整性。另方面,如果承认专利间接侵权单独存在,将导致专利的保护范围过分扩张。但是,知识产权作为知识财产权,不仅是种私权,还是种财产权,其权利内容被作为与社会关系和社会福祉相适应的法律而制定和实施。也可以说,知识产权是个人私权与社会公权的相互磨合的产物,也是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相互妥协的结果。专利权作为知识产权的重要权项,这种属性体现的更加淋漓尽致。因此,专利保护范围的过分扩张,势必危机公共利益,有悖于专利保护的目的之所在。在实务界,主流观点也是以从属说为原则,以独立说为例外......”。
5、“.....不能简单的将者对等起来看待,者在立法宗旨认定标准诉讼参与人和诉讼程序等各方面都存在差别。司法实务中,将专利的间接侵权问题,依据共同侵权来认定有待商榷。另外,专利的间接侵权也不定以直接侵权为必要条件,在此问题上,‚独立论‛抑或‚从属论‛或许更加适合我国国情。我国专利间接侵权行为的相关问题研究论文原稿。间接侵权与直接侵权知识产权作为知识财产权,不仅是种私权,还是种财产权,其权利内容被作为与社会关系和社会福祉相适应的法律而制定和实施。也可以说,知识产权是个人私权与社会公权的相互磨合的产物,也是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相互妥协的结果。专利权作为知识产权的权属之,自然也避免不了知识产权此种特性的涵盖。也就是说,专利权的产生是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相互调和的结果。对于专利侵权中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之间的关系的探讨,能很好地为专利侵权划定边界......”。
6、“.....关键词间接侵权共同侵权直接侵权瑕疵随着‚带路‛倡议的提出,国际之间的贸易交流日益密切,各国之间的产品贸易与交换也不断加快。加之‚互联网‛的提出,使得商品贸易日益繁盛。不论是中外贸易还是国内的贸易,产品的商标侵权问题成为困扰众多企业的桎梏。年月日,习近平在博鳌亚洲论坛年年会开幕式上发表主旨演讲时指出,‚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这是完善产权保护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也是提高中国经济竞争力最大的激励。对此,外资企业有要求,中国企业更有要求。‛对于广大中国企业而言,在对外交往的过程中,如何确保自己的产品不被控诉为侵犯,如何保证自己的企业生产的产品不侵犯他国或者他人产品的专利,对于专利侵权的了解与认知非常重要,因此,对于专利的间接侵权的研究与探索是个解决上述问题不得不面临的问题。间接侵权与直接侵权知识产权作为知识财产权,不仅是种私权,还是种财产权......”。
7、“.....也可以说,知识产权是个人私权与社会公权的相互磨合的产物,也是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相互妥协的结果。专利权作为知识产权的权属之,自然也避免不了知识产权此种特性的涵盖。也就是说,专利权的产生是个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相互调和的结果。对于专利侵权中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之间的关系的探讨,能很好地为专利侵权划定边界,有利于实现知识产权法的目的。间接侵权以直接侵权为前提还是者毫无关系,学术界尚无定论。共同侵权说认为间接侵权必须要有直接侵权的存在,直接侵权人和间接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在日本,有关间接侵权的必要性主要有‚独立论‛‚从属论‛及‚修正论‛种观点,其中蚀立论‛是主流观点。‚独立论‛者认为‚从属性说‛的不合理之处在于如果是为个人使用为了科研目的先权利人的使用等,由于其并未构成直接侵权,即便间接侵权行为严重损害了专利权人的利益......”。
8、“.....‚从属说‛认为,间接侵权是直接侵权成立的前提和基础,者是充分不必要关系,持此类观点的学者较少。‚修正说‛学说认为,从间接侵权扩大专利保护范围,但不得限制他人经济活动自由。在这里,不得不提到的是,涉及到专用品专利时,其间接侵权针对涉及专利的产品或者方法中的零部件的侵权行为。而对涉及零部件的侵权的时候,只要求‚仅在专利产品的制造中用到的物品‛以及‚仅在使用专利方法时用到的物品‛,强调的是零部件的专用性。在实务中,‚专用性‛的概念指此类零部件除了专门用于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之外,不具有其他在社会上得到普遍的认可的用途。从这个层面来说,应当采用‚独立论‛为宜。假设这种间接侵权物品,不仅用于这种侵犯专利的行为,还存在用途。那么,在尚未发生直接侵权的情况下,行为人虽然有积极诱发之意图,但是否侵权仍然无可定论。如果仅仅因为存在的这种侵权可能性......”。
9、“.....势必会产生对权利人保护过强的问题。加之本不存在直接侵权行为,间接侵权人将在诉讼中成为唯被告,并且由其承担产品不具有侵权可能性的证明责任。在此情形下,赋予间接侵权人过重的义务,要求其查明其所拥有的的所有用途都不具有侵权可能性,几乎是不现实的。法律不能强人所难,在诉讼中两造当事人不同的义务和责任,有违公平合理理念,也显失公平。基于此,‚从属论‛应当是更为合理的选择。在中国大陆,理论界主要有两种观点‚独立侵权说‛和‚共同侵权说‛。主张‚独立侵权‛的人认为直接侵权并非间接侵权的充分条件,即使不存在间接侵权行为,也可能构成间接侵权‚共同侵权说‛支持者认为,专利间接侵权成立的充分条件是直接侵权行为,专利的间接侵权从属于直接侵权,因此也称为‚从属说‛。第种主张的学者提出,间接侵权的构成要件和归责原则都不同于直接侵权,只有承认间接侵权可以独立存在......”。
1、手机端页面文档仅支持阅读 15 页,超过 15 页的文档需使用电脑才能全文阅读。
2、下载的内容跟在线预览是一致的,下载后除PDF外均可任意编辑、修改。
3、所有文档均不包含其他附件,文中所提的附件、附录,在线看不到的下载也不会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