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从而危及航空安全。据有关数据统计,仅年月中旬至月中旬,就发生起无人机违法违规运行威胁民航安全事件。云南昆明长水机场发生起无人机非法飞行事件,其中最严重的起,无人机离空中客机仅有到米,极有可能发生碰撞的危险,严重威胁航空安全。我国刑法对破坏的内涵没有做明确的规定。从目前的司法判例來看,在破坏交通设施罪中破坏的含义仅限于以物理方式对交通设施造成直接的破坏。但是随着科技的发展,对航空设施施加影响从而影响航空安全的行为不再限于直接的物理方式,也出现了利用间接的手段对航空设施的功能造成影响从而影响航空安全,如非法无线电阻断塔台的通讯,导致飞行员在起飞降落的时候无法与地面进行联系。我国在转化这行为的同时,应注意对破坏行为的内涵进行明确的界定。破坏航空设施罪的犯罪类型破坏航空设施罪解释为行为犯。行为犯是指构成本罪的既遂,只要犯罪分子实施破坏航空设施的行为......”。
2、“.....都构成本罪的既遂,造成严重后果只是本罪的加重量刑情节。在我国,根据犯罪不同的属性,可以将犯罪分类为行为犯危险犯和结果犯。行为犯是指只要实施刑法分则规定的危害行为就成立犯罪既遂的犯罪危险犯是以对法益发生侵害的危险作为处罚根据的犯罪结果犯是以法定的犯罪结果的发生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笔者认为破坏航空设施罪为行为犯,即,只要犯罪分子实施破坏航空设施的行为,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都构成本罪的既遂,造成严重后果只是本罪的加重量刑情节。之所以将本罪解释为行为犯,有以下几方面原因蒙特利尔公约第条规定,各缔约国承允对第条所指的罪行给予严厉惩罚。我国在将公约条文转化为我国立法时,应严格遵照公约的规定进行转化。如果将本罪定义为危险犯或者结果犯,则与公约严惩国际犯罪的目的不符,不能体现公约的本意。,应给予严厉的惩罚。航空设施位于机场范围内,破坏航空设施不仅危及飞行安全......”。
3、“.....安全是民航飞行所要保障的最重要的方面。行为人在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危害民航安全的情况下,仍然实施行为,其主观上对民航安全和旅客生命财产安全的漠视应给予严厉惩罚。结语安全,是民用航空运输的生命线。在实践中,出现了新情况也需要有新的应对方式。随着科技的发展,破坏的方式手段越来越多种多样,这势必会威胁民用航空安全。北京公约提出的相关破坏航空设施的行为可构成犯罪的情形,也是在面对新情况下提出的设想与考虑,如何保障航空安全,打击违法犯罪这问题是需要思考并付诸实践的。只有对破坏航空设施的犯罪构成要件做全面的分析,才能准确适用这刑法规定,保护航空安全破坏航空设施罪的犯罪主体特征本罪的犯罪主体为般主体,除自然人犯罪主体外,根据北京公约规定每当事国可根据其本国法律原则采取必要措施,对于设在其领土内或根据其法律设立的法人......”。
4、“.....得以追究该法人的责任。这种责任可以是刑事民事或行政责任。据此,单位可以成为破坏航空设施罪的犯罪主体。对于单位犯罪在我国的认定,应注意以下两方面的问题是公约中规定的法人在转化为我国刑法时应理解为单位。本公约为国际性公约,制定时在用词上是以方便各缔约国理解和适用为原则的,而且法人词在不同的国家含义也不同。如果在我国仅仅是规定为法人犯罪,则非法人单位将会有规避风险的很大空间,不仅造成了法律规定上的漏洞,而且与公约严惩破坏航空设施行为的根本目的相违背。是单位犯罪应适用双罚制处罚原则。双罚制是指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与之相对应的单罚制是只处罚单位直接责任人员。采取双罚制处罚,不仅与我国规定的单位犯罪的基本处罚原则相致,而且符合北京公约承担这些责任不影响实施犯罪的个人的刑事责任的规定......”。
5、“.....,使航空设施的效用减少或丧失的,属于破坏行为。如年月日至月日期间,成都双流机场出现的无人机长时间围绕管制塔飞行事件,严重影响了管制塔内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对管制塔的正常使用造成干扰。,但使航空设施的效用减少或者消灭的,也属于破坏行为。如世纪初,我国出现的大量非法无线电在进行非法广播时,对飞行员在起飞降落时与地面的通信造成了严重影响,甚至会阻断通信。航空设施效用的减损或消灭不包括因为心理上感情上的缘故而导致财物的效用减损或消灭的情况。因为对于航空设施的操作人员而言,操作人员均不属于航空设施的所有人,操作人员操作航空设施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如果因心理上感情上的缘故而拒绝操作航空设施,属于拒绝履行职务行为,不能因此而认为航空设施效用受到减损或消灭。,导致航空设施遭受破坏,在这种情况下,损坏结果是由于者的共同过失导致的,如果仅由机场工作人员人来承担责任,显然处罚有失公允......”。
6、“.....应视结果的严重性对工作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如果确实发生了严重后果,可以过失损坏交通设施罪处罚。破坏航空设施罪在我国刑法中的立法转化及司法适用破坏航空设施罪在我国刑法中的立法转化我国刑法并没有将破坏航空设施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行为,而是将其作为破坏交通设施罪的重要内容,通过破坏交通设施罪来规制这危害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百十条和第百十条的规定可知破坏机场灯塔标志等航空设施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例如,年,在亚凤凰机场,徐明强等人盗挖正在使用中的民航空中管理发报站台地网铜线,而发报台属于航空设施中地面空管设备中的种,主要任务是为民航飞行提供短波地空管制话音通信保障。在本案中,法院认为盗挖盗割正在使用中的地网铜线,足以导致交通工具发生坠毁的危险,符合间接故意的特征......”。
7、“.....构成了破坏交通设施罪,最终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定罪,判处被告有期徒刑年。破坏航空设施罪研究论文原稿。,使航空设施的效用减少或丧失的,属于破坏行为。如年月日至月日期间,成都双流机场出现的无人机长时间围绕管制塔飞行事件,严重影响了管制塔内工作人员的正常工作,对管制塔的正常使用造成干扰。,但使航空设施的效用减少或者消灭的,也属于破坏行为。如世纪初,我国出现的大量非法无线电在进行非法广播时,对飞行员在起飞降落时与地面的通信造成了严重影响,甚至会阻断通信。航空设施效用的减损或消灭不包括因为心理上感情上的缘故而导致财物的效用减损或消灭的情况。因为对于航空设施的操作人员而言,操作人员均不属于航空设施的所有人,操作人员操作航空设施属于履行职务行为,如果因心理上感情上的缘故而拒绝操作航空设施,属于拒绝履行职务行为,不能因此而认为航空设施效用受到减损或消灭......”。
8、“.....除自然人犯罪主体外,根据北京公约规定每当事国可根据其本国法律原则采取必要措施,对于设在其领土内或根据其法律设立的法人,如果负责管理或控制该法人的人以其身份实施第条所述犯罪,得以追究该法人的责任。这种责任可以是刑事民事或行政责任。据此,单位可以成为破坏航空设施罪的犯罪主体。对于单位犯罪在我国的认定,应注意以下两方面的问题是公约中规定的法人在转化为我国刑法时应理解为单位。本公约为国际性公约,制定时在用词上是以方便各缔约国理解和适用为原则的,而且法人词在不同的国家含义也不同。如果在我国仅仅是规定为法人犯罪,则非法人单位将会有规避风险的很大空间,不仅造成了法律规定上的漏洞,而且与公约严惩破坏航空设施行为的根本目的相违背。是单位犯罪应适用双罚制处罚原则。双罚制是指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9、“.....采取双罚制处罚,不仅与我国规定的单位犯罪的基本处罚原则相致,而且符合北京公约承担这些责任不影响实施犯罪的个人的刑事责任的规定。破坏航空设施罪研究论文原稿。航空设施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机场航道灯塔。破坏的内涵需要进步明确。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破坏的方式也在不断地增加,破坏的内涵也在不断扩大。无人机黑飞是近些年出现的新型破坏航空设施的行为,且随着无人机科技的发展,无人机在影响航空安全方面的问题越来越突出。无人机黑飞并非通过对航空设施实施直接的物理上的手段使其受到损害,而是通过绕管制塔飞行在跑道上随意起降等方式间接地减损了管制塔台跑道的效用,间接地破坏航空设施,从而危及航空安全。据有关数据统计,仅年月中旬至月中旬,就发生起无人机违法违规运行威胁民航安全事件。云南昆明长水机场发生起无人机非法飞行事件,其中最严重的起,无人机离空中客机仅有到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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